問責!163名責任人,正廳級6人!山東通報中央環保督察移交問題問責情況

經濟導報記者 王偉

22日,山東省委省政府通報了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移交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問責情況。根據查明事實,依據有關規定,經省委、省政府研究,決定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163名責任人嚴肅問責,其中,正廳級6人、副廳級23人、正處級53人、副處級51人、科級及以下30人;給予黨紀政務處分133人次、誡勉談話30人、通報批評1人、組織處理1人。

2017年8月10日至9月10日,中央第三環境保護督察組對山東省開展了環境保護督察工作,並於2017年12月26日將督察發現的15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移交我省,要求依規依紀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典型案例如下:

一、全省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工作落實不力問題。省發展改革委對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工作部署不力,任務分解滯後,監督落實不到位,導致2014至2016年煤炭消費減量工作目標未完成,特別是對濱州市、聊城市有關企業瞞報煤炭消費量問題履行監管職責不到位,嚴重影響了全省工作完成;2013年以來,濱州市委、市政府和聊城市政府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工作落實不力,導致煤炭消費總量不降反增;有關部門履行監管職責不到位,放任煤電產能無序發展。

按照有關規定和幹部管理權限,分別給予省政府副秘書長耿濤(時任聊城市委常委、副市長),時任省發展改革委黨組副書記、副主任薛克(已退休)黨內警告處分;給予濱州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呂德章(時任濱州市發展改革委主任,與其他問題合併處理)黨內嚴重警告、政務降級處分;分別給予聊城市政協副主席葛敬方(時任聊城市發展改革委主任,與其他問題合併處理)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時任濱州市發展改革委黨組副書記、副主任劉連營(已退休)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另有2名廳級幹部、13名處級幹部分別受到黨紀政務處分、誡勉處理或通報批評。

二、嚴重過剩產能行業新增產能突出問題。省發展改革委未嚴格履行組織開展能源結構和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工作職責,審核流於形式、把關不嚴,導致電解鋁作為我省嚴重過剩產能行業仍新增產能;省環保廳審核把關不嚴,對山東魏橋創業集團、聊城信發集團違規新增產能情況失察,致使2017年全省電解鋁總產能遠超產能控制目標;濱州市、鄒平市和聊城市、茌平縣主管部門履行監管職責不到位,放任嚴重過剩產能行業新增產能,甚至為違規建設項目補辦手續。

按照有關規定和幹部管理權限,分別給予時任省發展改革委黨組成員、副主任閆作溪(已退休),時任省環保廳黨組成員、副廳長謝鋒(已退休)黨內警告處分;給予濱州市物價局黨組書記、局長張丙文(時任濱州市發展改革委黨組成員、副主任)行政警告處分;分別給予鄒平縣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主任張寶武(時任鄒平縣委常委、副縣長),濱州市政協提案委員會副主任馮國明(時任濱州市北海經濟開發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分別給予聊城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副調研員胡軍,茌平縣經濟和信息化局黨組成員、企業科科長於斌(時任茌平縣經濟和信息化局工會主席)黨內警告處分。另有4名處級幹部、2名科級幹部分別受到黨紀政務處分。

三、化工行業長期無序發展,環境汙染和隱患突出問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對化工行業發展放鬆要求、管控不力,對長期無序發展問題未及時向省委、省政府提出解決辦法和建議,存在不作為、慢作為問題;淄博市、濰坊市、日照市和德州市有關地方和職能部門審批把關不嚴,對相關工作推進不力,導致本地化工企業長期無序發展;煙臺市環保局監管不力,對全市多家化工生產企業無環評手續問題未及時發現並作出處理;菏澤市有關地方和職能部門履職不到位,監管不力,導致地下水重汙染問題遲遲未予解決;青島市有關地方和職能部門監管不嚴,對化工行業佈局分散、非法建設等問題解決不力。

按照有關規定和幹部管理權限,分別給予省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郭述禹(時任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山東科技職業學院黨委書記王萬傑(時任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原材料處處長),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管張毓華(時任菏澤市委常委、副市長)黨內警告處分;分別給予青島董家口經濟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封洪海(時任膠南市副市長),濰坊市政協副主席李傳恆(時任濰坊市政協副主席、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主任)政務警告處分。另有25名處級幹部分別受到黨紀政務處分或誡勉處理。

四、違規用海比較突出問題。省海洋與漁業廳審核把關不嚴,違規批覆《濰坊濱海經濟技術開發區海域使用規劃》,導致有關海域被調整為城鎮建設用海區;在行政許可工作中失職失察,導致企業項目佔用保護區海域。濰坊濱海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違規將有關海域調整為城鎮建設用海區;東營市海洋與漁業局越權審核企業圍海養殖項目用海申請並予以登記發證;蓬萊市政府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權證的情況下違規填海;榮成市國土資源局違規在海域內為有關企業發放土地證;濱州北海經濟開發區國土資源局和規劃建設局違規在海域內為有關企業辦理用地手續。

按照有關規定和幹部管理權限,給予省海洋與漁業廳黨組書記、廳長王守信(因同時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分別給予時任東營市政府副市長楊同柱(已退休,與其他問題合併處理),時任濱州北海經濟開發區規劃建設局局長楊建軍(已辭職,與其他問題合併處理)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濰坊市政府黨組副書記、副市長王樹華(時任濰坊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濱海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政務警告處分;給予濰坊濱海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張恆道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過處分(與其他問題合併處理);分別給予濰坊市海洋與漁業局黨組書記、局長李承源(時任濰坊市海洋與漁業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濰坊濱海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黨工委委員杜長明政務警告處分;給予蓬萊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仲良(時任蓬萊市副市長)政務記過處分;給予榮成市國土資源局黨組副書記、主任科員殷新港(時任榮成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行政警告處分;給予濱州北海經濟開發區國土資源局局長於恆軍黨內警告處分。

五、部分自然保護區違法違規行為清理不力問題。濱州市北海經濟開發區對濱州貝殼堤島與溼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監管不嚴,致使保護區內存在漁業養殖項目等18宗侵佔問題。榮成大天鵝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部門對保護區內違法違規行為監管不嚴;威海市港航管理局違規為保護區內有關企業碼頭港口海域使用權續證,致使保護區內存在5處企業碼頭穿越保護區核心區、緩衝區和實驗區。

按照有關規定和幹部管理權限,給予時任威海市海洋與漁業局黨委委員、副局長李國進(已退休)黨內警告處分;分別給予無棣縣工業園區管委會主任、黨工委副書記王殿和(時任無棣縣副縣長),博興縣縣委副書記、縣長呂明濤(時任北海經濟開發區副主任)行政記過處分;給予濱州貝殼堤島與溼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局長張懷渤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榮成市人大常委會委員、榮成大天鵝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處主任田國全免職處理。另有6名處級幹部、2名科級幹部分別受到黨紀政務處分或誡勉處理。

六、山東黃河三角洲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違法違規建設開發突出問題。山東黃河三角洲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未認真落實國家相關規定,監督管理不到位,導致保護區長期存在油氣開採、工業企業項目、海水養殖等違法行為,生態環境破壞問題突出;東營港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違規安排企業項目進入保護區試驗區建設,造成生態環境破壞。

按照有關規定和幹部管理權限,分別給予時任勝利油田分公司副總經理畢義泉(已退休),勝利石油管理局勝東管理中心黨委副書記、主任劉明(時任勝利油田規劃計劃部副主任),樁西採油廠廠長馮斌(時任樁西採油廠副廠長)黨內警告處分;分別給予東營市教育局黨委書記、局長孫紅軍(時任山東黃河三角洲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局長),東營市旅遊發展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宋家敬(時任山東黃河三角洲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東營市交通運輸局黨委書記、局長宋迎章(時任東營港經濟開發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常務副主任)政務警告處分。另有2名處級幹部、1名科級幹部分別受到黨紀政務處分。

七、南四湖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破壞突出問題。濟寧市政府及相關部門、南四湖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審核把關不嚴,同意市林業局將其起草的與上位法存在衝突的政府規章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並印發實施;濟寧市政府及市林業、漁業、國土資源等部門,以及南四湖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工作失職,未按國家規定製定採礦權補償和退出方案,致使保護區內有15個煤礦仍在正常運營,造成19.7平方公里面積塌陷,局部生態被破壞;微山縣違規審批光伏項目,部分項目位於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

按照有關規定和幹部管理權限,分別給予山東能源集團黨委副書記、董事田志鋒(時任濟寧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濟寧學院黨委委員、副院長李繼凱(時任濟寧市國土資源局黨委書記、局長),時任濟寧市林業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南四湖管理局局長王慶來(已退休,與其他問題合併處理),濟寧市人大常委會委員、副秘書長、辦公室主任申萬民(時任濟寧市漁業局黨組書記)黨內警告處分。另有1名處級幹部、2名科級幹部受到黨紀政務處分。

八、臥虎山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保護不力問題。濟南市歷城區政府對臥虎山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整治工作推進不力,違規審批建設項目,一定時期內部分生活汙水排入水庫,導致飲用水安全受到嚴重威脅;歷城區仲宮街道辦事處、柳埠街道辦事處、高而街道辦事處,對臥虎山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環境整治工作推進不力,致使所轄範圍水源保護區內存在大量應拆除或關閉項目;歷城區環保、水務、國土資源、城管執法等部門,以及南部山區管委會對臥虎山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監督管理不到位,致使保護區內存在大量應當拆除或關閉的建設項目和違章建築,一定時期內部分生活汙水排入水庫。

按照有關規定和幹部管理權限,分別給予濟南市歷城區委書記吳承丙(時任歷城區委副書記、區長),濟南市扶貧辦副主任、機關黨總支書記周培成(時任歷城區副區長),濟南臨港經濟開發區建設發展部部長張勇(時任仲宮街道辦事處主任)政務警告處分;另有3名處級幹部分別受到誡勉處理。

九、濰坊市水汙染治理工作不力,環境汙染和風險突出問題。濰坊市委、市政府對水汙染防治工作重視不夠、推進不力,監督不到位;濰坊市市政局對管網汙水溢流問題重視不夠、推進不力,導致管網汙水溢流入河,對河流生態環境造成影響;濰坊市濱海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及其環保分局對化工廢水滲坑監管失察,對滲坑處置方案危害隱患未進行充分論證,導致形成環境風險隱患。

按照有關規定和幹部管理權限,給予陽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夏芳晨(時任濰坊市副市長)黨內警告處分;給予濰坊市人大常委、城環委副主任委員張志勇(時任濰坊市市政局局長)政務警告處分;分別給予濰坊濱海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調研員劉振永(時任濰坊濱海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濰坊濱海經濟技術開發區環保分局局長劉偉行政警告處分。

十、小清河流域生態環境綜合治理推進不力問題。濟南市政府、市政公用事業局及小清河流域各區政府對小清河綜合治理工作部署不到位、推進不力,致使小清河流域汙染問題長期存在,建成區汙水直排、雨汙混排、汙水處理廠超負荷運行等問題突出。

按照有關規定和幹部管理權限,分別給予濟南市政協常委王繼東(時任濟南市市政公用事業局黨委書記、局長),濟南市歷下區政協黨組書記、主席曹辛(時任歷下區委常委、區政府副區長)黨內警告處分;分別給予濟南市天橋區排管中心主任劉鋒,濟南市歷下區排管中心主任、住建局副調研員主任徐慶田,濟南市市中區貿促會會長賈平忠(時任市中區市政管理局局長),濟南市槐蔭區市政管理局局長李傑行政警告處分;給予濟南市歷城區彩石街道黨工委書記朱耘農(時任歷城區市政局局長)政務警告處分。另有2名處級幹部分別受到誡勉處理。

十一、省國土資源廳違規發放採礦許可證問題。省國土資源廳在核發、延續採礦許可證時,未及時發現採礦項目在自然保護區內;在審批採礦許可證時,對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初審意見、環保部門環評批覆等審核把關不嚴,與相關部門溝通不夠,造成在省級自然保護區核發1個採礦許可證、延續35個採礦許可證的問題。

按照有關規定和幹部管理權限,給予時任煙臺市林業局黨組書記、局長翟桂福(已退休)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另有1名廳級幹部受到誡勉處理,4名處級幹部分別受到黨紀政務處分或誡勉處理。

十二、青島小澗西生活垃圾填埋場環境安全隱患突出問題。青島市城管、環保、國土資源等職能部門在小澗西生活垃圾填埋場二期工程建設過程中土地組件進展較慢、二期項目林地佔用手續辦理進展緩慢、土地預審和初步設計調整用時過長,導致一期工程長期超負荷運行,環境風險突出。

按照有關規定和幹部管理權限,分別給予時任青島市城管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劉海波(已退休),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高新區分局局長楊浩,青島市城陽區林業局黨組書記、局長徐立鵬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另有2名處級幹部分別受到黨紀政務處分。

十三、沂水縣為應對環保督察,為違法企業補辦相關手續問題。省環保廳工作不嚴謹,對不符合化工集中區認定條件的沂水經濟開發區規劃環評出具的審查意見不規範。臨沂市政府對沂水縣上報文件審核把關不嚴,違規出具證明文件。沂水縣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不正確履行職責,監管不力,致使山東昆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不符合沂水經濟開發區現有產業定位和城市總體規劃情況下,未經審批擅自建設危化品項目。

按照有關規定和幹部管理權限,給予臨沂市高鐵片區開發建設協調推進辦公室常務副主任馬昆(時任臨沂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黨內警告處分。另有4名處級幹部、5名科級幹部分別受到黨紀政務處分或誡勉處理。

十四、淘汰落後鋼鐵工作不到位問題。日照市、嵐山區政府對鋼鐵產能壓減思想認識不到位,工作不積極主動,對淘汰壓縮日照鋼鐵集團鋼鐵產能落實不力;濱州市、鄒平縣發展改革部門工作不實不細、失職失察,導致濱州西王特鋼集團違規新增鋼鐵產能。

按照有關規定和幹部管理權限,給予日照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高月波(時任日照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黨委書記、主任)黨內警告處分;給予日照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趙子峰政務警告處分;給予濱州市發展和改革委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科科長左明華(時任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科科長)政務警告處分;給予鄒平縣發改局重大項目辦主任何衛東政務記過處分。另有2名處級幹部、1名科級幹部分別受到黨紀政務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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