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員額法官因調離或調整退額,5年內可直接層報入額


山 東 省 高 級 人 民 法 院 辦 公 室


魯高法辦[2019]21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辦公室關於印發山東省法官員額動態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中級人民法院、濟南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青島海事法院:


現將《山東省法官員額動態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在實施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告省高級人民法院。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辦公室

2019年11月19日


山東省法官員額動態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全省各級法院法官員額管理,科學合理的調配審判資源,建立健全員額動態管理機制,根據《關於加強法官檢察官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的意見》(廳字[2017]44號)和《山東省全面推開司法責任制改革實施意見》(魯司改[2016]2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法官員額動態管理,是指省法院在全省法官員額總量內,根據各級法院政法專項編制、人均辦案數量等因素,對中級法院、基層法院可使用的法官員額數量進行動態調整,以及對員額法官在不同法院之間交流進行管理。


第三條 各級法院政治部是法官員額管理的職能部門,全省法官員額由省法院政治部會同有關部門統一管理。


第四條 全省法官員額數量調整和人員交流情況,由省法院向省法官檢察官遴選和懲戒委員會備案。


第二章 員額數量管理


第五條 全省法官員額動態調整按照省級統籌、總量控制、以案定員、傾斜基層、可進可出的原則實行動態管理。省法院對全省各級法院的法官員額核定數、員額使用數和員額法官遴選、退出、交流等變動情況分類建立合帳,實行動態調配。


第六條 全省法官員額以政法專項編制為基數,按39%比例確定總量。員額數量調整主要以單位近三年人均辦案數量等因素為依據,在全省員額總量範圍內進行。各法院員額數量調整原則上每三年進行一次。特殊情況,商省委政法委同意,可適時調整。


第七條 各級法院法官員額配置要綜合考慮專業結構、年齡結構、後備法官數量等因素科學配置,形成合理的梯次結構,併為後續新晉法官留有空間。


第八條 省法院政治部根據全省審判任務的發展變化情況制定員額調整方案,提出員額增減意見,商省委政法委同意後由省法院黨組作出調整決定。


第三章 員額法官交流管理


第九條 員額法官因工作需要調到同級法院、下級法院辦案崗位,或通過幹部選拔任用程序選任到上級法院辦案崗位,符合新任職法院員額法官條件且單位有空缺員額的,經新任職法院黨組研究後,層報省法院批准入額。


第十條 法官因行政區劃調整發生工作變動的,法官資格繼續保留,變動時需層報省法院進行法官資格確認。變動後的法院法官員額數量由省法院重新進行核定。


第十一條 經組織選派到基層、中級人民法院辦案崗位掛職鍛鍊的幹部,符合掛職法院員額法官條件的,經掛職法院黨組研究後,批准入額。掛職鍛鍊幹部入額的,不佔用掛職法院的員額和職數,掛職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辦理審判職務任命手續,掛職結束後自動退出員額。


第十二條 員額法官因工作需要調整到法院非辦案崗位或者調離法院系統,退出員額5年內回到法院辦案崗位,符合任職法院員額法官條件且單位有空缺員額的,經所在法院黨組研究後,層報省法院批准入額。上述人員如退出員額超過5年,需回到法院辦案崗位參與辦案滿1年,經績效考核合格後,再按上述程序辦理入額手續。


第十三條 員額法官通過逐級遴選程序選任到上級法院擔任法官的,即為員額法官,無需再辦理入額手續,依照法定程序辦理審判職務任命手續。


第十四條 員額檢察官交流到法院任職的,按上述規定辦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法院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辦公室秘書科

2019年11月19日印發


山東:員額法官因調離或調整退額,5年內可直接層報入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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