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煤炭資源稅適用稅率4%

經濟導報記者 劉勇

根據近日印發的《山東省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徵暫行辦法》,山東省煤炭資源稅適用稅率為4%。該《辦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

《辦法》規定,煤炭資源稅實行從價定率計徵,計稅依據為應稅煤炭銷售額。納稅人將其開採的原煤,自用於連續生產洗選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環節不繳納資源稅;自用於其他方面的,視同銷售原煤,應繳納資源稅。

納稅人將其開採的原煤加工為洗選煤銷售的,以洗選煤銷售額乘以折算率作為應稅煤炭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洗選煤銷售額包括洗選副產品的銷售額,洗選副產品是指除精煤以外的中煤和煤泥等其他副產品,不包括煤矸石;納稅人將其開採的原煤加工為洗選煤自用的,視同銷售洗選煤。洗選煤折算率由各市財稅部門結合實際情況制定。

此外,對衰竭期煤礦開採的煤炭,資源稅減徵30%。衰竭期煤礦,是指剩餘可採儲量下降到原設計可採儲量的20%(含)以下,或者剩餘服務年限不超過5年的煤礦。對充填開採置換出來的煤炭,資源稅減徵50%。以上減稅不能疊加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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