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認罪認罰形式獲輕罰 他仍覺得判重了

適用認罪認罰制度才得以從寬處罰的盛某,卻在判刑後覺得自己被判重了,便利用“上訴不加刑”原則提出上訴。盛某這樣的做法,能把兩邊的“便宜”都佔了嗎?天台縣最近的一則案例,給類似盛某這樣的人敲了警鐘。

盛某曾多次因盜竊罪被法院判刑。2017年10月19日刑滿釋放後,遊手好閒的他,又“重操舊業”。2018年6月至11月期間,因為沒錢花,他多次竄至天台縣福溪街道,以拉車門的方式盜竊路邊沒鎖門的車輛內財物,共盜得現金2100元,手機、香菸等物以及摩托車1輛。後盛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今年1月28日,公安機關以盛某涉嫌盜竊罪,移送天台縣檢察院審查起訴。天台縣檢察院審查後認為,盛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遂依法決定對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律師的見證下,盛某自願簽署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和《認罪認罰具結書》,知悉並認可了檢察機關提出的“11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量刑建議以及適用的程序。

3月1日,天台縣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並當庭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盛某犯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1個月,並處罰金4000元。

但法官宣佈判決結果後,盛某卻反悔了。“感覺判重了!”盛某想到上訴反正不加刑,便於3月8日,向台州市中院提出上訴。

得知盛某上訴後,3月14日,天台縣檢察院認為法院一審判決法律適用、量刑均不當,便依法提出抗訴。此後,盛某幾番思量,覺得自己上訴“划不來”,於3月19日撤回上訴。目前,天台縣檢察院已就盛某一案向台州市中院提出抗訴。

檢察官說法: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在2018年刑事訴訟法修改中得以正式確立的。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一些犯罪嫌疑人通過認罪認罰獲得了從寬處理,也大大節約了司法資源。該案中,盛某在審查起訴階段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並願意接受量刑,自願簽署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和《認罪認罰具結書》,試圖以認罪認罰形式換取較輕刑罰,但在一審判決後又反悔,利用“上訴不加刑”原則提出上訴,也反映了其內心並非真心認罪認罰,有違承諾,因此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他就不再適用了。這也就意味著,盛某很可能將被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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