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一1

一、生产企业的设立和布局

(一) 新建、改扩建废轮胎加工利用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采用节能环保技术与生产装备。

(二) 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以及大中城市、居民集中区、疗养地等环境条件要求较高的地点不得建立废轮胎加工利用企业;已建废轮胎加工利用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生产经营规模

(一) 已建废轮胎加工利用企业,废轮胎年综合处理能力不得低于10000吨。新建、改扩建的废轮胎加工利用企业,年综合处理能力不得低于20000吨(常压连续再生法除外)。

(二) 废轮胎加工利用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检测设备、实验设备及公用工程设施、生产辅助设施等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相关规定要求。

三、资源回收利用及能耗

(一) 资源回收利用

在废轮胎加工利用过程中,要对废轮胎中的废橡胶进行100%的利用;对废轮胎中的废纤维、废钢丝进行回收利用。不具备利用条件的企业,应委托其他企业进行再加工利用,不得擅自丢弃、倾倒、焚烧与填埋。

(二) 能源消耗指标

废轮胎价格再生橡胶综合能耗低于850千瓦时/吨;废轮胎加工小脚分综合能耗低于350千瓦时/吨(40目以上及精细胶粉除外);废轮胎热解加工综合能耗低于300千瓦时/吨。

四、工艺与装备

新建、改扩建废轮胎加工利用企业必须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及先进设备。

(一) 再生橡胶生产采用动态法、常压连续再生法、力化学法等,再生橡胶生产企业应同步配套除尘装备、尾气净化装置、烟气及水处理装置。

(二) 橡胶粉生产采用常温法,加工过程实现自动化,同步配套除尘、降噪装置。

(三) 热解企业采用负压热解技术,配套油品分离装置、炭黑加工装置、尾气排放环保控制装置,生产过程实现集成自动化和连续化。

(四) 采用其他先进加工利用技术方式。

五、环境保护

(一) 新建、改扩建废轮胎加工利用项目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评价文件,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的要求,建设与项目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 除尘和废气净化处理

废轮胎破碎处理厂房(区)应设置集尘和除尘设备,且粉尘收集设备的粉尘排放必须符合《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的要求。

再生橡胶生产设计应同步配套除尘装备、尾气净化装置、污水排放处理装置。脱硫装置尾气排放必须达到《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 、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热解处理装置尾气排放必须达到《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 、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 废水循环利用

再生橡胶生产企业应建有废水循环处理池,实现废水循环利用。废水排放必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四) 噪声

对于废轮胎加工处理工艺设备中噪音污染大的设备必须采取降噪和隔音措施,噪音污染防治必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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