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行人闖紅燈致交通事故後逃逸,獲刑3年並判賠117萬, 你怎麼看?

馮學餘


行人闖紅燈肇事逃逸被判刑,這是對交通事故的平等處理開個了一個好頭,也是對行人和非機動車遵守交規使用道路的提醒;但就此案例本身而言,性質似乎有些樹立典型的味道。

事故還原已經公佈,從圖片中可以看出兩方應有同樣的責任,先看監控還原。

注意觀察右上角會發現行人在闖紅燈通過斑馬線,這種行為違反了《道路安全交通法》第38條規定屬於違法行為;但是非機動車駕駛人同樣違章,因其駕駛的車輛定性為非機動車但卻是在機動車道行駛,同樣違反了【交通法】第37條。

事故的兩方均有違法行為都屬於“肇事人”,所以理論上責任劃分應該要平均一些,不過由行人擔主責也不是沒有道理。

因為行人在兩方肇事後逃逸了, 逃逸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責而逃跑的行為,這種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如果在該起事件中行人沒有逃逸責任劃分不會有傾向性,而且賠償的額度也不會如此之大,就是因為逃逸性質有了顛覆性的變化。

這起案例至少說明了兩點:

1、作為公共出行的一份子任何車輛包括行人都不能違反規則在道路行駛或行走,否則不論強勢還是弱勢都要承擔同樣的結果。

2、肇事後要勇於承擔責任並且第一時間應該救人,否則在信息如此發達的今天沒有人會成為漏網之魚。

這起案例能夠起到相當的警示作用,不過類似的案例這並不是第一起;有一種駕駛員深惡痛絕的現象每年都會造成多起交通事故,在公共道路上晾曬農作物的曾經是很常見的,因小麥等農作物導致路面摩擦係數下降以至車輛失控造成行人傷亡的案例時有發生,其中有一案例造成機動車失控碰撞至兩人死亡,最終判決的結果是晾曬人被判七年比較有代表性。


從自身做起,所有會影響公共交通安全以及自身安全的行為都不應該去做,《道路交通安全法》76-2的附加附加解釋已經說明:如果行人非機動車與機動車發生事故,機動車無責且事故是由行人或非機動車駕駛人故意引起,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而且產生嚴重後果可以參考以上案例的判罰。

交通事故的處理也開始了真正的人性化,要記住以下幾點:

  • 公路上沒有弱勢群體


  • 有完善保障的機動車並不畏懼非機動車或行人的違章

  • 讓速不讓道已經成為機動車保證自身安全的駕駛心態

  • 交法不僅限制機動車,行人和非機動車也不例外。

不要為節省一秒時間浪費一生,很好奇面對車水馬龍的公路得有多大的膽才敢於橫穿、翻越、闖燈呢?生命只有一次。


(上文由天和Auto撰寫,僅代表個人觀點;禁止站外轉載,平臺內歡迎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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