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乘客開門撞傷人,誰的責任?你需要get一份正確的開門姿勢


以案說法:乘客開門撞傷人,誰的責任?你需要get一份正確的開門姿勢


停車、開車門,看似極其平常的動作,稍微不注意,極易釀成重大傷亡事故。事故一旦發生,司機和乘客往往都需要承擔相應責任。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一起來看看開車門的大學問和法律知識。


乘客開門撞上電動車,非死即傷,司機、乘客、電動車主、保險公司各執一詞?到底誰應承擔責任?


案例一:

莫某將小客車停靠在非機動車道上,乘客張某下車打開左側後車門時,與行駛電動車的黃某發生碰撞,致黃某摔倒受傷、車輛損壞。事故發生後,黃某被立即送往醫院診治,經搶救無效死亡。交警部門認定,莫某、張某對事故負同等責任,受害人黃某無責任。

案例二:

劉某駕駛的小型轎車(該車已交強險及商業險投保)停在路口等待紅燈時,後排乘客沒有觀察道路情況,打開右側後車門下車,將騎著電瓶車的盧某撞到,盧某受傷,車輛受損。

案例三:

某公司駕駛員朱某載公司員工劉某外出工作,在恆和中路由南向北行駛至秀沿路南約200米處停車,劉某打開右側後排車門準備下車時 ,打開的車門恰好碰倒了騎著電動車的湯某,造成電動車損壞,湯某倒地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當日死亡。

……

隨著城市道路交通發展,機動車保有量增加,機動車在路邊停車下客,乘客開門下車時導致非機動車道中正常行駛的非機動車方碰撞受傷的情況常見多發……


關於 “乘客開門致人損傷”責任的劃分,要結合具體案件情況等多種因素判斷。在司法實踐中,對駕駛員與乘客之間侵權責任性質和承擔方式,主要存在兩種不同觀點:

觀點1:

駕駛員和乘客系分別實施侵權行為,應承擔按份責任。駕駛員的停駛行為和乘客的開門行為都與事故損害結果有關,但這畢竟不是他們共同主觀意願,也很難認定兩人對損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有共同認識及避免損害的自信,特別是兩人不會對此討論交流。因此,對於第三人的損害後果,駕駛員和乘客應承擔的責任是按份責任,而非連帶責任。

觀點2:

駕駛員和乘客構成共同侵權,應承擔連帶責任。侵權責任法規定,多個侵權人存在共同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案例1中的莫某和張某的各自行為而言,莫某及張某在主觀上都未能盡到注意義務,各自均具有一定的過錯。莫某、張某必然確認過下車的位置,而雙方也應當認識到在非機動車道內下車可能會發生事故,但均自信能夠避免,故雙方主觀上具有共同的過錯,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在實際司法審判中,普遍認為乘客開車門致第三人損害與駕駛員構成共同侵權。對於駕駛員和乘客侵權責任形式的認定,關鍵在於準確把握侵權責任法中共同侵權的構成要件,結合查明的案件事實,判斷雙方是否存在共同過失,並綜合考量確定雙方的內部責任比例。

(以上觀點引自中國裁判文書網和相關媒體報道案例,不代表本微信公眾號立場)


法官講堂

網友 :Q1、乘客開門下車時,司機有提醒的義務嗎?

法官:就駕駛員而言,靠邊停車下客必須確保安全是法定注意義務。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確保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機動車靠邊停車下客需注意避讓行人,稍有疏忽將有和正常行駛的非機動車發生碰撞的風險。

網友:Q2、乘客開門下車,需要注意什麼?

法官:就乘客而言,在機動車道上不得從機動車左側上下車,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乘客應當預見,其開門下車時可能會導致後方正常行駛的非機動車發生碰撞。

網友:Q3、涉案車輛買了保險,保險公司應該擔責嗎?

法官: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法官提示

無論是行人還是機動車、非機動車駕駛員、乘客,都必須掌握基本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識。駕駛員自身下車時,應通過後視鏡觀察車後方情況,載客時也應提醒乘客觀察車後方情況。

您需要掌握以下正確開門姿勢:

1、“荷式開車門”也就是反手開車門,用離車門最遠的那隻手開門。

2、路邊停車時,注意從右車門下車,也能儘量避免撞上行人。



來源|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