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今中國,沒有什麼能和房子一樣成為全民話題,因為它是離錢最近的東西,與我們每個人的命運休慼相關。
集兩代人之力,掏空一家六口人的錢包,勉強能夠負擔得起一套房子,這就是我們所面臨的現狀。
以前的文章寫了公攤的坑,這篇來講一下70年產權的問題。
花費如此大的代價所換來的,也僅僅是有70年的房子產權而已。
擱中國買房,說到底還是租房子,只不過租的時間久了點。
在全世界,似乎也只有中國的房產規定了70年的產權,這究竟為什麼?
這就不得不從歷史上說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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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為70年”,這一規定最早見於1990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這一規定誕生是根據境外經驗、結合我國實際情況提出來的,所模仿的對象就是英國。
英國是實行批租制最早的國家,開始時批租年期最高為999年,後來逐漸減少。香港原來屬英國管轄,也是實行批租制,年限為75年。
由於改革開放初期,沒經驗,沒資金,於是就向西方學習,也實行批租制。一來有路子可以借鑑,二來通過出售土地使用權緩解資金緊張。
那為什麼是70年呢?
最早的時候,定下的期限實際只有50年,因為考慮到一個人的工作年限一般為50年,而且房屋壽命50年也就差不多沒了。
後來中央領導提了意見,再增加20年,於是就變成了現在的70年產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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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70年產權到底意味著什麼?
要知道中國與西方資本主義國家不同,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公有制,土地歸國家所有,個人是不能擁有土地的。
所以70年產權,僅僅是指房屋使用權,而並非所有權。
開發商從政府那裡拿到地,獲得土地使用權,在將房子蓋好後,將房子出售給個人,也就是說,開發商從國家那租來了地蓋房,然後再把成品房轉手租給了個人。
所以在中國實際上只有租房這一說,誰也別以有房作為炫耀的資本了,你只不過是傻傻地多交了70年的房租,可現金流卻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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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產權的計算時間是怎麼樣的呢?
很多人以為70年產權是從自己買到房子之後開始計算的,那就大錯特錯了。
在中國,商品房的產權年限是從房地產商拿地那一天算起的。
所以你就知道為什麼一些有名的房地產商一拿到地,沒日沒夜地趕工蓋房,生怕房子賣不出去。
就是因為房子拿在手裡越久,產權年限越少,越難賣出。
所以為什麼不建議去買一些小地產商的房子,因為太慢了。有些小地產商拿到地後,蓋了七八年才把一座樓給蓋完。
為了坑買房的人,在蓋樓之初就讓他們認購交押金登記。等於把工期的風險全甩給了買房者。
今年房價大跌,很多小縣城的房子都停工了,等到房子蓋成要到猴年馬月了,到時候產權年限還剩多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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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問題就來了,70年產權到期了怎麼辦?
按照現在的制度,實行自動續期的做法,也就是要續期的,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不要續期的,那土地房屋使用權就由國家收回。
但是因為該制度最早也是1990年制定的,距今也不過30年左右,還沒有出現續期的例子。所以現在具體的措施大家都不是很清楚,充滿了不確定性。
可能會出現什麼情況呢?
第一種:續期,按照以後的物價水平再交土地出讓金,充值續費。
第二種:沒到期不想租了,國家收回,給予補償。
第三種:沒到期,房子不能住了,要拆遷或者重建,具體的解決方案和收費標準還不得而知。
70年產權這事,還沒個靠譜的說法。
而在國外,房屋使用權基本都是永久的,只不過是每年或者固定時間段,要交納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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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中國的70年產權以後到底是不是要交錢呢?
我國《物權法》第149條曾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期屆滿的,自動續期。
但是在民法典物權編草案中增加了“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這句話,無疑是給是否收費留下了制度性的“尾巴”。
現在土地財政非常吃香,很多地方吃相很難看,但是可出售土地是有限的,真賣完了到時候該怎麼弄錢呢?
房產稅、舊屋拆遷費、維修費、續期費、增值稅,估計全在那等著你。
等到了你垂垂老矣的時候,敢把房子繼承給孩子嗎?
你可能扔給他的不是一堆錢,而是一顆雷。
你對70年產權有什麼看法?
東方財富/23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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