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上午,由泸溪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祝某、李某某、梅某某、向某某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在泸溪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泸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辖区内政法战线干警代表、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部分媒体代表、被告人近亲属及社会各界群众60余人参与旁听。
泸溪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5年底至2018年6月期间,桐木垅组村民被告人祝某、李某某、梅某某、向某某等人为筹措组上划龙船费用经常纠集在一起,以阻工、封路等威胁手段,在桐木垅组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团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祝某、李某某、梅某某、向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多次采取威胁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均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法庭围绕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进行了调查,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双方对于定罪、量刑等问题也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依法保障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该案将择期宣判。
监制:龙 浩
湘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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