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羅一審宣判全縣首起“村霸”犯罪案

4月25日,平羅縣人民法院對審理的全縣首起“村霸”犯罪案件作出一審判決,並在平羅縣頭閘鎮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李某國犯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被告人李某軍、李某犯故意傷害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平羅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10月22日,李某國將汪某某毆打致輕傷;2014年6月的一天,李某國在頭閘鎮永惠村陳某某、王某某夫妻經營的商店裡打麻將,期間向陳某某借1000元現金未果,李某國便將麻將機掀翻並抓走一把麻將,辱罵、恐嚇陳某某夫妻二人,阻止夫妻二人繼續經營,連續10天不讓他人到陳某某店內買東西、打麻將;2016年2月19日,李某國、李某軍、李某在平羅縣城某賓館對賀某某拳打腳踢,致賀某某重傷。同時查明,李某國實施了強買強賣、敲詐勒索、毆打他人、暴力索債、亂收水費、擾亂社會秩序等違法事實。

平羅縣人民法院認為,李某國、李某軍、李某共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並致一人重傷二級;李某國辱罵、恐嚇他人,嚴重影響他人經營,情節惡劣,另外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李某國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李某軍、李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在故意傷害罪中,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作用相當,不宜區分主從犯。

法院認為,李某國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採取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犯罪手段以及採用強買強賣、敲詐勒索、毆打他人、暴力索債、亂收水費、擾亂社會秩序等違法行為,嚴重擾亂當地的社會管理秩序和村民正常的生活秩序,其行為在一定範圍內已經對村民形成心理威懾,社會影響惡劣,社會危害性大,系“村霸”,酌情從嚴懲處。(新消息報記者 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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