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罗一审宣判全县首起“村霸”犯罪案

4月25日,平罗县人民法院对审理的全县首起“村霸”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并在平罗县头闸镇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国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被告人李某军、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平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2日,李某国将汪某某殴打致轻伤;2014年6月的一天,李某国在头闸镇永惠村陈某某、王某某夫妻经营的商店里打麻将,期间向陈某某借1000元现金未果,李某国便将麻将机掀翻并抓走一把麻将,辱骂、恐吓陈某某夫妻二人,阻止夫妻二人继续经营,连续10天不让他人到陈某某店内买东西、打麻将;2016年2月19日,李某国、李某军、李某在平罗县城某宾馆对贺某某拳打脚踢,致贺某某重伤。同时查明,李某国实施了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殴打他人、暴力索债、乱收水费、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事实。

平罗县人民法院认为,李某国、李某军、李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重伤二级;李某国辱骂、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经营,情节恶劣,另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李某国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李某军、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在故意伤害罪中,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

法院认为,李某国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采取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犯罪手段以及采用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殴打他人、暴力索债、乱收水费、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当地的社会管理秩序和村民正常的生活秩序,其行为在一定范围内已经对村民形成心理威慑,社会影响恶劣,社会危害性大,系“村霸”,酌情从严惩处。(新消息报记者 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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