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润民生|购二手车竟买到事故车,一怒兴讼成功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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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6年,小刘在一家二手车公司以233000元购入一辆奥迪A4L 轿车。不久,小刘驾车至外地出差,发现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出现不稳的状况,让他对车辆的性能产生了怀疑。后经查证,小刘发现车辆在原车主使用时曾发生过多次事故。

为此,小刘与公司多次协商解决,但二手车公司坚称车辆从未发生过事故。无奈之下,小刘将公司诉至新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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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与处理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月6日,小刘与某二手车公司签订旧机动车交易合同,约定小刘向二手车公司购买奥迪A4L轿车一辆,二手车公司承诺此车非重大事故、泡水、火烧车。协议签订后,小刘支付了购车款,并于2016年1月8日领取机动车行驶证。但小刘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现车辆状况异常,经查询该车曾发生过数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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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涉案奥迪A4L车辆注册日期为2013年6月6日,第一次出售价格为283700元,在转卖给小刘之前,该车曾发生过四次事故

,其中2013年12月的事故维修费为23869元,2014年7月的事故维修费为33700元。仅2014年7月的一次维修中就进行了左前、后门整形油漆,更换了元宝梁、左后羊角与轴承、左前羊角与轴承、左后三角臂、左后上控制臂、上控制臂(直、弯)、轮胎及钢圈等近二十个零部件。

该案经两级法院审理,最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新吴法院对该案的判决,判令撤销双方之间签订的旧机动车交易合同,小刘将奥迪A4L车辆返还二手车公司,二手车公司返还小刘购车款233000元,并赔偿小刘699000元。

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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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有欺诈行为要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案中,二手车公司在销售车辆过程中,始终未向小刘披露奥迪A4L曾多次发生事故,在小刘发现车辆存在问题与其交涉时,仍试图以种种理由蒙混过关,足以证明二手车公司隐瞒车辆系事故车的事实,且欺诈的主观恶意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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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即是通过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故对于经营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的经营者应严格按法律规定让其承担责任。

汽车属于高速行驶的危险性较高的交通工具,一旦发生较严重的事故,即使事后对车辆进行了维修,但由于零部件的更换以及未更换部件在事故中受到了撞击影响,必然会对车辆的安全性造成影响,如果将发生过事故的车辆出售给对车辆情况不清楚的消费者,无异于将消费者置于危险境地,社会危害性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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