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放棄社保公司給補貼 產生工傷不予認定?

很多人覺得社保作用不大,每個月扣錢繳納划不來,自願放棄繳納社保,對於用人單位來說可以很大的降低用工成本,給員工一些經濟補貼也是可以的。

但是員工自願放棄社保對用人單位來說,是存在很大風險的。一是員工隨時可以要求單位補繳社保,所簽訂的自願放棄繳納社保協議是無效的,單位必須補繳。

自願放棄社保公司給補貼 產生工傷不予認定?

還有就是,員工自願放棄繳納社保,如果產生工傷,工傷保險基金所承擔的工傷賠償,也全部由單位承擔。

一些用人單位認為,員工自願放棄社保,也應該自願放棄工傷保險的待遇的權利,不予認定工傷。

李女士自2014年3月起在進入某公司擔任保潔員一職,工作時間為早7時至晚19時。

2014年8月17日7時許,李女士駕駛電動自行車,遇武某駕駛的重型特殊結構貨車向南右轉彎。大貨車車頭右前角與電動自行車左後側相撞,李女士倒地受傷,造成全身多處粉碎性骨折。

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李女士與武某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

205年5月13日,李女士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區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同年6月5日,該區人社局受理申請並向公司送達受理決定書,在對李女士事故情況進行調查後,於2015年8月1日作出認定工傷決定,認定李女士受到的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屬於工傷認定範圍,予以認定為工傷。

自願放棄社保公司給補貼 產生工傷不予認定?

公司不服,並認為李女士於2014年3月入職,在當年4月1日李女士向公司提出了“自動放棄繳納社保聲明”,並由公司每月給予200元社保補助,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李女士自負與公司無關,所以不應當認定為工傷,由公司承擔工傷責任,於是公司訴至法院。

員工承諾放棄社保,是否可以成為不予工傷認定申報的理由呢?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相關保險費。

這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也是法律明確規定的用人單位和個人的義務,並不是由職工和用人單位自由協商處分的權利。社會保險的繳納是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不因放棄而免除繳納義務。

自願放棄社保公司給補貼 產生工傷不予認定?

是否繳納社會保險費與認定工傷並無直接關聯,人社局受理工傷申請以及認定工傷並不以傷(亡)者是否繳納社會保險為依據。只是未繳社會保險費用一旦發生工傷就無法從工傷保險基金中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故對本文前述案例中公司主張的李女士放棄繳納社保申請不予認定工傷的理由,法院未予採信。

工傷認定的申報責任,以用人單位為第一責任人,以勞動者及其近親屬為第二責任人。

員工產生工傷,用人單位應該為其申報工傷認定,如果單位不申請,勞動者或其親屬等到工傷事故發生或職業病被鑑定診斷後的30日後,可以向主管部門提出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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