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雲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涉黑案件4人獲刑

4月23日上午,白雲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依法對白雲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謝某松等四人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聚眾鬥毆、搶劫等罪一案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姜某勇、謝某松、李某騰、彭某泉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四個月、十一年十個月、十年四個月、八年十個月。

白雲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涉黑案件4人獲刑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底,被告人謝某松受胡某國(已判決)邀約,參與陳某(已判決)等人到貴陽市白雲區某中藥店插手民間糾紛,被告人謝某松夥同胡某國等人前往該中藥店幫忙示威,實施違法活動。被告人謝某鬆通過此次事件認可了陳某的實力,之後又接受了陳某安排的吃喝玩樂。在進一步的接觸中目睹了陳某對組織成員的各項安排,認可了陳某為其“大哥”。自2017年初開始,被告人李某騰經組織成員胡某國介紹加入了陳某為首的黑社會組織。2017年5月起,被告人彭某泉通過組織成員唐某行(已判決)的介紹加入了該組織。被告人姜某勇通過組織成員張某偉(已判決)介紹加入該組織。逐步形成以陳某為組織、領導者,陳某祥(已判決)等人為積極參加者,被告人謝某松、李某騰、姜某勇、彭某泉等人為其他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陳某的組織、領導下,該組織逐步在觀山湖區、白雲區等多地的賣淫非法交易中形成影響力,並以微信招嫖為誘餌對被害人實施搶劫、敲詐勒索等犯罪,以非法聚斂財富並通過安排、提供成員日常住宿、吃飯、抽菸、唱KTV、夜總會娛樂消費等手段籠絡人心;以購買砍刀等作案工具,開設賭場、販賣鋼炭、強佔乾股、租賃車輛等方式支持其違法犯罪活動。被告人謝某松、李某騰、姜某勇、彭某泉所參與的陳某黑社會性質組織在發展壯大過程中,還通過與其他犯罪團伙勾結進一步擴大勢力範圍及影響。在貴陽市觀山湖區、白雲區範圍內以暴力、威脅手段,多次有組織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實施搶劫、敲詐勒索等犯罪三十五起,聚眾鬥毆、尋釁滋事、非法拘禁、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行為十八起,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在短時間內,在上述區域形成了重大影響,對區域內酒店工作人員和附近群眾造成了極大的心理強制和恐慌,影響了正常的社會生活和經濟秩序,嚴重破壞了一定區域內酒店的經營管理秩序和當地社會、經濟秩序。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姜某勇、謝某松、李某騰、彭某泉參加了陳某作為組織者和領導者,陳某祥、張某偉、胡某國為骨幹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並接受該組織的管理,遵守組織的紀律和活動規則,在陳某為籠絡人心為組織成員租賃房屋、安排組織成員參與賭場活動、給予各種好處的一系列行為中,被告人姜某勇、謝某松、李某騰、彭某泉均為參與者及受益者。同時在陳某的安排下,參與了該組織所實施的支撐組織運行、發展的違法犯罪活動,從而獲取了經濟利益,同時,四被告人與其他組織成員結成犯罪團伙,在貴陽市觀山湖區、白雲區域內通過實施聚眾鬥毆、搶劫、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打擊競爭對手、獲取不法經濟利益,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破壞一定區域酒店的正常經營和人民群眾正常的生活秩序,造成了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被告人謝某松、李某騰、姜某勇、彭某泉的行為均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根據其在該黑社會性質組織中所起的作用,應當認定為其他參加者。四被告人還應按照各自參與的犯罪進行處罰。綜合考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等,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白雲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涉黑案件4人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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