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黑案件4人获刑

4月23日上午,白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对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谢某松等四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抢劫等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姜某勇、谢某松、李某腾、彭某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四个月、十一年十个月、十年四个月、八年十个月。

白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黑案件4人获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底,被告人谢某松受胡某国(已判决)邀约,参与陈某(已判决)等人到贵阳市白云区某中药店插手民间纠纷,被告人谢某松伙同胡某国等人前往该中药店帮忙示威,实施违法活动。被告人谢某松通过此次事件认可了陈某的实力,之后又接受了陈某安排的吃喝玩乐。在进一步的接触中目睹了陈某对组织成员的各项安排,认可了陈某为其“大哥”。自2017年初开始,被告人李某腾经组织成员胡某国介绍加入了陈某为首的黑社会组织。2017年5月起,被告人彭某泉通过组织成员唐某行(已判决)的介绍加入了该组织。被告人姜某勇通过组织成员张某伟(已判决)介绍加入该组织。逐步形成以陈某为组织、领导者,陈某祥(已判决)等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谢某松、李某腾、姜某勇、彭某泉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陈某的组织、领导下,该组织逐步在观山湖区、白云区等多地的卖淫非法交易中形成影响力,并以微信招嫖为诱饵对被害人实施抢劫、敲诈勒索等犯罪,以非法聚敛财富并通过安排、提供成员日常住宿、吃饭、抽烟、唱KTV、夜总会娱乐消费等手段笼络人心;以购买砍刀等作案工具,开设赌场、贩卖钢炭、强占干股、租赁车辆等方式支持其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谢某松、李某腾、姜某勇、彭某泉所参与的陈某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发展壮大过程中,还通过与其他犯罪团伙勾结进一步扩大势力范围及影响。在贵阳市观山湖区、白云区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实施抢劫、敲诈勒索等犯罪三十五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行为十八起,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短时间内,在上述区域形成了重大影响,对区域内酒店工作人员和附近群众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强制和恐慌,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秩序,严重破坏了一定区域内酒店的经营管理秩序和当地社会、经济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勇、谢某松、李某腾、彭某泉参加了陈某作为组织者和领导者,陈某祥、张某伟、胡某国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接受该组织的管理,遵守组织的纪律和活动规则,在陈某为笼络人心为组织成员租赁房屋、安排组织成员参与赌场活动、给予各种好处的一系列行为中,被告人姜某勇、谢某松、李某腾、彭某泉均为参与者及受益者。同时在陈某的安排下,参与了该组织所实施的支撑组织运行、发展的违法犯罪活动,从而获取了经济利益,同时,四被告人与其他组织成员结成犯罪团伙,在贵阳市观山湖区、白云区域内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打击竞争对手、获取不法经济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破坏一定区域酒店的正常经营和人民群众正常的生活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谢某松、李某腾、姜某勇、彭某泉的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根据其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应当认定为其他参加者。四被告人还应按照各自参与的犯罪进行处罚。综合考虑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等,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白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黑案件4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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