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裁決後還可以增加訴訟請求嗎?

1、勞動者2001年11月2日入職於單位工作,2018年2月10日被非法解僱,解僱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5800元,後經雙方協商賠償未果,勞動者於2018年6月15日向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請,最初的仲裁申請書上,其分兩段計算違法解僱的賠償金,2001年11月2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經濟補償金為40600元,200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10日的賠償金為121800元。勞動者為什麼這樣計算,是因為勞動合同法於2008年1月1日實行,此前的支付標準為單倍計算,勞動合同法實行後,是按經濟補償金的雙倍計算,由此可見,勞動者申請仲裁前也是下足了功夫的(雖然還是搞錯了)。

2、勞動者分段計算好賠償金後,去仲裁委申請仲裁,後不知因何原因,根據勞動者本人的陳述,是仲裁委工作人員受理案件時,告知其2008年1月10日前的經濟補償金不會得到支持,只能請求200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10日的賠償金121800元,叫勞動者主動撤銷2001年11月2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經濟補償金40600元。仲裁裁決書下來,裁決駁回了勞動者所有的仲裁請求,單位無須賠償勞動者一分錢。

3、勞動者非常不服氣,因其在公司工作了16.5年,老闆一句話,就讓其走人,任何補償都沒有,年紀大了也難找到工作,其找到我。我查閱案卷後有三點意見:其一,目前的司法實踐,計算賠償金,賠償年限不用分段計算了,直接按你的工作年限計算賠償金,因此,你可以直接請求2001年11月2日至2018年2月10日的賠償金,即16.5年;其二,賠償金的計算標準也統一了,是按經濟補償金標準的兩倍計算;其三,你勞動仲裁階段沒有申請2001年11月2日至2007年12月31日是你自己的失誤,一審階段必須加上去,但法院是否支持你增加訴訟請求存在風險,但律師判斷應當是可以,因為你增加的訴訟請求也是賠償金,與訴爭的勞動爭議具有不可分性,只是在仲裁時漏掉沒有申請。

4、經一審法院審查,因雙方對於違法解僱的事實均舉證不能,法院折中判決,支持了勞動者16.5年的經濟補償金,此前的裁決結果是單位一分錢不用給,一審可謂是慘敗,其不服上訴,二審維持原判,判決下來後,單位主動支付了16.5年的經濟補償金95700元給勞動者,勞動者對結果非常的滿意,因為仲裁階段、一審階段的時候,雙方調解單位給50000元,單位都不同意,現在只能乖乖的給95700元,還要多給45700元。

5、通過這個案例可以得出結論。其一,勞動者仲裁的請求不要輕易的撤銷,因為你申請仲裁不需要支付受理費,就算仲裁不支持你,對你來說也沒有任何損失,你若撤銷後,在一審增加請求,法院不一定支持你,可能會告知你先去申請勞動仲裁,這樣對你的精力是極大的考驗;其二,勞動者相對於律師來講,還是不夠專業,也不瞭解最新的法律動態,明明可以不分段計算賠償金,卻分段計算賠償金。另外,在與仲裁委、法院工作人員的交流中,勞動者也無法說清楚重點,總是說單位是如何的黑、如何的沒良心,這些都是沒用的。開完庭後,我就主動聯繫法院說明了我的想法,我說本案我們請求違法解僱的賠償金,我們自己都清楚很難支持的,但我們也不是完全沒有單位違法解僱的證據,在加上單位沒有提供任何證據反駁我們,綜合雙方的舉證情況和舉證能力,法院應當考慮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統一,並考慮廣東省的司法實踐,完全可以折中判決給我們一倍的經濟補償金,另外,本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也有很多這樣類似的指導判例,如果法院需要,我們可以提供這些判例,最終法院支持了勞動者一審所有請求。(本文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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