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3 起訴狀應當寫明哪些內容?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1條,起訴狀的主要內容有:當事人的情況、訴訟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地。

起訴狀應當寫明哪些內容?

具體有以下幾點:

1. 當事人的情況要準確、具體,包括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名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

2. 在起訴狀中要列明案由。案由通俗地說就是打的什麼官司。

起訴狀應當寫明哪些內容?

3. 在訴訟請求部分,要寫明請求法院解決什麼問題,要具體明確。

4. 在事實部分,要明確寫清雙方糾紛的原因、經過、現狀等。在理由部分,要針對事實,分清是非曲直,明確責任,並引用先關法條加以證明。

起訴狀應當寫明哪些內容?

5. 要註明送致送法院的名稱。

6. 在起訴狀的末位,還要寫清時間。自然人當事人要由本人簽字,法人當事人要由法定代表簽字,並加蓋法人單位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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