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在建隧道爆炸,看我國過失犯罪的性質是什麼?

在我國,無論在什麼領域安全問題是最重要的,因為一旦出現問題,人身財產造成的損失是巨大的,而所造成的社會影響也是難以磨滅的。因為工程會延期,會導致項目的進程遲遲推進不下去。今天就跟萬邦法務小編一起來看看相關知識。

近日雲南在建隧道發生爆炸,目前事故已造成2人死亡5人失聯,同時隧道外附近2人受輕傷,爆炸原因疑似瓦斯災害事故,事故一出引起網絡的巨大討論,而本次事故的具體發生原因尚未完全查明,那今天就來看看雲南在建隧道爆炸,看我國過失犯罪的性質是什麼,構成要件與基本特徵形式是什麼?

一、雲南在建隧道爆炸,看我國過失犯罪的性質是什麼

雲南在建隧道爆炸,看我國過失犯罪的性質是什麼?

過失犯罪與故意犯罪的區別

1、過失犯罪行為本身蘊涵著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的可能性,它是可能危害社會的行為。

2、過失犯罪行為本身是錯誤行為,即屬於不適當的、應當受到譴責的行為。

3、一般情況下,過失犯罪只有在造成了嚴重危害社會的結果時刑法才將其規定為犯罪,行為人才承擔刑事責任,所以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不是表現在主觀意志上,而是體現在客觀效果上。

過失犯罪與故意犯罪的區別

1、主觀方面明顯不同。

2、結果在定罪時所起作用有所不同。

3、從處罰方面看,過失犯罪的法定刑明顯低於故意犯罪。

由於過失的主觀惡性明顯小於故意,所以刑法對過失犯罪的規定不同於故意犯罪,具體如下:

A. 過失犯罪均以發生危害結果為要件,而故意犯罪並非一概要求發生危害結果。過失犯罪情況下,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既不追求,也不放任,而是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卻輕信能夠避免,主觀上根本反對發生這種危害結果,因而主觀惡性較故意犯罪要小得多。

B. 刑法規定“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責任”,“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這體現了刑法以處罰故意犯罪為原則,以處罰過失犯罪為特殊的精神。過失犯罪只有當行為已經給社會造成危害結果的情況下,才能構成犯罪。如果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就不存在過失犯罪。

C.刑法對過失犯罪規定了較故意犯罪輕得多的法定刑。過失犯罪只有在刑法分則條文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能負刑事責任。如果刑法分則條文沒有規定的,無論某一過失行為危害程度如何,都不能構成犯罪。

過失犯罪負刑事責任的根據

行為人本來應該也能夠正確地認識一定的行為與危害社會的結果之間的聯繫,進而正確選擇自己的行為,避免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但他卻在自己自由意志的支配下,對國家、社會和人民的利益採取了極不負責的態度,從而以自己的行為造成了危害社會的結果,因此,國家就有充分的理由要求過失犯罪的行為人對自己嚴重不負責任的態度支配之下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二、過失犯罪的怎麼構成的?

1、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根本否定態度。

2、行為必須發生了危害結果,從刑法分則的規定看,這些結果一般都是較為嚴重的結果。刑法第330條和第332條除外(由於過失犯罪是結果犯,只有特定結果發生了,才成立犯罪)。

3、必須有處罰該類過失犯罪的分則明確規定。

三、過失犯罪的特徵與形式是什麼?

過失犯罪的形式:

1、疏忽大意的過失,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了這種結果;

2、過於自信的過失,行為人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這種結果。

過失犯罪的特徵:

1、在客觀上已經發生法定的危害社會的結果;

2、主觀上存在過失。至於如何判斷行為人是否應該預見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最主要的是根據案件的具體體現,認真查明和分析行為人的年齡、教育程度、專門知識、工作經驗、技術水平、擔任的職務、所負的責任等,綜合全面考慮,進行正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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