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貸備案再啟 行業“優勝劣汰”加速

備受業內關注的P2P網絡借貸平臺(以下稱“網貸”)備案如今迎來新的進展。根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有條件備案試點工作方案》(簡稱“《備案方案》”),部分省市將作為備案先行試點地區,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按照防範重大風險三年攻堅戰的總體時限要求於2020年在全國範圍內完成存量網貸機構的備案登記工作。

在不少業內人士看來,網貸備案試點工作方案的出臺將是繼合規檢查、175號文之後又一重大舉措,既有利於合規平臺後續備案工作的推進,也有利於保護出借人權益,推動行業風險的有序出清。

行業調整繼續加速

“《備案方案》的提出,推動網貸行業備案向前邁出了實質性的一步,意味著備案或將於近期重啟。行業出清加速,合規平臺得以備案,將明顯提振市場信心。”網貸之家研究院院長張葉霞表示。

自2016年8月《關於貫徹落實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首提網貸行業實行備案登記制度後,行業備案一直處於不定期延期狀態。而與之相對的是,網貸行業景氣度持續下降、問題事件時有發生。2018年年中經歷了網貸行業爆雷潮,行業景氣度指數跌破榮枯線,並持續在榮枯線以下運行。據網貸之家不完全統計,截至2019年3月底,累計停業及問題平臺數量達到了5595家;近期個別頭部平臺也爆發風險事件,無疑給行業再次帶來了創傷。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備案方案》,網貸機構需繳納“一本兩金”,其中,“一本”指實繳註冊資本;“兩金”即一般風險準備金及出借人風險補償金。“這就一定程度上指明瞭網貸機構萬一爆發風險事件後的兌付資金來源。”專家表示,其中,一般風險準備金用於先行支付因網貸機構自身原因(如發佈虛假信息、未按要求進行信息披露、網貸機構自融等)給網貸信息中介業務當事人造成的損失。出借人風險補償金是在借款人出現信用風險不能按約定償付出借人資金時,用以彌補出借人本金損失。

“對大多數中小平臺來說,這是一場殘酷的淘汰賽。”融360大數據研究院分析師艾亞文表示,僅這“一本兩金”,就將很多中小資金實力較弱的平臺擋在了門外。在她看來,在行業寒冬下,融資渠道和資金都在收縮,平臺想要引入股東籌資也很困難,2019年前3個月僅有一兩家網貸機構獲得創投資金。

兩極分化還會加劇

比較引人關注的是,《備案方案》提出,網貸機構按照經營範圍劃分為單一省級區域經營和全國經營兩類,未來數量較多的會是單一省級區域經營機構,而區域經營機構僅能開展該區域資金撮合服務。“這無疑將明顯縮小風險範圍,加之出借限額規定,將進一度降低出借損失。”網貸之家研究院研究員王春影說。

實際上,在不少業內人士看來,網貸機構類別的劃分也將進一步加劇行業發展分化。對於全國經營網貸機構,不受出借人、借款人地域限制,全國各個地區都將是其潛在業務範圍;相反,在單一省級區域經營的網貸機構僅能撮合本地的資金服務於本地的借款人,業務量範圍明顯被大幅縮窄。所以,全國經營試點機構發展前景遠高於區域性經營機構。

與此同時,張葉霞表示,單一省級區域經營機構經營地新增撮合業務的出借人、借款人須同網貸機構註冊地保持在同一省級區域,那麼可能激發一波平臺遷移潮,只能區域性經營的平臺將重新考慮備案地。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對於無法完成備案的平臺來說,還可以引導機構轉型為網絡小貸、消費金融公司,或其他持牌金融機構。但在艾亞文看來,“除了繼續備案整改,平臺如果沒有絕對資源優勢,轉型的意義並不大。背景實力不夠,規模較小的網貸平臺,運營能力普遍較弱,綜合抗風險能力差,盈利狀況也不容樂觀。”她表示,有些規模小的平臺運營近乎停滯,只是抱著“備案”的投機心理,對於這樣的“殭屍平臺”,清退是合理的,也是加速行業正常出清的方法。

根據融360大數據研究院重點監測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3月底,全國正常運營的網貸平臺共計1047家,至少300家註冊資金少於5000萬,245家待還餘額不足1個億,有的已經暫停發標,甚至成為殭屍平臺(殭屍平臺定義為3個月不發新標)。

投資者保護得到加強

為了更好地保護投資者,《備案方案》規定,同一網貸平臺出借人之間債權轉讓次數不得超過3次(自債權成立起算),不同網貸平臺的出借人之間不得進行債權轉讓;網貸機構不得開展自動投標及其他委託投標業務;自然人出借人在同一網貸機構的出借餘額不得超過人民幣20萬元,在不同網貸機構合計出借餘額不得超過人民幣50萬元。

“這是為了將網貸風險控制在一定範圍內,減少風險事件爆發對出借人的傷害。”張葉霞表示,但還需要進一步說明部分細項要求。以出借人身份認證方式為例,對於單一省級區域經營網貸機構,新增撮合業務的出借人、借款人須同網貸機構註冊地保持在同一省級,出借人身份的確認方式需待進一步明確,比如參照身份證號、手機號歸屬地、登錄IP等。但不可避免,每一種認證方式都面臨一定的困難,比如跨地區流動人員實際居住地並非身份證代碼地區,使用異地手機號碼,IP地址偽造等。

同時,在出借人資產證明方式上,張葉霞表示,資產證明需明確是否需要出借人上傳相關證明材料,以及證明材料的形式,比如銀行流水、收入證明、社保/公積金繳納記錄、權益性資產賬戶餘額等。如需上傳,平臺如何識別證明材料真假也是考驗網貸機構的一大難題。證明材料的開具、上傳略顯繁瑣,可能造成出借體驗不佳。

此外,麻袋研究院認為,一般情況下,投資金額越少的用戶風險承受能力越弱。20萬元以下的出借人,相對高淨值客戶而言,風險承受能力更差。而網貸因為其高風險性,更應當設置合格投資人門檻,提高起投金額限制。“建議網貸按照銀行理財等監管要求,提高起投門檻,如1萬元或5萬元起投,更有利於防控風險,保護出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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