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告诉你:不要拖欠农民工工资

案情简介

范某某于2009年至2012年间承接了多项工程,并将其中20余项工程转包给张某某、赵某某、代某某等“工头”,由他们自行组织农民工进行施工。2012年底,范某某在领取到全部工程款项之后逃匿,未支付农民工工资近百万元,人社部门两次责令范某某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并将责令支付工资文书留置送达在范某某前妻户籍所在地。后范某某被抓获归案。

审判过程及结果

检察院以范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起公诉,同级法院认定指控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判决范某某无罪。后检察院提出抗诉,上级检察院支持抗诉。二审检察官找到留有原始施工记录、工程量确认单的“工头”,进而调取到了多份有力的原始书证,证实劳动关系存在。并结合调取的书证、工人证言、范某某供述,精确计算出范某某拖欠工人的工资近百万元。同时通过调取多份证据,证实范某某与其前妻协议离婚系为逃避债务的恶意离婚行为,且其前妻在离婚前后均有参与工程事务的行为,在范某某从其前妻户籍所在地迁出后户籍无实际迁入地的的情况下,人社部门将文书送达其前妻户籍所在地符合法律规定。经区法院重新审理,改判范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退赔张某某、赵某某、代某某九十五万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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