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将孩子遗忘在车里致死,却起诉幼儿园获赔偿3.2万,父亲为什么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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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将孩子遗忘在车里致死,却起诉幼儿园获赔偿3.2万,父亲有过失的责任,应该追求其责任。

但是,本人在这里并不是建议,大家追求父亲的责任。

人死不能复生,虽然法律方面并没有追究做爸爸的责任,了解这件事情的人都知道,老爸因为失责,所以让女儿憋死在车里。

父亲纵然有一千个,一万个不是,但我觉得追究父亲的责任,已经于事无补。

就算追究责任又怎么样?难道能让小孩子活过来吗?让座爸爸的坐牢了能怎样,想过这个后果吗?

这个家庭因为这个事情,家里肯定已经不可开交,妻子那里怎么交代,父母那边怎么交代?亲戚那边又怎么交代?

眼下,这个家庭自然承受着,某些我们不知道的痛苦。

家已经破碎,如果这个父亲也被抓紧监狱什么的,家就不再是家了。

我们都想让这个父亲受到一点惩罚,因为在视频中,我们看到父亲理直气壮,没有一点悔意,仿佛死的不是自己的孩子。

纵然如此,我还是希望,这件事情到此结束。

法律没有追究父亲的责任,不代表家人不会,亲人不会。

该有的唾沫,指责都会有。

世界上最痛苦的不是四面高墙和小黑屋,而是良心的强泽,亲人的唾沫,我相信有这些就足够了。大家如有其他见解,请于下方回复交流。可加我关注了解更多奇趣新闻,记得点赞呦!

遇我得福


臭无赖!想钱想疯了!孩子的监护人是你王八蛋!你把孩子害死了,还想用孩子讹钱。卑鄙,无耻!你肯定是有意的。你咋没把自己落车上那?我就说说我们院的事。到现在有四十多年了,女主人和妈妈同住,独生女,两人都有工作,当年她家条件最好,屋里非常干净,那个年代,挨家检查卫生,有时几个委的干部联合检查,我们委主任都拿她家做试范。母女俩老实忠厚。女儿长的一般,经人介绍认识一个农村当兵的,人高马大的漂亮。当年农村兵哪来的回哪去。要复员了,两人登记了,顺理成章的做了上门女婿。男的分配到政府机关给领导开小车,从此就抖起来了,看不上媳妇,看不上丈母娘。他在屋里睡觉,不许娘俩进屋。娘俩就在外面待着抹眼泪。后来有孩子也没好,有一次开车回来,把三岁左右的孩子关在车里,三伏天,他进屋睡觉去了,等丈母娘找到孩子时,孩子脸都通红,汗流浃背的。男的像啥事没有一样。就新闻说的这个男的,真该查一查,别让他转移视线,有人为了私欲,赴汤蹈火!


阿珠379


从目前各个方面在网上公布的情况来分析,这个4岁女孩在车内9个小时被闷死,的确存在诸多疑点:



第一、4岁的女孩被父亲用私家车送到幼儿园门口,正常的情况是车多人多。此时,父亲应该是车停下后,随急就会叫孩子下车。然而,这个家长却说是在玩手机、打电话。试问:幼儿园门口人多车多,这么拥堵,允许你家长的车停那么长时间让你来打电话、玩手机吗?真要是如此,后面的车就会不停地按喇叭催促你敢紧开车走的。所以说,这个家长究竟是在玩手机,还是有意不让小孩下车,这是一个值得怀疑的问题。

第二、据被“闷亡”4岁女孩的父亲讲,他送女儿到幼儿园后,由于自己打电话就忘了叫女儿下车,紧接着就将车开到附近的修理厂去修车了。在修理厂办完修理手续后就离开了修理厂。按说,修理厂修车是要检查车辆状况的,包括车厢里面。可是,修车的师傅检查车厢时,如果女孩真要是遗忘在车里,难道会发现不了吗?所以说,这是不是家长做了什么手脚?或者说女孩根本就不在车里面?

第三、据媒体的记者反映,当他们去采访被“闷亡”4岁女孩的父母时,其神情非常淡定,没有一点失去女儿后那种悲伤和痛苦的样子,女孩的母亲也没有一句责怪丈夫不负责任之类的话语,给外人的感觉好像没有发生什么事情似的。所以说,这个情况也有质疑之处。

所以,对这些可疑之处,我建议当地公安机关应当介入调查,并将这个4岁女孩在9小时里的真相公布于众。如果查实是父母蓄意谋害自己的亲生女儿,就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还4岁女孩一个公正的权利。

也正如4月11日《光明日报》的“光明时评”所说的那样:将孩子遗忘在车内致死,父母没有免罪金牌!


润友


不能让这个奇葩爸爸逃脱法律制裁!

看了这个新闻,真让人气愤。一条鲜活的生命没了,幼儿园还被敲诈3万元,居然没有看到爸爸被抓,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报道,天理难容啊!

最近有个居民小区一户人家,因为监护人不在家,孩子从窗台摔下死亡,家长以物业公司巡查不到位为理由,要求物业公司赔偿70万,遭到拒绝。后法院判决物业公司一分钱不给。理由是监护人监护责任缺失,直接导致儿童死亡,物业公司没有责任。

看了这个新闻马上联想到幼儿园孩子被爸爸憋死在车里的事件,爸爸是监护人,责任缺失直接导致孩子死亡,爸爸负完全责任。居然奇葩地推卸责任,怪怨幼儿园没有提醒他,要求幼儿园赔偿,简直胡搅蛮缠到了极点。幼儿园对没有到校学生有联系家长的义务,疏忽了,是一般性错误,是幼儿园提高服务质量问题,与女童死亡没有因果关系。糊涂的幼儿园,息事宁人的不当赔付,损害了公众是非标准,模糊了公平正义基本原则。不论敲诈者还是被敲诈者,都让人看了愤恨。

不得不问,这位爸爸是不是亲生的?如果不是,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罪。不然他的行为太奇葩,让人难以置信和理解。即使亲生爸爸过失,直接造成幼童死亡,也应该追究爸爸法律责任,不能让这样一个载入史册的滚蛋家长逃脱法律制裁。

我们拭目以待。


海南鸿雁


父亲开车送女儿去幼儿园,因为打个电话,竟然不知道女儿有没有下车?这可能是骗人的鬼话,最好查查他在这一时间段的通话记录。按照以往的惯例,车子开到学校首先会打开车门让孩子下车,既然你说因为打电话忘了开车门,那你把孩子重新载回去,孩子第一反应就是要问爸爸为什么不让她下车,4岁的孩子已经不小了,她明知道是去上学,为什么爸爸不把车门打开呢?她必定有话说,要不然这个孩天生就有智障。

而在事故发生后监护人却没有一点伤痛的感觉,在第一时间想到的不是自己的责任,也没有想到去修车铺找麻烦,却选择直接去幼儿园讹钱,说不定早就预谋好了,这充分说明监护人早就有打算不想要这个孩子的想法,故意将孩子闷死在车中。

这个案例疑点还很多,说不定还不一定是闷死在车里的,监护人说送完孩子就将车开去修理,修车最起码要把车钥匙交给修理人员,修理人员当时就会打开车门进行测试,看看哪里有问题,会告知什么时候来提车。

修理人员把车门打开的时候,也不难发现车内有没有小孩,除非这个小孩在车内睡着了,想想看这可能吗?要不然这孩子早就命丧黄厡只是用一件衣服盖住罢了。

再说幼儿园有什么责任?你是将孩送进校了,有目击证人?还是将孩子交给幼儿园老师了?如果两者都不成立,那与幼儿园什么事呢?

这件事凭什么监护人要与幼儿园私下里解决呢?应当立即立案调查,找出真正的凶手,让这个无辜的小生命死的瞑目些。



页川木木1


虽然孩子父亲现在应该是沉浸在悲痛和自责中,本不该伤口撒盐。

可实在忍不住还得喷几句。这个孩子的父亲怎么当的,一点都不称职。

把孩子送到幼儿园门口,接了个电话以为孩子下车了。你自己觉得这样说的过去吗,你一没看到小孩进园,二没看到老师接到。

你就自认为完成了任务开车就走。别说孩子出事就算孩子没出事,你这种送法你认为合适吗?

一路把孩子带了回去,居然一点都没发觉,我可不可以认为你开的是大巴车。如果不是,你跟行尸走肉又有何区别。

一个活生生的孩子,想想心里都痛。

你们居然不要脸的要求幼儿园赔偿,虽然幼儿园很无辜,但他们出于道义还是赔偿了。两相比较,你越发令人不齿!


东唠西叨


这个案件目前是双方和解,幼儿园最后赔偿加上3.2万元,也不存在起诉幼儿园。

如光明日报发表时评文章“将孩子遗忘在车内致死,父母没有免罪金牌”。如果仅仅是因为监护人的身份,就可以游离于法律制裁之外,又如何发挥刑罚的震慑和教育作用,避免更多的类似悲剧发生呢?

我也是认可该观点。造成孩子死亡,最悲伤,最痛苦的确实是作为孩子的父母,但是这个结果确是作为父母所造成。所以,父亲因为自己的疏忽导致孩子死亡,不能仅仅以自责了事。据不完全统计,仅2015年,全国至少发生12起儿童被留车内事件,其中至少造成 5名孩子意外死亡,其中有9起发生在私家车内。

以下面的案件为例,因为发生学生遗忘在校车内导致死亡,校车司机或老师或园长都因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而受到刑事追责!而同样的情形,若是发生在私家车,发生在孩子的家长身上,却基本没有被追责。显然,这不管是在法律适用层面,还是对于儿童来说,都是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而就在该起事件中,从整个案件来看,作为父亲是完全有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以,也建议应当予以刑事追责,至于因为是父母原因而可能从轻减轻处罚,则依法处理即可。


叶律师


幼儿园按照法律何罪有之?这种因为担心他人的无理取闹而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而妥协让步的协商赔偿。其结果会助长这类无赖的讹诈行为,对整个社会则是一味毒药!

失女之痛本应得到同情,可是想想你们把自己的女儿生命当儿戏,又觉得你们做父母的十分可憎可恨,你们这种人根本上讲就不配为人父母!再看看你们自己责任造成的女儿死亡,不去自责.不去悔罪,而去讹诈本没有什么责任的幼儿园,更觉得你们是太过无耻!

建议警方及时立案查处一下,是故意还是过失杀人罪(故意不是没有可能,因为他们厌恶这个女儿而起杀心),敲诈勒索罪已经是明摆在那儿了,进一步坐实即可。

不要只等着上苍的惩罚,要给这种人来个现世报!这样那个无辜可怜的女孩才能瞑目!


乾坤清道夫


父亲将4岁女儿遗忘在车内9小时致死。起诉幼儿园获赔3.5万元。

从发布的情况看。是父亲送女儿到幼儿园因为人车太挤没有及时送女儿,恰是收到电话后急急忙忙离开幼儿园。又去了汽车维修厂家。结果,谁也没有发现车子内的女孩子。造成女孩子在车内闷死。

这个女孩子是去幼儿园,为什么女儿没有问父亲‘’我还没有去幼儿园‘’的类似的一句话题。4岁的孩子懂自己是去幼儿园的,而父亲开车离开幼儿园,会不问吗?

一个被锁在车子里的女孩子,时间长了,没有恐惧感吗。没有发生过任何动静吗。在汽车修理厂汽车修理停留有多长时间。修理工没有发现车子里任何动静吗。幼儿园什么时间放学。这个做父亲的一天干了什么。为什么9小时后才发现女儿死了。

幼儿园与该案有什么关联,法院为什么判决要赔偿3.5万元。

这些问题文章没有明确具体说明。所以,解开疑团需要说清楚问题。


天申3


个人认为,这个问题的角度很好,类似因为父母的失职造成孩子意外死亡的事故中,经常见到孩子的父母追责的,却很少见到父母因此担责的。毕竟,在类似的事情里,父母的责任才是最大的。

1,某小区内,三个孩子在景观水池内嬉戏玩闹时触电身亡。当然,小区物业的责任跑不了。

2,湖南株洲,一名3岁的小男孩从私家车上溜下来,在过马路时被一辆货车瞬间碾压身亡。事发时,男孩的父亲却在自己的车旁边玩手机,根本没有发现孩子下了车。当然,货车车主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孩子游泳时溺亡,妈妈却在旁边玩手机。当然,游泳池方面也得承担赔偿责任。

4,父母在某小区高层做装修,奶奶带着孩子去送工具,一不留神,孩子从没有安装玻璃的窗户跌落。当然,户主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还有问题中的案例,父亲粗心大意将女儿遗忘,反锁在车内8个多小时,致其死亡。做父亲的显然有着最主要的责任,可是,他却向幼儿园索赔,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幼儿园方面赔偿3.2万元。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幼儿园方面的确存在管理失职的责任,就像之前的那些案例一样,存在责任的都做了赔偿,不过,责任最大的孩子监护人到底需不需承担法律责任呢?孩子父亲的行为算不算过失致人死亡呢?

我们可以先看看法律上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定义,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个人理解,这位父亲的行为显然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的描述,他就是因为疏忽大意而造成了孩子的死亡。将孩子遗留在车里,锁门离开,最终导致孩子死亡,显然是存在因果关系的。

不过,一般这种情况都会被认定为意外事件。如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此不应负刑事责任。此类悲剧发生,一般孩子的父母都是最心痛的,只要没有证据证明父母知道后果而放任或者疏忽,一般都会按照意外事件来对待,所以很少有父母被追责的。

这里要讲一讲国外的案例。

美国法律中规定,监护人必须时时刻刻对儿童安全负责,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不能例外。以前看到过一篇文章,是讲纽约一名妇女让9岁大的女儿在家里照顾2岁大的儿子,结果儿子突发哮喘病,女儿打电话报了警。等救护车赶到之后,发现孩子已经死亡,警方逮捕了母亲,并剥夺了母亲对9岁女儿的监护权。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有时候,我们也得用法律来加强父母的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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