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適齡兒童休學審批,以休學名義上國學班如何治理?

取消適齡兒童休學審批,以休學名義上國學班如何治理?

作者/熊丙奇 教育學者、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

4月11日,教育部官網發佈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印發《禁止妨礙義務教育實施的若干規定》,明確要求,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因身體原因無法到校接受義務教育的,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不得擅自決定是否接受義務教育及具體方式,應當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教育行政部門可委託殘疾人教育專家委員會對其身體狀況、接受教育和適應學校學習生活的能力進行評估,確定適合其身心特點的教育安置方式。

而同日媒體報道,教育部近日印發的《教育部關於2018年法治政府建設年度工作情況的報告》指出,在轉變政府職能方面,規範教育部評審評比評估和競賽管理事項,實行清單式管理,著力減少對學校辦學的微觀干預。取消“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審批”。

雖然“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審批”,與“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因身體原因無法到校接受義務教育審批”性質並不同,然而,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很可能因取消前一項審批,而影響後一項審批的執行。少數準備讓孩子去上“國學班”、“讀經班”的家長會向學校提出延緩入學、休學申請,而以“國學班”、“讀經班”替代義務教育。在筆者看來,教育行政部門應該取消確實對學校辦學形成微觀干預的審批,而應該從履行政府監管責任出發,保留對學校辦學、受教育者權利保護進行監管的審批,另外,各種政策規定,必須嚴謹,不能各說各話,彼此衝突,或者令公眾產生歧義。

因身體原因無法到校接受義務教育,可以有雙重理解,一是根本就無法上學,二是暫時無法上學。教育部門的規定,應該針對前者,就是根本無法上學接受義務教育,只能選擇其他義務教育方式,這需要嚴格審批,而暫時無法上學者需要延緩入學、休學,則不需要審批。這從規定角度看,似乎並無問題。但是,在具體執行中,根本無法要審批和暫時無法不需要審批卻可能被人為利用。部分想讓孩子上國學班、讀經班的家長,不能以孩子身體原因通過政府部門審批,不接受義務教育,於是選擇向學校申請休學、延緩入學,這隻需要學校批准,以此實現不去上學,而去上國學班、讀經班的目的。而有的學校,也可能讓本來符合入學條件的“自閉症”孩子休學,而不經政府教育部門審批,這可能導致這部分學生的受教育權受到影響。

根本無法入學、暫時無法入學的審批,沒有必要分開實施,保留前者而取消後者。由於學生暫緩入學、休學審批,關係到受教育者的權利保護,取消這一審批,由學校自主決定學生暫緩入學、休學,雖然給了學校自主權,也可能會帶來更復雜的受教育者權利保護問題。我國義務教育法規定,地方教育部門有責任保障所有適齡兒童接受義務教育,而暫緩入學、休學、不適合上學,都可能影響適齡學生接受義務教育,因此,需要納入統一審批。

當然,取消審批放權給學校的改革方向是對的,但這需要前提,即學校重視每一個學生的受教育權,以及家長也重視學生的義務教育。像延緩入學,可把自主決定孩子入學年齡的權利交給家長,學校也有更大自主權接受延緩入學的學生,可是,假如家長延緩孩子入學是不想讓孩子接受義務教育,那就變為了另一個問題。教育部最近發佈禁止妨礙義務教育實施的規定,針對的就是有家長並不想讓孩子接受義務教育,而以孩子身體原因為由不送孩子去上學,而去上國學班、讀經班,在這種情況下,取消延緩入學、休學審批,需要慎重,否則會出現法律執行的灰色地帶。

我國家庭有多元的教育選擇,而滿足家庭的多元教育選擇,也需要進一步修訂義務教育法,把在家上學等教育形式納入法律框架處理。如果法律允許在家上學,政府教育部門可接受家庭的在家教育申請,允許符合條件的家長選擇適合子女的在家上學教育方式,而在家上學也需要給學生完整的義務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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