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控發票怎麼辦?除了要進項稅轉出,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嗎?

財稅人一聽到失控發票就毛骨悚然,我們今天跟大家分享一下什麼是失控發票,該怎麼去處理呢?

什麼是失控發票?

一般來說,產生 “失控發票” 的原因包括以下4點:

1.納稅人逾期未抄報開票數據;

2.納稅人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導致抄報信息不包含丟失發票的號段;

3.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抄報稅介質,如稅控卡、稅控盤,導致無法抄報;

4.納稅人走逃而不抄報開票信息。

也就是說,如果稅盤丟失或者給你發票的客戶出了問題,好端端的票也會變成失控發票!

所以, 受票方納稅人的主管稅務機關在稽核比對時如果發現“失控發票”,可能要求企業不得抵扣失控發票的進項稅額。

失控發票為啥需要進項稅轉出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稅工程增值稅徵管信息系統發現的涉嫌違規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969號 )第一條、第二款:屬於“重複認證”、“密文有誤”和“認證不符(不包括髮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認證時失控”和“認證後失控”的發票,暫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稅務機關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門作為案源進行查處。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屬於稅務機關責任以及技術性錯誤造成的,允許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不屬於稅務機關責任以及技術性錯誤造成的,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屬於稅務機關責任的,由稅務機關誤操作的相關部門核實後,區縣級稅務機關出具書面證明;屬於技術性錯誤的,由稅務機關技術主管部門核實後,區縣級稅務機關出具書面證明。

失控發票可以作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憑證嗎?

稅務機關通常都會依據下面的法規,告訴你 “不允許失控發票作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成本費用的憑證”:

1、《發票管理辦法》第21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意見》(國稅發〔2008〕88號),“加強發票核實工作,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據”。

但是,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更要看是否是“真實業務”。

雖然受票方企業取得的了失控發票,但是如果形式要素完備,提供可靠的“三流”證據:發票流、資金流、貨運流,且稅務機關沒有證據證明發票反映的交易信息和實際交易情況不一致,則失控發票就不存在“不符合規定”的情形,當然也就可以作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憑據。

這個,客觀的說目前很難。記得去年北京有個案件,被稅務機關因發票失聯而處罰的企業,狀告主管稅務機關,最後贏了官司,主要就是法院認為是真實交易,貨收了,票有,款付了。一般常識和邏輯認為,我向對方購貨,貨收了,票開了,款付了,對方跑路了。稅務機關就拿我是問,我冤不冤?其實,這種一般的常識性認知,更接近法律的本質。

失控發票發生了我們該怎麼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的批覆》(國稅函〔2008〕607號)規定,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對認證發現的失控發票,應按照規定移交稽查部門組織協查。

這時有兩種情況:

1. 屬於銷售方已申報並繳納稅款的,可由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書面證明,並通過協查系統回覆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該失控發票可作為購買方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憑證。因此,納稅人正常經營且存在真實交易的,增值稅發票被認定為失控發票,一方面應該按照要求將抵扣聯原件報稅務機關(如果已經申報抵扣的,還要將進項稅額轉出)。另一方面及時聯繫銷貨方,核實其造成發票失控的真正原因,如果屬於稅務機關責任以及技術性錯誤造成的,經稅務機關相關流程核實後,將允許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2. 屬於未向稅務機關申報或未按規定繳納稅款的,應督促其依法申報繳納稅款,經稅務機關核實已申報並繳納稅款後,也將允許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發現銷貨方存在違規行為或拒不履行其納稅義務的,應主動向稅務機關舉報,協助稅務機關追繳稅款,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財稅人如何防範失控發票的發生?

1. 要注意考察客戶,瞭解其經營情況和誠信狀況;

2. 注意發票驗證,特別是貨物所在地和發票所在地必須要一致;

3. 要多和稅務機關溝通,打消僥倖心理,注意風險防範。

失控發票怎麼辦?除了要進項稅轉出,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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