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认为维护犯罪者的人权是好事,还是坏事?

竹无木成林68540251


犯罪者的权利同样需要维护,不能随便侵犯,

罪犯不一定都是坏人,有许多犯罪并不是主观上的恶意,主动伤害他人利益,但是按照刑法,的确属于犯罪,类似的案件一般会被媒体大幅报道,引起社会广泛争论,比如于欢辱母案,河北涞源反杀案,还有其他涉及更复杂原因但是确实触犯刑律的行为,

罪犯已经受到法律的明确处罚,比如失去自由,赔偿损失,限制权利,甚至还有更严重的剥夺生命,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该处罚的处罚,不能无限扩大,这是法律权威性的体现,如果任意侵犯罪犯的其他权利也是对法律的冒犯,因为法律不仅仅是制裁犯罪,还有保护人民权利的功能,如果不严格保护罪犯的基本权利,会造成司法机关权力的无限扩大,对于全社会可不是个好消息,

罪犯早晚要回归社会,如果有超出法律规定的惩罚,会增加他们的怨气,有可能报复社会,伤害的还是普通人,历史上有著名的案件就是因为积怨太多因而继续犯罪,

罪犯属于全体人民中权利被部分剥夺的成员,对于罪犯的态度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底限,如果连对罪犯都能严格执行法律,那么对普通人民更能执行法律,反之,监狱黑暗无比,那么社会上也不能做到公正执法,现实情况可以充分说明,在法治完善的国家,监狱一般条件也不错,比如日本甚至有老人故意犯罪去监狱养老,而一些很混乱的国家,监狱往往是更加生存残酷,


万事皆空70


在看守所工作三年多,刚刚调出来,感觉自己很有发言权。说说情况,剩下的自己体会。在押人员免费吃喝,免费看病,不用干活,上午念念弟子规,下午放风打打扑克,晚上看看电视。吃的很好,每周七天午饭,两顿肉包子加蛋汤,两顿米饭,一顿馒头,两顿糕。晚饭两顿面条,其余的都是馒头,菜是大烩菜,大片的五花肉。当时对他们健康状况的关心,超过了对自己,甚至是对父母。实在担心就拉出去医院检查,钱是国家出,饭碗是自己的,生怕他们一不小心猝死,那我们就完蛋了。国家钱哪来的?我不说你也知道啊,有你一点点在里面😊

在押人员比本地五保户的生活要强多了,甚至超过了本地一些农民的水平。同行其他单位也侧面了解了下,提供的条件不如我们,但也比以前好了很多很多。曾有一个纪委的小领导来办案,说应该给在押人员安空调!他们也是人!我当时就心想:你是在给自己铺后路吗?空调?县里学校的学生是人吗?孩子们有空调吗?忍住了,没怼。本人家里没有空调,因为确实用不到。最热也就7-10天,忍忍过去了就。

关进来的嫌犯都胖了,尤其吸毒人员,看守警察都瘦了😂。其他同行不知道怎么想,但我们一致认为,他们没偷我,没抢我,没打我,没骗我,我不会嫉恶如仇一般地对他们怎样或者不管死活,毕竟工作是自己的。因为恨他们而让自己被判刑丢掉工作,那太蠢了。在押人员反应想吃顿更好的。什么?不给吃就用头撞墙?别,别,至于吗?给你吃就好了嘛,干嘛撞墙啊,吃,吃,明天就就给你们吃。

这样会不会遭报应?不知道,至少眼前的麻烦解决了,工作保住了,先祈求这辈子平安无事吧,因为我的工作,必须保障坏人的人权。。至于受害者怎么想,对不起,我只能关心嫌犯怎么想。他们会不会变好?我衷心希望如此,但绝大部分不会。因为没吃那一堑,长不了那一智,多次进宫的太多了。谁会吃亏?显而易见,全社会勤劳善良的劳动人民。当然还有一些人,刚刚说完“我们要保障坏人的人权,不能侮辱,打骂他们”,手机就被偷了。一边说着“草,别让我逮住,逮住打死你”,一边走向派出所。。。哈哈哈,说了这么多,是好是坏,也许你心中有了答案。

以上真的不是“骗你去看守所系列”,句句实话,如有假话天打五雷轰。只说现象,自己体会。


Mercury30100071


依法维护犯罪者的人权是件好事,代表法治的进步和社会的文明。

犯罪者的人权保障,应当指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已经法院判决,并在监狱服刑的罪犯不讨论,属于另外一范畴。



广义人权

广义人权指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方面的权利。如平等权、人身自由权、名誉权、健康权等。

犯罪者的人权

1.平等权,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尤其重要。任何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也是宪法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2.人格权和健康权。被依法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没有人身自由。但人格权、健康权依然受到保护,不得侮辱、殴打罪犯,使其人格尊严受到严重的侵犯。

3.辩护权。任何人不经司法审判,不得认定有罪。被告拥有辩护权,有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权利,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辩护。

以上是最重要的几项,当然还有其它。



近年来,法治建设逐年进步。以前案件侦查终结时,律师才能介入诉讼。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便可以委托律师辩护。

法律是块铁,谁碰谁流血,干什么都别干违法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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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苑闲谭


你认为维护犯罪者人权是好事,还是坏事?

只要是人都有自己的权利,犯罪者也是人,当然也拥有一定的自己的权利。但是,犯罪者毕竟对社会造成了危害,是有罪于社会的,因此他们在服刑期间的人权是要受到部分限制的。因此犯罪者的人权并不是完整的人权,与我们普通人的人权是不同的。


犯罪者的人权是在刑法监管下的部分人权,一般情况下,犯罪者的人权是随着法律判罚的终止而终止的,具有一定的期限性,因此犯罪者的人权具有不完整性。就好比某人犯罪后被剥夺政治权利多少年或者是终身,一直是在法律上具体明确了犯罪者被剥夺的权利,此外由于犯罪者要到监狱服刑,所以人身自由的权利也是会受到法律约束的。对于普通人来说,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我们都可以自由的实行,但是这对犯罪者却不适用,犯罪者要接受法律的监管,法律没有允许的权利和行为,他们都是不能实行的,也就是说:普通人实行的是“法律不禁止的就是允许的”,而犯罪者实行的是“法律没有允许的就是禁止的”。

每个人生而平等,每个人都有权利享受到人权。由于犯罪者的特殊性,他们只能享受到部分权利,例如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受教育权,劳动权,合法财产所有权,婚姻家庭权,合法权益的自我保护权等权利。

这么说大家或许有意见,但是向生命权,要剥夺一个人的生命,非经国家依法剥夺,其他任何人团体都无权侵犯。同时犯罪者在服刑期间,接受健康医疗,家人探望通话,不受人格侮辱,参与劳动,接受教育,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对自己进行辩护,上述等这些权利,还是要享受的。



总体来说,犯罪者是有人权的,但他们的人权是要由法律法规予以规定的,并非是普通人人权的还原。


懂知识的小胖子


犯罪人的人权当然要维护,但要有明确的法律界限。首先法律本身要公正,何谓公正?摩西在制定律法时就说,不能偏护有钱的,也不能偏护穷人。现在还应该加上一条,不能偏护有权的,也不偏护无权的。

西方在保护犯罪人的人权上,法律已经不公正了,法律在保护犯罪者的人权时,已经剝夺了无辜者的人权。在欧洲,许多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美国也有十几个洲废除了死刑,有些连环杀手,杀人碎尸凶恶到极端的坏人,也逃脱了死刑。这是对公正法律的无情嘲弄。欧、美原是信仰基督教的,他们应该明白圣经中摩西的律法和耶稣的教导,摩西律法是杀人要处死刑的(误杀误伤另外处理);耶稣在论律法时说:"莫想我来要废掉律法和先知;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我实在告诉你们,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都要成全。"当耶稣被钉十字架时,他的左右两边各钉了一个强盗,有一个强盗向耶稣认罪,希望耶稣得国时能得拯救,耶稣答应了他,但并没有让他免除人间的刑罚,仍然钉死在十字架上。

耶稣对犯罪者的人权也特别重视,那位行淫时被捉的妇人,按摩西的律法该用石头打死,但耶稣对围观者说:谁没有罪,就拿石头打她吧。结果没人打她,耶稣说:我也不订你的罪,以后别再犯了。

可见,耶稣是很重视保护犯罪者的人权;但对于犯重罪者,他并不偏护他们,这才真正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权威。使徒约翰在《约翰一书》5章16、17节中说,罪有至于死的罪,也有不至于死的罪。所以,西方在制定法律中,已经背叛了他们的主,这也不奇怪,现在许多西方人,背叛上帝,背叛带他们富强的主,已经是家常便饭;过去西方人是向全世界宣讲信主爱主,现在他们不论在言语上,还是行为上,许多的西方人都成了加略人犹大,他们还能制定出什么公正的律法呢?

希望我们的法律专家,不要以西方法律专家马首是瞻,在维护犯罪者人权的时候,更要重视保护无辜人民的人权,让法律正义的旗帜扬起来!


愚昧人之一


肯定是坏事哦!

如今发生全国多少起不法侵害的案例,以及倒地后“扶不起人心”的事情,不是正在证明:过份的讲究“犯罪分子的人权”某种程度上却助长了犯罪分子“犯罪的动机和犯罪的行为”中,那种穷凶极恶的嚣张气焰?让人性中本该渴望和达到生存下去的平安正义权利却成了“一地鸡毛”而无奈无助!

这种为犯罪带有“开脱”性质的人权维护,除了助长犯罪分子更嚣张的使坏作恶为祸社会,根本不存在维护中的“好”在哪里?

还记得哪些轰动全国特殊案例后犯罪分子的言论和嘴脸吗?他们何偿有过丁点儿的悔过和悔意,及其他的成员、家属们又哪一个不是威胁,恐吓的要继续“报复”作恶下去?只有面临“判决”之时,他们,才装着“说好听之话”以求减罪轻判,逃过“劫”数……

因而我认为:法律“不外乎人情”中“讲究”的人权,应该对哪些无故意性质和过失性质的“犯罪人群”而行使的人性化合理的“法外施恩”之人权。是绝对不能等同或滥用到带有“黑恶性质和丧失人性故意性质犯罪”分子的身上。如果法律这样去“强调人权”,就会让人法律成了犯罪分子们的“保护伞”,而又变成了纵容犯罪分子穷凶极恶犯罪的帮凶。

那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定祥和,对带有黑恶和穷凶极恶性质的犯罪分子,法律不能对他们讲究什么“人权”,这样的人原本就丧失了人性,那就必须剥夺他们所谓的人的一切,一一除了严惩就必须严惩,让他们为今生之丑行恶果付出必须要付出的代价,再让他们到“阴曹地府”去享受“折磨”的大餐……


雨燕风尘


没错,罪犯也有罪犯的权利。但是罪犯的权利,是指被法律规定剥夺了的那部分权利之外的权利;即使是这部分剩余的权利,也是应当受到限制的。因为法律之所以要对罪犯处以徒刑,一是其具有社会危害性,必须限制其人身自由,避免继续危害社会;二是必须对其犯罪行为予以惩戒,让其对法律和社会产生敬畏之心;三是对其犯罪心理和行为进行矫正,让其学会尊重他人的权益、健康、生命,建立起合乎道德与法律的行为规范,以确保其出狱后能安全地融入社会,不会再次犯罪危害社会。但是从Mercury30100071的回答所描述的监狱里罪犯的生活条件和状态看,对罪犯们根本没有惩戒作用,更别奢谈心理和行为矫正了。那种无忧无虑、安全与超过一般水准的生活状态,对我都产生了极大的诱惑力,我真的很想有机会去享受一下那样的生活;更不要说普通百姓了。如果把Mercury30100071的回答,分发给街上的乞丐,至少可以减少中国大街上90%以上的乞丐。


崩牙叔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在百度里查阅了一下关于人权的定义!一句话概括,大概就是保证人的一切应该享有的权利!这个解释可以说,在我的认知里是正确的!但是如果把人权的问题放在犯罪人员的身上来讨论,我觉得是对人权问题的亵渎!因为,如果行凶者明白人权的含义,懂得生命面前人人平等,他就不会举起刀,让自己变成屠夫!当然,每一个案件的发生,有它的特定因素,不可以一概而论!但是,如果一个人的动机就是犯罪,就在那一瞬间要当魔鬼,这个时候,我们就不必考虑人权的问题!假设,我们没有相当多的证据,可以证明一个人犯了罪,这个时候,我们才应当考虑人权的问题!而且,当违法行为正在发生时,所有的追赶,反抗和抓捕,都不应该考虑犯罪者的人权!无论这个行为是由警察来完成,还是由市民来完成的,我们都应该保障的是受害者的人权,而不是强调,生命面前人人平等!那请问,在犯罪分子实施伤害的时候,被害者的人权由谁来维护?靠阿弥陀佛还是菩萨保佑?当然,我这样说,并不是对一切违法行为,我们普通民众就有了处决他们的权利,而是,要分清,对方是对自己生命有威胁和没有威胁的!比如,有没有凶器,有没有进一步的暴力升级的行为!比方一个小偷在盗窃的时候,被失主抓到了!小偷没有挣脱,而是束手就擒了,这个时候,我们就不可以伤害小偷了!因为,他盗窃的行为虽可恨,但可以用法律来惩罚他和挽救他,这个时候,我们可以讲人权,讲人道主义!但对于一些暴力犯罪,虽然,我不喜欢以暴制暴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但是,应该考虑到这种暴力犯罪的杀伤力是非常强的,它有可能伤了当事人,也可能伤及无辜者!还如何跟这样的人讲人权?这就相当于一个博士后跟一个2岁大的孩子讲哲学,讲英文,讲财经,讲军事,对方完全听不懂啊!而且,我想提出来一个个人的观点!那就是不要把我国的法律与国际上的立法标准做一个比较!国情不一样,发展战略也不一样,实际情况也不一样,有什么可比的?我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犯罪,就应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来惩处,换个角度说,那是我们自己家的家事,何须外人来指点?我们也不必听那些根本八杆子打不着的声音,那种指责别的国家没有人权的国家,就跟在家没事闲着无聊的人,背后扯老婆舌是一样的!人家孩子咋教育,轮到你说话的份了吗?我们真没必要,听那些看你日子过好了的人,在背后的品头论足的声音!我们应该是高傲的抬起头,底气十足的说,对,我过得很幸福!所以,我觉得,对社会,对民众有危害性的人,我们没必要因为人权二字给限制了!我们讲人权,但是,前提是对方懂得尊重人权!并且可以遵守任何规矩的制定!打个比方来说,一个无赖在欺负人,还动手打人,然后无赖对被欺负的人说,你不可以打我,因为,你要讲人权,有人觉得这是合理的吗?所以,我觉得,讲人权没有错,但是,要分跟谁讲!


炎焙焙


每個人都應有人權,沒有人權的就淪為奴隸。每個人的人權在所屬國家框架內,與其國家的法律法規相克相生,遵規守法者得到維護,違規犯法者受到克制,這是鐵律。罪犯因為犯法所以受到制栽,視其罪惡程度而克制他的人權,如判刑限制他的自由,甚至死刑剝奪他的生命權和政治權。一般輕微的違規亦有小懲大戒,如交通嚴重肇事者取消他的駕駛證(駕駛權),高鐵鬧事者限制其一定時間內禁止乘坐高鐵等。所以人權不能衝撞法律,而法律也維護除去那些受制栽部分的人權,這就是法治社會。因此對罪犯依法制栽,但同時維護他們應得的權利,這才彰顯法律的公平公正,法治社會才能真正實現。


Phillip2


现在的治安每况愈下,坐牢的比干警还他妈牛逼!罪犯分子大字不识几个!但是懂得利用人权二字!打不得骂不得!关进监狱要好吃好喝!否则说监狱没有人权!为什么七八十年代的时候没有这种情况?大多数罪犯出狱都变好呢?而现在罪犯出狱不久又去犯案!为啥?造成今天的局面就是那些所谓的网上大V!所谓的律师!拿着外国居留或者外国护照回来中国却大讲仁义道德满嘴跑火车!中国有事就马上跑出国外躲!我觉得对犯罪分子千万不能手软!必须严惩不贷!对杀人,重大抢劫,重大贪污腐败分子,崇洋媚外出卖国家机密等等!一经查实必须杀一儆百!一个不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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