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的人員可以自己炒股嗎?可以使用親朋好友的民義炒股嗎?

小車說理財


首先,先不談實際情況,根據證券法相關規定,證券公司的證券從業人員本人不得炒股,同時也不得借他人名義炒股!

假如被查出,處罰也非常嚴格,除了盈利全部沒收,還要處以相應罰款!

因此,近年對從業人員管理越發嚴格。

以證券從業人員入職為例,列舉需檢查的項目:

1、證券賬戶:求職者入職證券公司營業部或總部,首先要檢查名下是否有證券賬戶,一般入職前全部要銷戶,但資金賬戶(買理財的)基金賬戶可以不銷戶。

2、家人信息:同時需登記直系親屬身份信息,一般只要填寫父母,配偶,子女即可。有些嚴格的還需要填寫配偶雙方的父母,配偶所有的兄弟姐妹及配偶!

有次看到一個客戶經理入職,配偶兄弟姐妹共5人且都已婚,想少填幾個,結果被退了下來。最後表填的密密麻麻,打電話要身份信息弄了一個下午,搞的人家家人以為進了什麼高大上的公司,管理這麼嚴格!

3、手機信息:入職時還要提交工作用的手機號碼,MAC地址。一經填寫,該手機不論何種原因,均不得登陸任何證券軟件。連幫客戶登陸也不行!

因此,有時客戶說藉手機登陸一下,客戶經理會非常驚慌,說上午登,下午就寫檢查甚至開除絕非誇張。一般管理較好的營業部,一登錄總部就會提示,並反饋營業部處理,最輕的也是寫檢查,同時合規考核不合格。對於從業人員來說合規不及格基本就涼涼了!


但實際情況還是有很多證券公司從業人員私下利用其他手機炒股。其實也難免,真要碰到個完全沒做過股票的客戶經理或投資顧問,業務能力也就可想而知了!

16年前通報證券從業人員炒股的案例不是很多,證券公司內控對此項管理也不是很嚴。但近兩年對該項檢查卻越發嚴格,僅18年就有28位從業人員被處罰!不算被公司內控發現並處理的!

因此,上述情況雖然普遍存在,但也風險很大!


不怕小貓


證券公司的人員是不允許炒股的。上至老總下至前臺人員都嚴禁炒股。

這是由於我國的《證券法》禁止證券從業人員炒股。

但是證券公司的人就真的都不炒股嗎?

顯然是不可能的。據我所知大部分的證券從業人員都炒股。只是以別人名義炒股罷了。

證券法並不禁止證券從業人員的家屬炒股。因此國內證券從業人員普遍都是用家屬的股票帳戶炒股。最常見的是用老婆或父母開立的股票帳戶炒股。

所以有時會看到某七八十歲的老太太持有數百萬股股票,是上市公司的個人大股東之一,其實他兒子是某證券諮詢公司的老總。

所以有時也會看到一個客戶經理名下的幾十個客戶會在同一時間買賣相同的股票。。。。。

如果證券從業以前就炒股的,入職時必須賣出股票並保證以後不再買入股票或乾脆銷戶。

一旦以後被查出違規炒股,將受到嚴重處分甚至開除。

證券從業人員為它人炒股的,一經查實,輕則處分重則判刑。還是很嚴格的。

一次,公司經銷總監和多個客戶經理被查出其手機登錄了客戶的帳戶。上面責成解釋原因。

總監完美的解釋了原因:用手機給客戶下載手機炒股APP做示範,一不小心留下了自己手機號。。。


孟可的思想空間



首先,從法律層面肯定的回答您:自己不能炒股,也不可以用任何人(包括親屬或者朋友及其他第三人)的名義進行證券買賣;

接下來,我們來說說證券行業的監管制度和處罰機制:

1、作為證券行業,無論是證券公司還是私募基金機構,只要是涉及到證券交易或者債券交易,或者是期貨交易的,從業人員是嚴厲禁止從事證券買賣這個動作的;

2、立法層面上,國家相關部門包括證監會,基金業協會等已就證券交易,期貨交易等特殊行業制定了一系列的監管制度和內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規和內部管理制度;

3、交易所方面,交易所在從嚴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和內控控制指引方面後臺的強大監控實力也是保障實施的關鍵;

4、實際監督管理執行方面,證監會等相關監督管理機構和行業自律協會會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對從業機構進行稽查和抽查,對抽查對象開展從上至下的一系列的工作,包括但不限於數據庫信息的複合篩查,管理人員及親屬的個人信息,證券賬戶,交易記錄的喝茶,手機信息,社交軟件信息等等的排查;

5、處罰機制方面,對於情節嚴重的,觸犯刑法的,在監管部門進行了行政處罰之後,直接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罰;情節一般的,由上級行政監管部門作出禁止市場進入的處罰及相應不同金額和等級的罰款;

(好了,就這些,希望對你有用!)看完點贊,腰纏萬貫!邀請您關注我,謝謝!


藥海小兵


首先說明一點,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從業人員都是不允許以個人名義,或者化名、借用他人名義進行交易的,這裡面甚至包括證券從業人員的一些近親家屬和朋友。

我國《證券法》第四十三條明文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期貨方面: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三章執業規則,第十四、十六、十七、十八條規定:期貨交易所的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的期貨從業人員、期貨投資諮詢機構的期貨從業人員、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機構的期貨從業人員均不得代替客戶進行操作,不允許從從業人員進行事期貨交易,同時禁止向客戶作出投資不受損失或者承受最低收益。

基金方面:根據《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公司的員工不得買賣股票。

以上從業人員如果違規向客戶作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則一旦出現虧損,只能由機構承擔,管理的證券資產規模越大,機構的風險越大。一旦機構倒閉,風險爆發,客戶的權益得不到保障,機構風險可能波及演化為社會風險。因此,從業人員違反規定向客戶作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在投資行業是被嚴格禁止的。

與此同時,如果大家發現有從業人員進行投資交易,也可以向中國期貨業協會、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證監會進行匿名或者實名舉報。

那麼從業人員是否有私自炒股、做期貨等現象呢?這個肯定是有的,僅僅查出來的就不在少數,更不用說很多沒有查出來的。如果證監會真要查的話,可能這些從業人員十有八九都有借用他人名義或者化名進行操作的現象。因此我們很多投資者就不要去問從業人員自己做不做了,你問也是白問,公開場合或者沒有達到一定熟悉的前提之下,別人是不可能告訴你他是否操作的。萬一告訴你在操作,你去舉報了怎麼辦?

但我這裡只是說明一下,實際上從業人員不見得就一定做的好,只不過在信息來源上要比我們普通投資者更快捷、方便。他們在蒐集信息上,也往往容易藉助公司的力量進行預判,這個確實要比散戶交易者佔優勢,但我們也得明白機構也是會搞錯的,他們也會虧錢,從業人員也不見得交易水平就很高了。


王春祿談交易


不可以

我國《證券法》第四十三條明文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咱們不討論規定的合理性,只談制定規則的邏輯:證監會認為,作為各類專業從事證券交易及經營業務機構的從業人員,其必然會在工作過程中獲得超越常人的業務優勢以及各類信息優勢,如果允許其利用此類優勢進行證券買賣操作,則必然會大大損害普通投資人的合法利益,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從業人員也不見得就好到哪裡,要知道小道消息這種東西,十次有一次假的,利潤也就沒了。當然,還有一個最樸素的道理,從業人員上班的時候辦私事,本身就是違規!

但是

從業人員不炒股,你能信嗎,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作為普遍的投資素養,專業人員還是比較普通散戶,是有優勢的,其中不凡學習股市技術的人員,利用自己的時間和技術,在股海之中博弈。一個自己都搞不明白大勢的從業人員,你能信服他嗎?因此就會使用親友的賬戶來交易。但是這裡面也是有一定的風險的。

投資

在投資市場,大多數人認為對的事情很可能是錯的,因此,只有勤奮+技術才能讓股民真正走上穩健的獲利之路,靠自己的腦子,而不是別人的消息!

假如被查出,處罰也非常嚴格,除了盈利全部沒收,還要處以相應罰款!

因此,近年對從業人員管理越發嚴格。

以證券從業人員入職為例,列舉需檢查的項目:

1、證券賬戶:求職者入職證券公司營業部或總部,首先要檢查名下是否有證券賬戶,一般入職前全部要銷戶,但資金賬戶(買理財的)基金賬戶可以不銷戶。

2、家人信息:同時需登記直系親屬身份信息,一般只要填寫父母,配偶,子女即可。有些嚴格的還需要填寫配偶雙方的父母,配偶所有的兄弟姐妹及配偶!

在學習過程中,有什麼問題,可以給老胡留言,大家一起交流。同時也歡迎大家在評論區發表有價值的觀點和我交流、共同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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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蘭理財投資


答案是證券從業人員是不可以炒股的!

按照 國家《證券法》。在第43條規定當中。明顯規定了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機構。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等其他人員。都是禁止參與股票交易。在任職期間或者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其他。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其他人贈送的股票。

證券從業人員也是隻被中國證監會依法批准的證券從業。機構。聘用的,然後簽訂合同的人員,這類員工是不可以進行炒股交易的。也就是說,獲得了相關證券類行業的一些證書人員是不可以進行證券交易的。

證券從業人員也不得以,化名呀他人名義等買賣證券。親屬買賣證券。但是這裡沒有明確規定證券從業人員的家屬或者是其他親屬不得炒股。所以家屬是可以進行買賣股票的。但是這裡要注意,不是證券從業人員拿著親屬的賬號進操作。



股俠瘋清揚


按照我國的《證券法》相關規定,禁止證券從業人員炒股,也不得利用其他人的賬戶進行炒股。所以在法律上來講,證券公司的人員不可以自己炒股,也不可以使用親朋好友的名義炒股。


話雖如此,但是法律並沒有禁止證券公司的親朋好友炒股,也沒有簡單有效的措施可以監管證券公司的人員有沒有利用親朋好友的賬戶進行炒股。

證券公司從業人員相比普通散戶擁有一些股票交易的專業優勢和信息優勢,所以有可能提前發現一些獲利機會。機會就是金錢,在當今金錢社會上,一個人要抵擋來自金錢的誘惑可沒那麼容易。

而且在實際操作中,證券公司從業人員有機會接觸到和利用其他人的賬戶進行炒股。所以不排除有證券公司的人員利用他人的賬戶進行炒股。當然,直接用自己名義進行炒股的證券公司從業人員應該是沒有的。

可以這麼說,法律嚴格禁止證券公司從業人員直接或間接炒股,但在證券公司從業人員是否利用其他人賬戶炒股方面,還需要靠從業人員的自律。


白馬華菲特


根據我國《證券法》第四十三條明文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所以說這是不被允許的,也是違法的。不過從近幾年爆出的對於證券從業人員的處罰就可以看出來,這是禁不了的,只是背地裡在用別人的親屬的等等的戶頭炒股,中國光股民的數量就一億以上,你說證券從業人員有不炒的麼,只是你我不知道而已。


華—經典視頻分享


證券公司人員不但自己不能炒股也不可以以親朋好友的名義炒股。

《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要說作為證券從業人員,也不全是能知悉內幕消息的,想要通過自己的專業知識發財致富也無可厚非,天天對著一堆漲停眼紅,偷偷炒股也是很正常。但是,現在這行情證監會不讓炒那是對從業人員的愛護,怕你們虧錢:)

不是有個新聞,長城證券的從業人員羅某某借用父親的賬戶炒股虧了19萬,還被證監局罰了6萬。

股海無涯,回頭是岸!


玉魚與瑜


不可以

我國《證券法》第四十三條明文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咱們不討論規定的合理性,只談制定規則的邏輯:證監會認為,作為各類專業從事證券交易及經營業務機構的從業人員,其必然會在工作過程中獲得超越常人的業務優勢以及各類信息優勢,如果允許其利用此類優勢進行證券買賣操作,則必然會大大損害普通投資人的合法利益,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從業人員也不見得就好到哪裡,要知道小道消息這種東西,十次有一次假的,利潤也就沒了。當然,還有一個最樸素的道理,從業人員上班的時候辦私事,本身就是違規!

但是

從業人員不炒股,你能信嗎,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作為普遍的投資素養,專業人員還是比較普通散戶,是有優勢的,其中不凡學習股市技術的人員,利用自己的時間和技術,在股海之中博弈。一個自己都搞不明白大勢的從業人員,你能信服他嗎?因此就會使用親友的賬戶來交易。但是這裡面也是有一定的風險的。

投資

在投資市場,大多數人認為對的事情很可能是錯的,因此,只有勤奮+技術才能讓股民真正走上穩健的獲利之路,靠自己的腦子,而不是別人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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