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碭山縣人民法院對碭山縣檢察院指控的杜某某重大責任事故罪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杜某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8年4月9日,在江蘇某建設有限公司承建的碭山縣某路段改建工程施工現場,被告人杜某某在未獲取特種機械操作證的情況下,駕駛裝載機從事回填土工作,在回填土過程中,由於觀察疏忽,未盡到注意義務,將溝內被害人白某某予以掩埋並致其窒息死亡。
安全生產是國家的一項長期基本國策,生產作業並非小事,每一起事故的發生,都會對社會造成一定的影響,更重要的是付出了慘痛的代價,甚至失去寶貴的生命。不要把操作規程、安全規定當做擺設,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識,遠離事故,讓我們的行為變得更加安全。
法 條 鏈 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 重大責任事故罪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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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核:黃春雷
文 字:劉傲傲
編 輯:趙玉紅 任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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