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醫院乘扶梯時被人砸倒受傷 一起無人願擔責的事故,法院判了!

趙敏覺得自己非常倒黴,原本是去醫院陪著別人看病,結果自己變成了病號,在醫院住院長達三個多月。而造成這一切的就是她在乘坐醫院扶梯時,被前面三個人突然砸倒,造成雙腿受傷。

在醫院乘扶梯時被人砸倒受傷 一起無人願擔責的事故,法院判了!

在事後索要賠償過程中,趙敏將砸她的人和醫院都告上了法院,但是雙方都自稱沒責任,法院到底會怎咋判?

2017年3月15日上午,趙敏去醫院照顧親屬,在撫順市中心醫院搭乘醫院內一樓至二樓間手扶式扶梯去為親屬抓藥,然而就在搭乘扶梯短短的兩分鐘時間內,意外卻突然發生了。

站在趙敏前面的三個人突然向後摔倒,因為趙敏就站在她們身後,無處可躲,當時被她們三個人撞倒壓在身下,扶梯仍在繼續運行,趙敏當場受傷無法站立。

事故發生後,趙敏隨即在撫順市中心醫院急診救治,經診斷為左膝ACL斷裂、左膝內側半月板后角撕裂,多次手術以及康復治療,住院長達三個月時間。後經撫順市礦務局總醫院司法鑑定所鑑定,趙敏傷情已構成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十級。

受傷後,趙敏得知,原來自己是被徐某和她兩個女兒砸倒的,當時徐某是來醫院看心臟病,在扶梯上站立不穩造成三人同時向後傾倒的意外事故。

在這場扶梯上的事故中,趙敏是受害者,那麼應由誰來承擔賠償責任呢?趙敏出院後,將徐某三人及撫順市中心醫同時告上了法庭,要求共同承擔責任,賠償各項損失共計十二萬多元。

但是醫院和徐某三人均認為自己沒有責任。

徐某一方辯解稱:事發當日她們母女三人上到自動扶梯,幾秒鐘後自動扶梯發生顫抖,她們因此才站立不穩向後摔倒。

撫順市中心醫院認為:當日醫院電梯沒有發生顫抖事故,監控顯示就是徐某母女三人向後傾倒砸到了趙敏造成傷害。醫院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此案在一審中法院認為:本案中,被告徐某三人搭乘扶梯摔倒造成事故,所以應對原告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撫順市中心醫院作為原、被告搭乘人行扶梯的所有者,其負有人行扶梯正常運轉保障義務。本案發生時人行扶梯運轉正常,搭乘扶梯人員負有自行站穩注意義務,無需被告撫順市中心醫院設置專人管理及警示提醒,被告撫順市中心醫院不存在過錯。

關於被告徐某提到的扶梯突然晃動,因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因此一審法院難以採信。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被告徐某三人賠償原告趙敏醫療費等各項費用合計94028元。

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二審並進行了部分改判。法院二審認為:徐某主張事發時案涉自動扶梯發生劇烈晃動,但監控錄像顯示事發時同時乘坐自動扶梯的其他人員亦並未發生傾倒,故對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關於中心醫院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法律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徐某三人在乘坐案涉自動扶梯時未站穩摔倒將乘客壓傷,是造成趙敏受傷的直接原因,應當首先由徐某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中心醫院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對乘坐自動扶梯的患者和家屬負有警告、提示和保護的義務,該醫院原本在案涉自動扶梯的入口處亦設置有提示牌,但事發當天該醫院的工作人員對案涉自動扶梯進行檢修後調整了案涉自動扶梯上行、下行的運行方向,但並未同時調整提示牌的位置,致使事發時在徐某三人進入自動扶梯的入口處沒有設置提示牌,故中心醫院作為安全保障義務人未盡到警告、提示和保護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綜合考量本案的實際情況,本院酌定在徐某沒有能力全部承擔賠償責任時,中心醫院在徐某應承擔的賠償責任95028元的20%即19005.60元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遼瀋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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