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被狗咬傷出院後病情再發作身亡 醫院、狗主人和物業都擔責!

男童被狗咬傷出院後病情再發作身亡 醫院、狗主人和物業都擔責!

圖文無關

去年4月16日,6歲男孩浩浩(化名)和父母一起經過安徽蕪湖市某小區時,被一隻黑狗咬傷眼部,後被送往醫院治療。同年4月24日浩浩出院,但不久就出現發熱及嗜睡等症狀,5月6日經南京兒童醫院確診為狂犬病,

5月22日浩浩經搶救無效死亡。失去愛子的浩浩父母於是將養狗人、物業公司、涉事醫院告上法庭。近日,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審結此案,判令養狗人、醫院、物業公司分別承擔35%、45%、20%賠償責任。

出院後突然又發熱

2017年4月16日16時左右,餘躍(化名)和妻子帶著6歲的兒子浩浩一起回家,途經蕪湖市某小區B14棟附近時,一隻黑狗突然竄出來咬傷了浩浩的眼部。同一時間段,這條黑狗還接連咬傷小區內其他三人。

隨後浩浩被送至蕪湖弋磯山醫院治療,並於同年4月24日出院。出院後不久,浩浩突然出現了發熱及嗜睡等症狀,5月6日被南京兒童醫院確診為狂犬病。確診後的第二天,浩浩被送往蕪湖市第二人民醫院搶救,15天后經搶救無效死亡。餘躍夫婦事後瞭解到,這條黑狗系該小區一居民飼養。認為飼養人、物業公司對動物管理存在過失,餘躍和妻子將對方告到了法院。

與此同時,最先接診的弋磯山醫院也被一同訴至法院。餘躍夫婦稱,該醫院作為醫療機構,明知浩浩是被狗咬傷的,卻未建議患者去傳染病醫院治療。而是在不具備處置傳染病的醫療條件下,採取錯誤行為為浩浩處理傷口,診療過程明顯不合規,因此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8月1日,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就該案做出判決。判令咬人小狗的主人賠償餘躍夫婦273102元,小區物業公司賠償156058.12元,皖南醫學院弋磯山醫院賠償351131元,分別擔責35%、20%、45%。

法院認為,根據視頻資料顯示,2017年4月間事發小區地下車庫裡曾有三隻狗結伴活動(分別為黑色、黃色、黃白色),由業主李某長期、固定餵養,對三隻狗進行實際管理。事發當天,其中一條黑色的小狗咬傷了包含浩浩在內四人。經調查,三隻狗均未經相關部門註冊登記,且無安全措施,因此導致黑狗咬傷浩浩,飼養人應當承擔飼養動物損害賠償責任。浩浩被咬傷後,被送到弋磯山醫院就診,二者之間的醫患關係成立,出院後浩浩在外院被確診患狂犬病,弋磯山的診療行為經鑑定機構鑑定存在過錯,應當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涉事物業公司未及時確認狗的飼養人並對狗進行有效管控,放任業主在地下車庫飼養狗,致狗咬傷多人,未能盡到相應的管理義務,應承擔過錯賠償責任。由於浩浩是在小區公共區域玩耍時被狗咬傷,無證據證明其父母對損害的發生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因此不應承擔監護不利責任。

判決結果一經報道,很快引起大家討論。不少人都心生疑問,為何醫院也要為此事擔責,甚至佔到全部責任的45%。

針對這一問題,北京青年報記者諮詢了鏡湖區人民法院。據法院介紹,本案審理過程中,根據餘躍夫婦及弋磯山醫院的申請,法院委託了司法鑑定科學研究院對弋磯山醫院在浩浩的診療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過錯與浩浩死亡之間的因果關係及參與度進行了鑑定,該鑑定所於2017年10月13日終止鑑定程序。

2018年6月1日科學院正式出具的鑑定意見書分析稱,浩浩被狗咬傷部位位於右眼及面部,顏面部受傷部位廣泛,傷口面積較大而深,因損傷部位距中樞神經系統較近,且兒童易感性強,容易遭受狂犬病病毒感染引起狂犬病發作。結合其病情發展過程分析,符合狗咬傷後致狂犬病發作,引起呼吸、循環功能衰竭而死亡。弋磯山醫院對患兒浩浩的醫療行為不符合《狂犬病暴露預防處置工作規範》,增加了患兒狂犬病毒感染及發病的風險,與患兒死亡之間存在一定因果關係,屬於死因構成中的共同作用因素。最終鑑定意見為,弋磯山醫院對浩浩的醫療行為存在一定過錯,與其死亡之間存在一定因果關係,建議醫方的醫療過錯行為在患者死因構成中的參與度(原因力)為45%-55%。

正是因為這一鑑定結果,法院判決弋磯山醫院承擔相應醫療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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