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約定“經第三方審計”作為支付工程款的條件是否具有約束力?

協議約定“經第三方審計”作為支付工程款的條件是否具有約束力?

協議約定“經第三方審計”作為支付工程款的條件是否具有約束力?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乃雙務合同的一種,作為工程發包人,其主要的合同義務是支付工程款。若主張其與承包人簽訂的協議中約定了以“經第三方審計”作為支付工程款的條件,該所附條件是依賴於工程款支付義務人發包人和第三方審計部門的意思表示。

這種附條件的設置使得承包人慾實現其工程款的債權完全取決於發包人是否積極的促進第三方進行審計,其實質是由發包人決定是否履行給付工程款的義務,將自己一方的風險轉嫁給承包人,剝奪了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的約定合法地主張工程款的權利。

協議約定“經第三方審計”作為支付工程款的條件是否具有約束力?

根據合同法第六條關於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以“經第三方審計”作為支付工程款條件的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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