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约定“经第三方审计”作为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是否具有约束力?

协议约定“经第三方审计”作为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是否具有约束力?

协议约定“经第三方审计”作为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是否具有约束力?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乃双务合同的一种,作为工程发包人,其主要的合同义务是支付工程款。若主张其与承包人签订的协议中约定了以“经第三方审计”作为支付工程款的条件,该所附条件是依赖于工程款支付义务人发包人和第三方审计部门的意思表示。

这种附条件的设置使得承包人欲实现其工程款的债权完全取决于发包人是否积极的促进第三方进行审计,其实质是由发包人决定是否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义务,将自己一方的风险转嫁给承包人,剥夺了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合法地主张工程款的权利。

协议约定“经第三方审计”作为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是否具有约束力?

根据合同法第六条关于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以“经第三方审计”作为支付工程款条件的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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