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情形總結

筆者之前發表了職業放貸人是否構成犯罪的文章,有網友聯繫筆者,職業放貸人是否會構成非法經營罪?非法經營罪是一個“口袋罪”,很多司法解釋都將一些行為規定適用該罪名,這些構成非法經營罪的行為內容龐雜、模糊,不好定性的行為就按這個罪名處理,這個罪名就好像一個“口袋”一樣,什麼都可以往裡面裝。筆者今天分析一下,什麼樣的行為,會構成非法經營罪。

刑法第225條規定了非法經營罪,擾亂市場秩序的最高處五年有期徒刑,情況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情形總結

非法買賣外匯、非法出版

根據《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的規定,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如果擅自出版、發行出版物的,同樣構成非法經營罪,根據最高法《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複製、發行本解釋第一條至第十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節嚴重的,按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根據刑事立案標準,非法出版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個人經營數額5萬以上或者單位15萬以上;

2、個人違法所得兩萬以上或者單位5萬以上;

3、個人經營5000份報紙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圖書2000冊,單位經營15000份報紙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圖書5000冊;

筆者提醒,擅自印刷、發行出版物的,也會構成犯罪。

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情形總結

擾亂電信市場、生產銷售“偽基站”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採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情節嚴重的,按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根據《關於依法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偽基站”設備案件的意見》的規定,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1、個人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3套以上,或者經營數額5萬以上,或者違法所得2萬以上;

2、單位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10套以上,或者經營數額15萬以上,或者違法所得5萬以上。

之前偽基站比較猖狂,可能由於國家嚴厲打擊,最近兩年少了很多。

生產、銷售、使用“瘦肉精”或者飼料添加劑

未取得藥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和批號,非法生產、銷售鹽酸克侖特羅(瘦肉精)等藥品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根據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以下情形按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1、以提供給他人生產、銷售食品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生產、銷售國家禁止用於食品生產、銷售的非食品原料,情節嚴重的。

2、違反國家規定,生產、銷售國家禁止生產、銷售、使用的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或者飼料原料、飼料添加劑原料,情節嚴重的。

非法經營食鹽、菸草

違反國家有關鹽業管理規定,非法生產、儲運、銷售食鹽,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非法經營食鹽在20噸以上,或者曾受過行政罰又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10噸以上的,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國家菸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許可證、批發許可證、經營許可證、零售許可證等證明,非法經營菸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以下情形應當承擔刑事責任:非法經營數額5萬以上或者違法所得2萬以上,非法經營捲菸20萬支以上,三年內受過兩次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且數額3萬以上的。

其他構成非法經營罪的行為

以上是幾種常見的構成非法經營罪的行為,除此之外,還有很多種行為會構成非法經營罪,本文不詳細講解,下面簡單列舉一下:

1、疫情災害期間哄抬物價

2、擅自經營互聯網服務:擅自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或者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

3、非法經營證券、彩票

4、非法發行基金

5、非法買賣麻黃草

6、銷售、使用偽基站

7、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

8、危害藥品安全

9、具有虛構交易支付資金、提供結算賬戶、提供支票套現等行為的。

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情形總結

總結

根據本文可知,非法經營罪包含了一系列行為,一不小心就有可能構成該罪。筆者在此不討論非法經營的合理性,不過,希望大家在看到本文列舉的這些行為後,能夠小心經營,切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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