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父親因車禍死亡,男子卻辱罵毆打警察,最終被判刑

案情介紹

2018年7月4日0時許,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直屬二大隊民警李某接副隊長電話,稱固原市原州區長城粱附近發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要求儘快聯繫家屬並進行相關情況告知。後民警李某及輔警楊某在聯繫到家屬後便至固原市人民醫院急診科準備進行告知。當日2時許,固原男子馬某酒後至固原市人民醫院急診科大廳,因其父親在交通事故中死亡,便對在場的民警李某和輔警楊某進行辱罵並毆打,致民警李某頭部及鼻部外傷、輔警楊某頭部外傷。2018年7月10日,馬某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8年8月13日,受害人李某、楊某對馬某出具了諒解書。

固原市原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馬某犯妨害公務罪,於2018年9月28日向固原市原州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受理後,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判決如下:

馬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拘役五個月。

【以案释法】父亲因车祸死亡,男子却辱骂殴打警察,最终被判刑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被告人馬某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馬某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馬某暴力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馬某曾因犯罪被判處刑罰(馬某曾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處罰),具有前科劣跡,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馬某向公安機關自動投案,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馬某取得被害方諒解,確有悔罪表現,酌情從輕處罰。

【以案释法】父亲因车祸死亡,男子却辱骂殴打警察,最终被判刑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五款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以案释法】父亲因车祸死亡,男子却辱骂殴打警察,最终被判刑

在妨害公務類案件中,當事人往往法律意識淡薄,輕則無理取鬧、拒不配合,重則採用暴力手段侵犯執法人員、破壞執法設備,干擾正常的執法司法。這些行為不僅挑戰了法律底線、損害了法律權威,而且破壞了社會風尚,造成了惡劣影響。

小編在此呼籲,廣大群眾應增強法治觀念,切勿因一時氣憤不計後果,無視和挑戰執法權威,否則將受到法律的懲罰。在遇到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請配合他們的執法行為;如果對執法有異議,可向相關部門進行申訴,千萬不要在現場有過激和不理智的行為,要學會使用正確方法來表達利益訴求。

供稿:彭陽縣司法局、寧夏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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