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破裂,分居生活,共住一個屋簷下,能否認定分居關係成立

夫妻感情破裂,分居生活,共住一個屋簷下,能否認定分居關係成立

分居

問題:張某與龔某於1996年結婚,後因感情不和,兩人經常發生口角。從1997年起,張某與龔某雖在一起居住,但各人住各人的房間,且再未過性生活,各人的收入分別支配。2001年6月張某以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與龔某離婚。

對張某與龔某是否屬分居,本院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張某與龔某同住在一幢房內,外人都認為其是合法夫妻,不存在分居情形,故不能以此認定二人為分居。

第二種意見認為,張某與龔某雖然在一撞房屋內生活,但從未在一起過性生活,且各住各的房間,各人的收入分別支配,存在分居的事實,應認定為分居。

《人民司法》研究組認為:根據來信所介紹的案情,我們認為張某與龔某之間的關係已經構成分居。我國《婚姻法》、相關司法解釋中所稱的分居,是指夫妻之間已經不再共同居住,處於各自相互獨立的狀態。分居是夫妻雙方的行為,對於分居行為的認定,不能完全以他人是否看到或知道為標準,而應該以男女雙方行為表現和主觀意願為判斷依據。本案中雖然雙方還住在同一幢房子裡,但真實的情況是雙方同在一個房屋內但已經分開各自居住,在生活上沒有互相扶助,在經濟上沒有互相往來,甚至夫妻之間連性生活也沒有。如果雙方對分居的事實沒有異議,分居行為是夫妻一方或雙方意思表示的結果,則完全可以認定雙方已經構成分居。故我們傾向於來信中的第二種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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