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義勇為”還是“見光死”(原創)

近日,一起“見義勇為”(姑且這麼認為)事件引起了媒體的狂歡。

自媒體,主流媒體,都在消費著這個事件。除了一邊倒的責怨公安人員外,還有的人說著風涼話。

其實,這裡面有三個問題要清楚的。

第一,什麼是“見義勇為”?把中華典籍中的語言翻譯過來,即:見到比小我更高尚的真善美,勇敢地去做!

這樣在法律上是不好借用的,因為沒有參考的標準,肯定會有執行性不強的問題。

第二,法律上是怎麼規定“見義勇為”的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84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見義勇為”的構成要件有:以國家、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為目的;具有不顧個人安危的情節;實施了與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或者搶險、救災、救人的行為。

那這個認定“見義勇為”,還少那麼點意思。

第三,要想被認定為“見義勇為”,就要有這麼幾類當事人存在:“見義勇為”者,被救者,施暴者。

目前,這個事件,只有一方發言,自己給自己認定了一個“見義勇為”,其他兩方面沒有個態度。這樣就有那麼一點黑色幽默,就像瓜伊多,自行宣佈為委內瑞拉“臨時總統”,這顯然不符合規定的。

“見義勇為”應該由有認定資格的機構給予認定、批准、授予。

這個事件的發生、發展,讓我們發現,沒有最狗血,只有更狗血。

警方的調查結論是,這個“見義勇為”者,有故意傷害行為。這樣的劇情就有那麼點狗血了。

更狗血的是,檢方把警方提請逮捕“見義勇為”者的材料給否了。

接下來事件怎麼發展,我們將繼續關注中。

有人呼籲對“見義勇為”有一個明確的司法解釋,有一個可以操作的參考標準。這樣不至於出現打擊後來者的積極性,也不會讓“見義勇為”“見光死”。

警方有責任還社會一個真相。

“見義勇為”還是“見光死”(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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