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老人一方去世又無遺囑,另一個老人能否直接把房產過戶給某個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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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到不動產登記窗口查詢,確定該房產產權明確清晰,有土地信息,符合轉移過戶的條件。(因為老房產因歷史原因不一定能過戶)

第二,排除去世老人的父母繼承權,因為可能老人的父母已經過世了。有繼承權的就剩老伴和子女。

一般房產產權夫妻各佔50%份額,那麼法定50%份額有在世老伴和子女共同繼承均分。可見子女所佔比例是比較少的。

第三,老人主持家庭會議,達成共識,約定給某個子女所有。其他子女同意放棄,得房者可以適當貨幣補償給放棄繼承權的兄弟姐妹。

第四,利害關係人共同到不動產登記窗口,簽署放棄繼承的聲明或繼承的文書。(走買賣程序,繼承程序不建議)

時間許可,不建議進行公證,可以省去約1.5%的公證費。

第五,得房者繳納相關稅費,具結等待領證。



1程前


老人家能否賣給子女,這個問題要從幾個方面來考慮的,1辦理手續問題,2子女遺產分配問題,3繼承問題。


1辦理手續問題

老人家一個人能否去不動產交易登記中心(俗稱房管局,下面使用房管局這個俗稱來代替)將房子過戶給其他子女?

如果房產是商品房,房產證只有健在一個老人家的名字,這是可行的!老人家攜帶本人的身份證,房產證等,即可將房子賣給其中的某一個子女的(當然部分城市有限購,子女需要有買房資格,這個就展開討論了)。

如果房產證有兩個老人的名字,或者房產證只有已經去世那個老人的名字,或者房產是房改房等特殊房產,健在的老人無法單方面辦理過戶手續。這個對於老人家來說,還是有可能發生的。

如果房子有抵押,有查封,或者其他限制出售的情況,自然也是無法辦理過戶手續的,這個不展開講了。


如果是房管局認定可以過戶,那麼攜帶齊全的證件即可辦理過戶給某個子女,如果房管局認為交易不符合條件,就會當場退件,不可以辦理相關的手續。


房管局在審核交易條件的時候,不會審核業主的房產是否夫妻共有,是否婚後購買,是否得到配偶的允許,只需要房產證有名字的人出面賣房即可。房改房雖然只有一個人,但是當年分配房產的時候通常是分給夫妻的,故而房改房出售需要提交房改房繳款明細表,審核配偶情況,如果配偶去世了,依然需要辦理繼承方可出售。


2子女遺產分配問題

老人去世了,老人的遺產按理需要辦理繼承手續。按照繼承法的要求,如果有撫養協議,按照撫養協議分配遺產,如果有遺囑按照遺囑分配遺產,如果都沒有,則按照繼承法法定分配遺產。

《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去世老人的父母(如果尚健在),配偶(也就是另外那個尚健在的老人),子女都依法享有繼承權,所以從這個角度來分析,正常情況下遺留的房產去世老人有一半份額,這個一半份額由健在的父母,配偶,子女(子女如果去世,其子女可以代位繼承),故而其他子女也是有繼承權的,另一個老人將房子過戶給其中一個子女是侵犯了其他子女的財產權,過戶是無效的。

除非房產是在世老人的單獨房產,另一個老人有完全的支配權,否則其他子女可以提出起訴,交易就無效了。


如果房子只有一套,分割房產給多個子女也不方便,也可以其他子女獲得現金或者其他補償,那麼將房子過戶給其中一個子女也是可以的,這樣子其他子女就不會有意見了。


當然在很多地方,尤其是廣大的農村,已經出嫁的女兒是沒有繼承權的,也沒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可是按照繼承法,無論是否出嫁,女兒都是有繼承權的。


如果老人分配家產不公,輕則子女有意見,容易鬧矛盾,重則對於撫養老人也有影響,甚至有的子女老死不相往來。


3繼承問題

上面分析了,一方面其他子女依法享有房產繼承權,另外如果房產證有去世老人名字,或者房產本身是房改房則是需要辦理繼承。這種情況下,另一個老人不能將房產出售給其中一個子女的。

在辦理繼承的過程中,如果其他子女放棄繼承(無論是否有條件),則也可以將房產給其中某一個子女繼承,至於另外一個老人的份額則只能出售給該子女,故而辦理過戶後,新的房產證房產來源是,繼承,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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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房產


我來回答這個問題,如果一位老人去世瞭然後他又沒有遺囑另一位老人,可不可以把房產直接過戶給自己的子女?

在我們這個地方是不可以的,以前的房產證在我們這邊認定是都是夫妻共有財產,而老人去世,以後剩下的一位老人只擁有一半的產權,如果你這樣直接到房管局過戶,那麼房管局是不會收件的,我們這邊正確的做法是第一步要到公證處去做遺產的公證,在全家人到齊的情況下到公證處做詢問筆錄,然後把已經過世老人一半的房產,繼承給剩下的老人,使她擁有完全的產權,這樣當剩下的老人擁有完全產權,這樣老人才可以到房管局把自己的房產,過戶給自己的子女,這才是正確的操作方法。



習慣有袮112


這個不太容易實現。

第一,房產的權屬問題。

按照所述情況,該房產應當是屬於老人的夫妻共同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可能登記在以過世老人一方,也可能登記在現存老人一方,還可能同時登記在雙方名下。

但不管房產的權屬登記狀況如何,均不影響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而配偶一方單方將房產的過戶行為屬於無權處分行為。

若房產僅登記在在世老人一方,實踐操作是可能單方便將房產過戶。但因是無權處分行為,且是將房產過戶給某個子女,作為子女應當知曉該房產屬於父母的共同財產,所以這種情況的無權處分不符合善意取得。故,即便過戶,其他子女也可能提起撤銷訴訟。

若房產登記在已世老人一方或雙方名下,這個過戶行為基本不可能實現。

第二,房產繼承問題。

因為已過世老人享有房產份額,在產權人過世後,則直接產生繼承法律關係。

一般來說,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每個來人都享有二分之一份額。老人及子女都作為繼承人繼承已過世老人二分之一份額。


葉律師


不能。因為自二老中的一老去世時,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按法定繼承的情形已滿足。雖然存世的老人擁有夫妻共同財產的50%份額,但是另外50%應該按照第一順序繼承人數量均分。對於這部分房產份額即使是存世老人也沒有單方面的處理權,只能是協商後決定。比如二老有子女二人,三人均分這50%後,存世老人控制房產的66.7%份額,他可以以遺囑或生前贈與形式將這部分份額轉給他認可的繼承人。如果未立遺囑,或未明確贈與繼承人的,老人去世後,按法定繼承。


用戶102705716761五福


不能!

因為老人一方去世,另一位老人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不能完全繼承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所以除非所有繼承人同意,在世的另一方老人就沒有資格直接把房產過戶給某個子女。

題主所說明顯老人有多個子女,所以這套房產去世老人的那一半應該由另一位老人和其子女們平分,他或者她可以將自己的一半房產和平分的這一部分過戶給某個子女,而其他子女平分的那部分老人無權支配。

其實不建議老人這樣處分財產,即給自己以後養老帶來麻煩,也會讓子女們之間不和睦,人為製造矛盾,現在社會不像過去是按照民俗鄉規的老傳統風俗,兒子繼承家產負責養老,現在法律規定男女平等,無論是繼承家產還是贍養老人,都是一樣的責任和義務。


我的房子我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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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老人不能直接把房產過戶給某個子女,因為老人的老伴、子女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法定繼承去世老人這1/2的房產。

所以不光是老人的老伴,子女也是這套房產的共有產權人,所以老人的老闆自己不能直接把房產過戶給某一個子女,需要徵求所有子女的同意才可以過戶。

如果有子女不同意,老人可以起訴要求析產,由於老人佔據超過1/2的房產份額並且是實際居住、使用人,一般情況下房子會判給老人,由老人向其他子女支付其擁有房產份額的現金,這樣老人就是這個房子的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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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將房子過戶給子女

首先要前往公證處去做遺產的公證,有繼承權的利害人應全部到場並簽字同意,先將過世老人房產進行處分,確定繼承人各自份額,然後進行贈與(或放棄繼承權),憑藉公證就可以辦理過戶了。

公證程序的必要性

老人房產首先是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去世後,另一方取得一般夫妻財產,在世老人還要和其他子女分割另一半房產,老人將自己繼承的部分和其他子女的繼承部分通過贈與(或放棄繼承權),才能使房產所有權歸於子女,經過公證後,房管局才能認定此房沒有法律糾紛,可以依法辦理。

不贊同在世老人把房子過戶給子女辦法

此種方式並不能節省稅費,但是弊端很明顯。一旦老人失去房產所有權,就會為養老埋下隱患,不是不信任子女的孝心,現實社會太殘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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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他繼承人都書面放棄繼承的情況下,是可以的。


菅峰律師


一般來說,老輩人的房產基本上屬於夫妻雙方共有,現在一方去世,那麼屬於這一方的1/2房產就應該作為遺產被繼承,並且老人在生前有沒有留下遺囑,所以應該按照法定繼承來繼承。

老人的老伴、子女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這1/2的房產。

所以不光是老人的老伴,子女也是這套房產的共有產權人,所以老人的老闆自己不能直接把房產過戶給某一個子女,需要徵求所有子女的同意才可以過戶。

如果有子女不同意,老人可以起訴要求析產,由於老人佔據超過1/2的房產份額並且是實際居住、使用人,一般情況下房子會判給老人,由老人向其他子女支付其擁有房產份額的現金,這樣老人就是這個房子的所有權人。

之後老人可以將房產過戶給想要過戶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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