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敦促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 投案自首的通告

2019-04-04 16:31 | 浙江新闻客户端 | 通讯员 周洁梅

为依法惩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给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以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凡实施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凡为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充当“保护伞”或有其他涉黑涉恶腐败问题的公职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向监察委员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主动交代问题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其中,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分。

三、犯罪人员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话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到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司法机关或者有关组织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视为自动投案。

四、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犯罪人员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涉黑涉恶罪行的,以自首论。

六、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七、对于拒不投案自首、继续为非作恶的,将依法从严惩处。对于为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充当“保护伞”的公职人员,将坚决依法依纪查处,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八、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对提供有价值线索,为发现、查处、打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作出重要贡献的公民,将给予奖励。

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县扫黑办等有关部门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信息和安全,对举报人、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将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山县扫黑除恶接受举报或投案自首联系方式:

1.常山县公安局

电话:110

信箱:常山县公安局人民来访接待室

2.常山县人民检察院

电话:12309

信箱:常山县人民检察院案管部

3.常山县人民法院

电话:12368

信箱:常山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4.常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山县监察委员会

电话:12388

信箱:中共常山县纪委

5.常山县委组织部

电话:12380

信箱:常山县委组织部

常山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4月 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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