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某刚入职就怀孕了,一直在请假,后发现其本科学历造假,可以开除A吗?

落长生


虽然不能以其怀孕为理由开除她,但能以其学历造假为由开除她,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女性职工在怀孕期间是不能被轻易开除的。即使该女职工非因工受伤而不能胜任原工作、即使她经过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即使因为情势变更致使不能履行合同、甚至即使公司需要经济性裁员,也不能将怀孕职工予以开除。这就是法律本着人文关怀的伟大精神,对女性职工的特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

当然,不能轻易辞退怀孕女职工,并不意味着绝对不能将其开除。如果该怀孕女职工具有重大过错,那么用人单位就可以对她进行“过失性辞退”,从而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如题所述,该女性职工的本科学历存在造假,而学历造假则意味着她当初在提供个人信息时存在弄虚作假的欺诈行为。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正式订立劳动合同以前,负有如实告知与履行工作有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的义务,而学历显然属于需要如实告知的个人信息。因此,用人单位与她订立的劳动合同,因欺诈事由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

综上所述,因为劳动合同具有无效事由,因此用人单位可以辞退该怀孕职工,并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冰焰


一步一步解释,你是HR,首先要做到的是保护好自己,不能因这件事影响你的职业。

一、你找到《任职承诺书》一类的协议,看对方是否对学历进行了承诺,或如有虚假材料,企业可以解除合同、不支付补偿金等承诺。

如果没有,就找劳动合同有关学历的条款,看看你们是怎么约定的,如果有类似条款,那么毫不犹豫把她开除了吧!

因为,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如果提供虚假信息,使得企业在违背真实订立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无须支付任何赔偿金。

这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这里就不再赘述。

如果学历造假不严重,比如她是复旦造假成清华,而你们公司章程也没对造假进行规定,仅要求大学以上学历,那么她其实符合条件,根据实践经验,很大可能性你们双方没法解除劳动合同。

不要紧,看第二条。

二、如果学历造假走不通,那么也有办法,就是利用她考勤严重违规这一条。

这条不是你不仁,我不义。

而是劳动立法意义所在:既保护劳动者也保护企业。

她作为一个女性,刚入职就怀孕,以请假为理由天天不上班,这是违反劳动法的。

每个公司都有考勤制度,她三天两头不来上班,没有病假条,没有医院诊断记录,没有医院挂号凭证,合适么?

这样的案例其实不少,女性打着怀孕名义,四处购物旅游,最后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企业还还不用支付赔偿金。

另外她刚入职,还在试用期,天天不上班,企业考核标准能通过吗?

这方面也可以考虑下,因为试用不合格,解除劳动关系。

三、如果以上都不行,或者你们嫌麻烦,那就先和她谈判吧。

既然是谈判,就要掌握主动:

1、报警说她使用假证(这个会行政处罚)。

2、当着她面向教育部门、人社部门打举报电话,说她学历造假。

3、吓唬她,造假信息会计入诚信档案(虽然不会)。

你只要做到底气十足,一般人撑不过这三条,她还想要补偿金?

四、最后提点建议,健全公司法律建设。

1、签订劳动合同一定要细致,该承诺的,该规避的,都要清楚。

2、加强试用期考核标准,吃闲饭的,很容易就清走。

3、健全企业规章制度,别什么都不约定,考勤、业绩标准、严重违纪等都要清晰。

4、签个靠谱律师当法律顾问,哪有这么多事。


国际研究院


答案是,不能!

无论因为什么,既然企业已经录用了这名女员工,在其开始妊娠后就不能解雇她,这是受到劳动法保护的!

这种情况相信不止一两家公司遇到过,我也知道题主在怀疑什么,无非是女员工简历造假骗取了入职,然后火速怀孕,甚至有可能入职的时候就已经怀孕了,这是一种欺骗更是不道德的行为,让企业为这个女员工平白付出了非常多的成本。


但法律就是法律,公司可以在入职前对员工有更严格的背景调查和简历验证过程,但显然贵公司没有这样做,你不能因为很多业界的公司同样也不会这么做作为借口,在法律面前显然是不合理的。


现在你们既然已经录用了这名女员工,且她确实怀孕了,那么就只能硬着头破接受这件事,如果要开除她,她一定会起诉你们公司,到时候她必然胜诉,结果更悲惨。


未泯双瞳


虽然我是女生,而且是两个娃的妈妈,目前在休产假;但是真的特别讨厌这种女的。这种人,直接搞坏女性的就业市场。

(工作八年,休产假两次,公司没有任何为难,当然牺牲了一定的职业发展,人都是相互的,有付出有所得)

1.在目前法律内,怀孕期间是受特殊保护,但是并不是完全不能开除。

2.学历造假,公司在其的入职表、简历表或者入职通知书有没有要求提交资料的真实性以及违反后果。

另外,公司的规章制度有没有此类规定。如果有就按照规定和约定办理。

3.以后入职体检加一个X光类项目可以杜绝。我知道有些公司就是这么杜绝这种不道德的求职者。


礼67093015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根据该规定,《劳动合同法》在女职工三期期间只是禁止用人单位已不能胜任工作,合同订立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经营状况恶化确需裁员这些情形下解除合同的权利,并非排除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此,劳动部办公厅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作了如下解释:"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辞退;女职工在三期内违纪,按照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应予辞退的,可以辞退。"

但是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从国务院的这一规定来看,只要在女职工"三期"内,就禁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当然从法律适用上来说,《劳动合同法》是人大颁布的法律,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属于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在法律法规出现冲突情形下,应当适用法律的规定。

对于女职工通过伪造学历骗取入职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及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叶律师


这么理解吧。学历造假,在签署劳动合同之前,用工单位可以进行学历审核,这是用工单位的失责,过错主要责任在用工单位,既用工单位没有进行有效的审核并且签下了合同。

现在用工合同生效,那么用工单位就该负责员工生育休假,并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这是企业责任。

现在说员工造假开除,这个有员工主观过错,但从审核时效来讲,这个后置审查难免有点故意为之,所以应该继续执行合同至产假结束。

至于怀孕请假这事,建议从医疗部门入手吧。第一员工非正常病假需要提供医院的休假单。实地去查实一下,跟医生了解一下。不怕麻烦的话找医疗鉴定机构做医疗审核,是否有必要开具休假单。如无必要,那么就是医生过度医疗。看医生举证了。如果是非法获取病假单,这个可是要付法律责任的哦。


邻居说A轻点


大实话:学历造假属于合同欺诈,企业可以以此开除相关职工。

我们都知道,就劳动法相关规定来说,对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是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辞退的,并且用人单位还要给予其相应的补贴。

所以,现实生活中确实也确实会有一些女性通过入职就怀孕的方式来进行带薪休产假。这对于一些企业来说,确实是一件很不幸的事情。因此,我们也经常能够看到一些因为辞退怀孕女员工而发生矛盾和纠纷的事情。

最近就网上看到这么一件案例讨论,案例背景是一名女职工小张,在入职一星期后就对公司称自己怀孕了,然后要求休产假,虽然公司方面也怀疑其有欺骗的嫌疑,但是,因为法律规定不得辞退三期的女职工,所以也只能是忍着。不过,过了几天后,公司的人事发现,这名女职工存在学历造假的行为,因此,企业就以学历造假这个事表示要将其辞退。然后,问的是,企业这样做是否违法劳动法。

对于这种现象可以很确定地说,企业是可以以学历造假这个理由对其进行辞退的,并且不用承担对这个女职工的三期补偿。

首先,我们要明白一点,《劳动法》规定的是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轻易将其辞退。注意,这里写的是不得轻易将其辞退,而不是不得辞退。

说现实一点,如果说,该名怀孕的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做了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或者说损害企业利益的事情,那么企业还是可以将其辞退的。

我们必须明白,“怀孕”不是女职工避免被辞退的挡箭牌。同样,在这里,虽然该名女职工怀孕了,但是其学历造假就是一种合同欺诈的行为。打个比方来说,我们去买东西,虽然合同签完了,但是,我们发现对方给我们的是假货,那么我肯定是可以退货的。

或者,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假设,这名女职工简历上写的是清华大学毕业的小李,但是,实际上他就是某二流大专毕业的小李,那这完全就不是一个人,企业肯定是可以凭借这一点将其辞退的。

所以,还是希望无论是企业也好,个人也罢,我们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就必须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做事。如果自己想着通过投机取巧的方式获得一些不法利益,那么,后期也肯定是需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的。

有理有据,实话实说,关注:大实话。让我们一起用理性的视角看世界。


大实话


答案是:不能。

第一,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订版)有明确的规定:(见以下引用)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我国现行的《劳动法》(2009年修订版)也有明确的规定:(见以下引用)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限制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我们两部现行的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法律均明确规定不能。所以,不管用人单位有什么充分的理由,或者搬出劳动者的学历造假,欺骗用人单位的情况而订立的《劳动合同》等等理由,最后仲裁或法院审判时都得不到支持的。因为:一是劳动法的立法原则之一就是“优先保护”,即优先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二是劳动合同的是否订立不影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判定,只要劳动者到你们公司上班了,即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所以,如果你要“开除”该员工的话,请三思!协商或由HR部门做有艺术的处理才是最佳的处置本事件的方式。

欢迎您的留言与关注,我将持续带给你各类职场干货!


人力资源Jack


从法制、规范的角度分析:

1、员工怀孕,按照“三期”管理规定,不能以“怀孕”为由开除员工。

2、一直请假,是否违反了公司的管理制度,是病假、事假,还是其他休假,能够休息多久,单位是否通知其返回工作岗位,员工在休假上是否存在“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行为?如果有,可以按照“严重违规”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3、学历造假,可以按照“以欺诈行为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三期”并不是完全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从公司管理角度分析:

1、公司招聘环节把关不严,学历造假这么容易核查的事项都没做。

2、公司制度执行松懈。员工请假审批、销假执行力度不够。

3、公司人文关怀不够,员工怀孕、请假,是否安排专人进行人文关怀?而不是去找员工的漏洞,准备开除员工。如果工作到位,至少可以做到好说好散,矛盾不至于激化。

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细节很重要,事情往往不复杂,细节不到位,事情就会复杂化,解决起来需要更大的代价。


老刘谈HR


负责任的告诉你:可以!

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不受三期限制。

难点在于你手头上的证据是否充分,很多hr平时工作不到位,以至于明明有法可依,却还是败诉。

本科学历造假,首先说他没有本科学历。

在招聘这个岗位时有明确的录用条件(任职要求)吗?

你也许说招聘网站上有,那这个取证稍微有些麻烦。并且网上写的要求往往在实际面试时有些要求被放宽。所以不见得法官会采纳。最妥当的做法就是签的offer,上面明确写了录用条件。另外还可以是入职后签的岗位要求等。当然这些都需要有明确的本科学历要求,才能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其次,学历造假。你的规章制度中是否有明确规定,入职资料不得伪造,伪造构成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等内容。你的规章制度是否在入职时就告知她,是否有签收记录或者培训记录。

如果以上都做到了,开除她一点问题都没有,而且合法。

如果以上没做到,或做得不全,那也要开除,即便支付赔偿金。因为诚信是很多企业写进企业文化的,如果公司坐视不管,如何向员工耕植企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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