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老賴”問題,該不該罪及子女?

博弈娛樂新媒體


這個屬於父債是否需要子還的問題。


合同糾紛有一個重要的原則,就是相對性原則。合同相對性原則,是指原則上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只能賦予給當事人或加在當事人身上,合同只能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拘束力,而非合同當事人不能訴請強制執行合同。

債權債務糾紛原則上必須遵循合同相對性原則,在老賴問題中,子女並非債權債務糾紛的相對人,自然也不能要求其作為債務主體,來承擔父母的債務。

當然,凡原則必有例外,在部分特殊情形下,作為子女則有可能需要承擔父母產生的債務。

1、家庭債務。

家庭債務,這個是指父母為家庭生產經營活動所欠下的債務,這種家庭經營一般僅限於農村家庭承包經營或個人工商戶經營中,其中經營行為基本不涉及。

根據《民法通則》第二十九條:“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根據該規定,若是以家庭作為經營所拖欠的債務,子女作為家庭組成人員,有可能需要以家庭財產範圍內來償還。

2、債務繼承。

債務繼承主要是因為繼承父母的財產,而一併繼承父母的債務。這個本質上也是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既然享受了相應的權利,也必須承受相應的義務。

根據繼承法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債務,但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則不負償還責任。

從本質上,這個也不算父債子還,因為償還的財產價值是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本質上還是父親的財產,只是因為主體的問題,就且當也作為父債子還的一種形式吧。


葉律師


說實話,我覺得“老賴問題”,應該罪及子女。來講一個我們村真實的故事吧。

我們村就是一個普通的小農村,村子裡幾百戶人家。故事的主角呢是我的一個弟弟,沒有血緣關係,只是小時候玩的特別多,他比我小,叫我哥哥。

那時候他們家做塑料加工,那時候才零幾年,他們家通過做這個賺了不少錢。後來他爹不知道和誰聯繫的,說往外放高利貸能賺錢,於是和村子裡一些人一起往外放高利貸。後來放過幾次應該是賺到錢了,他開始借村子裡一些朋友的錢,加起來借了有將近100萬吧,放出去之後就沒再收回來。後來才知道被人家下了套。一個本來可以生活的很好的家庭就這樣破碎了。

那時候被借錢的人都會去上門要錢啊,但是那一家人也是挺不會做事的。本身家裡做生意,賺錢也不慢,和人家說說,自己慢慢還就行了,但是一家人想到跑路。他們家出事之後,家裡門一直緊閉,晚上也不開燈。村裡人都以為他們跑了。有一個人膽大,就直接爬牆進去了,結果發現他們家裡還沒跑,就是躲在家裡。結果那個人把他打了一頓。

再後來就沒有這一家人的消息了。直到兩年前,他兒子長大了,我正好碰到他,他說這幾年一直在外面上學,他說起這些年,當初因為他爸,一家人跑到了別的地方去等等,後來我問他以後怎麼著,他說去當兵,反正法律上我沒義務還錢,我爹他自己還,我不管。那時候我就覺得這一家人都不咋地,從那以後就再也沒見過了。

所以我覺得老賴真的是個人問題,甚至會影響到家庭,所以必須要罪及子女,才能更好地防治老賴的問題,你們說呢?





每日心情錄語


針對老賴,支持罪及子女。

本人大學期間主修法學專業,從事法律實務多年,當看到當事人拿著法院的判決書,眼裡那種無助失望的眼神時,深感自己渺小和法律的蒼白。為什麼法院判決了,執行卻很難?老賴逍遙法外,主要還是因為老賴的違法成本過低,加之法律的滯後性,讓老賴鑽了法律的空子,某種程度上,這是對法律的一種傷害,不利於依法治國的推進。

懲治老賴,如果單單約束其本人,實踐證明,效果並不好,只有將具有血緣關係的子女列入懲罰範疇,才能斷了老賴的後路。當然,罪及子女的範圍和事項,不能簡單粗暴,也需要區別對待,這需要執法者的智慧,也是我們下一步努力的方向。

社會在發展,司法體制改革也在不斷的完善推進,國家已意識到這個問題的嚴重性,如果任其發展,會破壞整個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導致社會價值觀嚴重扭曲。2016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佈關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指導性文件,對信用體系建設進行了頂層的設計;最高人民法院與國土、民政等部門聯合出臺了限制老賴的一系列法律規定,其中就涉及針對老賴子女入學、求職進行限制。經過實踐證明,這些辦法是可行的,有效地打擊了老賴,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捍衛了法律的尊嚴。懲治老賴,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與人民的期盼,還有很大差距,還有很遠的路要走,本人認為還需要加強。

一是建立預警機制。建立健全全國性、全行業、綜合性的信用體系,加快全社會個人信用制度建設。建立預警機制,對企業、個人信用進行評定,不定期對投資行為及負債情況進行披露,動態調整其信用等級,讓關聯人知曉其財務狀況,從源頭上防止老賴的產生。

二是加大宣傳力度。法律法規條條框框已經有了,但社會知曉度還很不夠,全社會對這些法律法規還缺乏全面的認識。從執行案例來看,主動履行的老賴還比較少,執行的實效性還不夠,當事人權益沒有及時得到維護。只有加大相關法律法規宣傳力度,讓人人學法、懂法,人們心中才有敬畏。

三是加快司法體制改革。現如今,法院審理案件,實行終身負責制,這是司法改革的一個巨大進步,最大程度防止了冤假錯案的發生幾率。但是,法院重審判輕執行的思維還沒有徹底改變,沒有將執行與審判擺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導致判決沒有得到很好執行,嚴重挫傷了人們用法維權的積極性,讓社會對法律失去了信任和信心。要解決這一問題,需要加快司法體制改革,從體制上尋求破解。

四是形成機制。各地、各部門儘管出臺了懲治老賴的法律規定,但大多數還是各行其是,單打獨鬥,站位也不夠,顯得散而亂。懲治老賴,各地、各部門只有樹立一盤棋思想,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運行機制,打破部門、地方利益壁壘,實現信息共享、聯合執法,才能發揮真正的威力。


小公務


前不久看到了一則新聞,說一年輕人考上了公務員,但審核時發現其父是失信人員,於是這年輕人的成績作廢,公務員不予錄取。這就是典型的父母失信罪及子女的案例。按當前的法律法規,對失信人有不允許其乘機,乘高鐵,不允許其參軍,報考公務員,入國企之類的諸多限制。這些法規會不會向失信人子女傾斜尚未可知。雖說一人有過罪及子女,看似人類文明的倒退,對失信人子女有失公平公正,但往大方面看,這一舉措無疑加大了對失信行為的抵制、懲罰力度,使失信人倍受社會、骨肉至親的輿論道德譴責,從而減少社會上的失信行為。如此反而有助於維護整個社會的公平正義。綜上所述,對失信人罪及子女,個人認為還是應該的,不然這些“老賴”不知羞恥拒不歸還親朋甚至是社會底層農民工的血汗錢,嚴重敗壞了社會風氣,這是發展的文明社會不能包容的。但人類文明社會發展到今天,對罪及子女這種行為的把控應該有度。


鶴飛清宇1


先表達我的觀點,老賴絕對不能罪及子女

父債子還,天經地義?真的天經地義嗎?如果父母的失信,如果父母的老賴,都要無辜的子女承擔的話,那麼是否有人為孩子考慮過?

1進學受到歧視,始終被別人帶著有色眼鏡看你,你能理解那種心情嗎?

2帶著壓力去學習,和不帶有目的性的為了求知而學習,哪個更好?

3畢業工作,本來我國就業形勢就很嚴峻,剛畢業本來養活自己就很不容易,還要承擔因為父母的問題導致的一系列事情,我只想說子女何罪之有?

3因為有老賴的父母,那麼父母工作上的不如意,一般都會回家發洩,素質不行,對外界都失信,那麼對自己孩子的教育又能好到那去。

家中被莫名其妙打罵,去學校於社會中還被歧視,父母歸父母,孩子始終是無辜的,相反我覺得,不僅不應該老賴罪及孩子,還應該給孩子更多的關懷色和溫暖。感謝大家支持。



國學風雲會


某人甲、中標一政府工程,中標價2⃣️800萬工期兩年。交質量保證金及民工保證金420餘萬元、進場後、政府支付百分之二十。施工過程中,為迎檢及本應由業主完成的拆遷徵地隱性開支、趕工費用四百多萬。在此過程中政府答應以簽證方式解決。為響應政府五十二、白加黑、工程提前半年完工。進入審計後、政府審計外包,政府以審計公司審減律來確定公司費用。工程完工兩年後審計結果出來審減律達到百分之四十!所有趕工簽證等通不認帳!在次過程中經辦人員已更換三次。由此某人甲由一箇中產成了失信被執行人!你們口裡的老賴!他只想過好自己的生活、投入自己的資金實實在在想做點事。你們能幫他把政府追加為老賴嗎?


圈養時代


關於懲罰“老賴”該不該罪及子女,現在涉及最多的就是老賴子女被限制讀書的問題。如果說不讓老賴子女就讀貴族學校尚可以令人理解之外(這一條是否完全合理,還有待商榷),有些大學拒絕錄取老賴子女就是很嚴重的公然違反憲法了。我國憲法規定:凡有中國國籍的都是中國公民,中國公民有接受教育的權利(這裡的“教育”包含了高等教育)。不讓老賴子女讀大學,就是剝奪了他們作為一個合法公民的基本權利,這就是在違憲!國家可以制定任何更嚴厲的措施來懲治老賴,包括判刑、三年五年、十年二十年甚至無期徒刑,但不能用違反憲法的手段來懲治違法之人。這絕不是一個“依法治國”的國家應該做的事。況且,一個18歲的孩子上大學,其費用是可以通過自己籌借或者親戚朋友資助等方式來完成,並不一定就是用了其“老賴”父母的錢。武斷地認為“老賴”子女上大學的錢就是用了“老賴”的錢,這顯然不符合我國法律“以事實為依據”的法治理念。


美色當前1


當然該罪及子女。老賴之所以敢賴,就是自己豁出去了,反正就這一吊子,你只要弄不死我,什麼上徵信上黑名單,愛咋咋地。

還有好多老賴,比較聰明,騙來的錢給父母老婆孩子一分,然後離婚,孩子歸愛人,自己一個人流浪江湖去了,連找都找不到,還想要錢?

但是,如果老賴罪及兒女就不一樣了。除了懲治老賴,子女不得上高中以上教育,中考和高考審核其父母徵信,一旦徵信已是即不得參加考試。已在就讀父母成老賴的不發畢業證。

老賴子女也不能在公務員系列工作,包含軍隊,警察,法院,檢察院,各級政府部門,各國有企事業單位,大中專院校以及所有的國家發工資部門工作,已經工作的父母成老賴的,3個月內解除合同或辭退。

必須要讓老賴的子女輸在起跑線上,最好一直生活在社會底層,才能斷了老賴舍了我一個,幸福全家人的念想。當然,老賴的子女也是人,公民基本權利是要保證的,比如受教育權利,初中以下教育不得查要父母徵信,民營企業中層以下初級崗位不得查要應聘者父母徵信,除了飛機高鐵和涉外輪船以外交通工具不查父母徵信等等。


孫戰2016


老賴要看具體的情況,有錢不還是老賴,如果吃飯都成問題了,當下沒有償還能力,不能定性為老賴,還要看老賴是如何產生的,如果還有其他的債務人欠他的錢,或者說是一些不作為造成的,能一杆子打死人嗎?債務人主觀或者客觀都積極的還錢,但一時還不了,能定為老賴嗎?所謂的老賴子女我個人認為不應該償還這部分債務,如果現在只是以生活為目的借貸,應該不會產生老賴,所謂的老賴應該是其他的一些比較大的投資或者是生產,不包括賭博之人。這其中有些風險不是個人能夠控制的,應該上升到其它一些具體的環境,或者社會風險。個人觀點


蘭舟獨上西樓


題主的問題是:針對“老賴”問題,該不該罪及子女?

因在民政部門工作,我來談談對這個問題的看法。

1.什麼叫“老賴”行為

2016年6月12日,國務院發佈《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文件,正式提出在我國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該制度確立的基本原則分別為:褒揚誠信,懲戒失信;部門聯動,社會協同;依法依規,保護權益;突出重點,統籌推進。

該文件提出的對重點領域和嚴重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其重點包括:

一、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

二、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行為;

三、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公信力的行為;

四、拒不履行國防義務,拒絕、逃避兵役,拒絕、拖延民用資源徵用或者阻礙對被徵用的民用資源進行改造,危害國防利益,破壞國防設施等行為。

上述幾種行為,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老賴”行為。

從上述四個方面可以看出:失信行為包括的具體行為多種多樣,涉及的領域也非常寬泛,對社會都有一定的危害性。國家採取綜合措施,就是為了讓失信人從刑事、行政、社會等方面付出相應的代價。形成不遵守法律、法規,發生失信事實,在社會上你什麼事情也幹不成,倒逼所有社會成員誠實守信,誠信做人,降低整個社會的交易成本,形成人人遵法守信的社會風氣。

2.在這個文件中,並沒有失信行為人的行為,直接影響到子女的明確規定。但也要指出:這幾個領域的失信行為,一旦達到比較嚴重的程度,有一部分就是犯罪行為,在司法機關做出判決後,部分失信人在遭受經濟處罰之外,還得服刑。父母輩服刑,必然對子女們的就學、就業等產生比較大的影響。這是有明確法律、政策規定的。同時,還要指出:家庭對兒女的成長影響極大,父母是兒女們的終生老師。當父母把不守信用、違法亂紀當做兒戲時,還能培養出品德多麼優秀的孩子,這是不言而喻的事。當孩子參加工作、考公務員時,查到父母有失信行為而被列入到聯合懲戒機制的名單中,在其他條件相同時,用人單位肯定不會選擇失信人的兒女。

有人把這種聯合懲戒制度稱為“株連”,甚至說是現代版的人為劃線,其實都是錯誤的。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市場秩序、社會秩序、法律秩序,永遠都是政府的最高追求,也是對守法守紀公民利益的最大維護。這一點毫無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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