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并无危险醒目标志,孩子鞭炮致车辆爆炸死亡,车主应该赔偿吗?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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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非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反而还有权要求孩子父母赔他车钱。

最近发生了与题目案情非常类似的真实案件。一熊孩子在自家门口玩小型烟花,突然走到下水道井盖处,将烟花伸进井盖小孔。


突然之间,井盖里氤氲的浓浓沼气被烟花点燃,然后气体在高温下急剧膨胀,最后引发了一场爆炸。
熊孩子被这场爆炸吓得魂飞魄散,惊恐万状地跑回家去,大声哭喊着:“妈妈,我好害怕。”万幸的是,这场爆炸并没有引发人员伤亡,但是停在一旁的车应该有一定程度的损伤。

同样,在这起案件中井盖上也没有写着“禁止烟火”等提醒字样,如果小孩被当场炸死,不用说他的父母都会死搅蛮缠地要求下水道管理者赔偿钱财的。就像题目中所述情形那样,车辆本身并没有提醒危险的醒目标志,小孩子在旁边放鞭炮引爆该车当场炸死,其父母一定会要求车主赔偿钱财的。

但是,从法律上来说,无论是井盖管理者还是车主,都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燃气井盖和车辆易被引爆是基本的生活常识,无需管理者或者车主做出特别警示。更何况,燃气井盖和汽车本身是没有危险的,是第三者把火靠近才引发爆炸的,危险源来自外界因素。因此,井盖管理者和车主既没有做出危害行为,也没有任何过错,怎么能承担赔偿责任呢?

也许有无良律师会抬杠说,小孩子哪知道什么生活常识啊,所以井盖管理者和车主应当防范小孩子。但是,小孩子缺乏生活常识,但他的监护人并不缺乏生活常识,他们应当承担相应的监护职责,告诉孩子不要去做危险的事,并尽职尽责地避免他们造成危险。因此,孩子在缺乏监护的情况下发生危险的,是监护人监护不力造成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

同样,井盖损失和车辆损失,都是孩子一手造成的,井盖管理者和车主有权要求孩子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替代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冰焰


不应该赔偿,只有特殊车辆,譬如油罐车才会贴上危险醒目的标志,一般车辆没有要求贴上危险标志吧。

现在的熊孩子真的挺多的,前两天我周边发生了一件事,一穷孩子点燃一根鞭炮扔进了厕所,可想而知,喷了满厕所的粪便。

孩子一脸委屈的回家了,结果家长找厕所负责人要赔偿。厕所负责人那个乐啊,因为她正不知道是哪位熊孩子干的好事。

最后报警,警察到了之后,熊孩子家长赔偿了厕所负责人清理粪便,粉刷厕所的损失。虽然说孩子不懂事,但是家长却应该告知孩子一些生活常识,厕所里有沼气,不能有明火,家长没有尽到义务,当然要为孩子的行为承担责任。


譬如题主提问说“车主需不需要赔偿”,我只是想说车主可以要求孩子的监护人对车辆损失进行赔偿。

现在的民法规定,八周岁以上就是限制民事行为责任能力人,父母有监护的义务。


秘语相传


你意思没标志你家孩子就该在别人车上放炮是吧?就算是没上牌的新车,如果放炮给别人车烧了你这种人也会和人家扯皮,不会赔新车给别人,因为出了事你首先想到的是怎样把责任推给别人,而不想想自己有没有错...

1.燃油车接近易燃易爆物本身就有一定的危险性,孩子不懂是你教育不到位,这是你的责任。

2.在别人车旁放炮至别人车子爆炸损坏别人财务,这是你管教不严,随意损坏他人物品,也是你的责任,难道你不应该从小教育孩子不是自己的东西不能碰,更不能去损坏吗?

3.孩子放炮大人不应该陪同吗?现在的烟花爆竹上基本都会标注在成年人陪同下才可燃放,试问当时你在哪?你有没有起到陪同监护作用...

就这以上几点你先理清楚了在来回复,不懂得在慢慢教你


爱_直至成伤missing


孩子放鞭炮引起车辆爆炸,导致孩子被炸身亡。首先这个案例肯定是假设案例,因为这种案件的发生几率几乎为零,除了孩子是被困在车中的。假如真的如题所述,车主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我们从下面几点进行分析一下:

第一,说“车辆没有危险醒目标志”,那么我们想一下,这个标志是给谁看的?假如是给大人看的,那么哪个大人不知道车辆不能接近火源呐?假如是给孩子看的,孩子看不看暂且不论,关键是孩子是看得懂字还是看得懂图案呐?



第二,已经确定是孩子自己放鞭炮导致车辆起火后爆炸,本身就是因为孩子导致车主无辜毁了一辆车,按道理应该是小孩家长赔偿车主损失的,岂能反过来向车主追责?

第三,孩子的死亡的主要责任人,应该是家属,因为孩子如果不大,本身外出玩耍就应该由家人看护,尤其在外面燃放鞭炮,更是非常危险,必须由家人在旁陪同,所以孩子的全部责任都在家属自身,更不能人死了就找他人负责!


希望法律对于这种“我死我有理”的索赔不予支持,更不能随便以双方调节的方式进行判定,如果对不合理的现象一直持和稀泥的态度,那么只会让情不是情、理不是理,所以此案例不应由车主承担责任。


遇我得福


不管从情理还是法理上来讲,这个事件实际上并没有任何的争议可言,而且责任也很容易分辨的,不具备民事行为的熊孩子没有责任,但他的监护人是有责任的,车主不但不应该赔偿,而且完全有理由申请自己的赔偿诉求,因为车主也是事故的受害受损一方。

但是,在现实当中,很多事情并非我们想象中那么简单,因为我们的一些法官总是充满了“人性的怜悯”,总是满怀“人道主义的关怀”,一句人家娃儿都死了,你多少赔点,就足以让你有苦难言。

没有醒目标志不是借口,再说了,即使是贴上了醒目标志孩子就能看明白吗?而且车主也没有义务和责任贴上醒目标志啊,因为车辆管理没有任何这方面的要求,只要车主严格按照车辆使用管理规定和交规就行了,不需要多此一举。我们退一万步讲,这个车主贴上了醒目的标志,但要是一个瞎子去放鞭炮呢,是不是又要埋怨车主为什么不张贴盲文标志呢?那还有完没完了。

我记得以前所住的小区里,就有个熊孩子放鞭炮把一户人家阳台晾晒的衣服点着了,进而把房子内家具烧了,最后由孩子和家长和物业做出理赔,判定的是家长的监护失职和物业和管理不善。

就这个案件来看,不管从哪个角度讲,车主一点问题都没有,相反车主还应申诉理赔。


元芳有看法


车主不但不应该赔偿,孩子的监护人还应当赔偿车辆损失。理由如下:

一、一般的普通车辆并不需要有危险醒目标志,车辆在正常存放的情况下,是不具备危险性的。因此法律并没有强制性地要求车辆必须张贴危险标志,只有那些运输有毒有害或者易燃易爆物质的特种车辆才要求必须有危险醒目标志。

二、本案的发生是由于小孩放鞭炮引起的车辆爆炸,并不是车辆在无缘无故的情况下发生的爆炸。那么车辆的爆炸就与小孩子的放鞭炮行为是有关的,也就是说小孩的行为是有过错的,是导致车辆爆炸的直接原因。

因此造成小孩伤亡的,其主要责任应当在小孩本身,而与车主无关。



三、小孩子是非常调皮的,放鞭炮正常的燃放就是了,为什么偏要向别人车上扔,这不是故意在破坏别人的财产吗?

对于这样的熊孩子,其家长是有一定责任的。一是没有教育好自己的孩子,二是没有及时管教制止自己的孩子,三是没有保护好自己的孩子。

以至于发生这样的事故,其家长或者监护人是难辞其责,不仅要承担自身的损失,而且还应当赔偿因未成年人的过错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

当然在本案中,鉴于受害人家庭的情况,车主有可能放弃索赔,或者是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法重情深


不应该赔偿!相反我想说如果车辆上面有危险标志你认为孩子就会远离车辆了吗?显然并不会。熊孩子多得是,这种悲剧得发生不仅不能够向车辆所有人索赔,相反应当对于车辆的毁损进行赔偿才是!

临近过年,今天在头条上还看到各种各样熊孩子燃放鞭炮点燃窨井盖发生爆炸的新闻,这种孩子的举动不足为奇,相反的是作为孩子的父母,监护人是否有尽到自己看管和教育的义务?不能总是将自己的不负责任导致的事故,全部归责到别人身上,这种行为不仅不会让人同情,反而只会让人更加厌恶。

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来看车辆运送危险爆炸物的情况下,应当给车辆贴上警示标志,但是换句话说贴上危险警示标志是否就足以阻止熊孩子燃放鞭炮故意点燃车辆?汽车是不会自己爆炸的,是死的,相反熊孩子是活的,一个人如果作,那么即便贴上再多的警示标志也是毫无意义。


麋鹿说法


这要看爆炸车辆的性质了,是一般的私家小轿车,还是从事危险品运输的特种车辆?过年本是一件很高兴的事情,而烟花爆竹对于孩子本就具有不小的吸引力。我也曾因为鞭炮而受伤,好在那时小穿着棉裤避免了受伤。对于这样一起伤害案件,个人认为纯属意外,既然孩子已经走了,车主和孩子的父母都受到较大损失,而相比车主的损失,孩子父母则是痛失爱子,这样的伤痛怕是一生跟随的。事已至此,只有看看怎么善后吧,那么车主是否应该赔偿孩子父母?到底如何处理才好呢?


如果车辆属于民用私家轿车倒好说,若是运输危险品的特种车辆,车主除了民事赔偿责任,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正如上面所说,到底车主对孩子的死是否负有责任,是否应该承担死亡赔偿,要看车主车辆的性质了。如果车辆只是再普通不过的私家小轿车,那么完全没有必要在车身上张贴危险醒目标志,毕竟《道交法》并没有做强制要求。因此车主可以不承担相应责任;若车主的车辆属于运输危险品的特种车辆,或者改装了天然气的CNG汽车,且车身没有危险醒目标志,那么车主对于孩子的死负有过失责任,甚至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也说不准。

鞭炮威力如此大,制造鞭炮的厂家和售卖鞭炮的销售点,是否对此事负有责任呢

鞭炮的威力这么大,既然能引爆汽车。可见鞭炮属于危害性较大的产品,公安介入后应该对鞭炮的成分与威力进行分析检测,确定引爆汽车是否因为鞭炮的原因,如果是鞭炮厂家应该对孩子的死负有相应责任,若是鞭炮产品合格则无需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出于人道主义,估计法院会判定车主和鞭炮厂家,赔付给死者家属相应的补偿金。毕竟人命关天,两方都存在过失因素。

这种事故家长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鞭炮属于危险品理应在家长陪护下玩耍

鞭炮属于国家强制管控物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认定,鞭炮属于爆炸危险品,因此现在社会销售鞭炮是要报备公安局,并且获得认可才能销售的。小孩玩耍鞭炮时,除了要带好围巾、帽子和手套等防护用具,还应该在家长的陪护下玩耍,毕竟鞭炮具有伤人的特性。因此我认为,孩子的父母对孩子的死也应负有相应的责任,不应该过分的将责任全部推倒别人身上,凡是应该先自我反省。


栋哥曰


社会上不属于其个人的采取,损坏了均须赔偿,在毁坏他人财物中受到伤害须由个人负责,未成年人须由监护人负责。

财物没有主动攻击人类,而是人类主动损坏财物,这个过程本身人类就是违法犯罪的实施一方,造成财物损坏须要赔偿,造成人身伤害无论是其自身还是他人均须实施人负责,实施人未成年,由监护人负责。

熊孩子之所以成为熊孩子是监护人未尽到责任,成为危害社会的劣质人口,监护人责无旁贷。比如熊孩子放爆竹引起窖井爆炸,造成公共财产损坏,即是熊孩子被炸死,国家也不负责任,反而熊孩子的监护人必须依法赔偿,否则依法判处徒刑。

社会底线不容破坏,一味胡批乱判纵容违法犯罪是对国家秩序的侵害行为,补课容忍。


宏业007


正所谓一个巴掌拍不响

有因必有果

有果必有因

从问题起因分析角度看

;可以看出孩子父母,在孩子安全教育意识方面的缺失,甚至没有。才导致孩子安全危害的识行为发生。人们长说,安全教育从娃娃抓起,等事情发生变得严重后,才后悔莫及,为时已晚。与其在事故不断追究谁的责任,还不如自我反省,那里没做好,那里出了问题。今后要如何避免这类的事情发生。每次事故后的反思,才能让下一代或者亲人能安全的活着。

纵观国内很多小孩,很多都是缺乏父母的安全教育,哪怕放到学校,也没未必能全面教导。所以户外安全,甚至家庭各种电器安全使用,对于小孩而言,都应该是一门必备功课。父母无论工作多忙,都应该抽时间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让孩子今后能独立面对即将或者潜在的安全威胁,避免因为参与或者贪玩导致事故发生。这才是每次事故后,我们应该要反思的事。而不应该去指着谁对谁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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