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間借貸,十大風險告知書!

1問:什麼是民間借貸?

一答: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企業為了生產經營需要而相互拆借資金,且不以拆借業務為常業的,應作民間借貸案件處理。也就是說除了國家依法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的資金借貸行為都是民間借貸。

案例:名為買賣、實為借貸,應按民間借貸處理

張某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約定張某向房地產公司出借款項800萬元,借款期限為半年,借款利率為年利率20%。同日,張某又與房地產公司簽訂了四份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屋買賣價格僅為市場價值的50%,簽訂合同次日,雙方對涉案房屋進行了商品房預售登記。後張某起訴房地產公司,要求將涉案商品房過戶至張某名下。後人民法院向張某釋明應按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審理,並要求張某變更訴訟請求。張某拒絕變更,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法官說法:在司法實踐中,借貸雙方往往在簽訂民間借貸合同的同時,又簽訂了買賣合同,並且約定一旦債務人不履行還款義務,債權人可以選擇執行買賣合同。由於買賣合同中標的物價值和買房應當支付的借款金額差距較大,債權人往往在訴訟中直接要求依據買賣合同獲得標的物。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後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審理,並向當事人釋明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拒絕變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2問:哪些民間借貸行為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二答:國家不會干涉合法的民間借貸行為,但為了保護正常的市場秩序,規定了下列民間借貸行為是不受法律保護的:1、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的;2、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出借人違反金融秩序轉借牟利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4、借款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如因不正當男女關係引發的分手費、“找關係、託人情”引發的請託費、賭債等。

案例:明知借款用於販毒,借貸行為不受保護

王某系毒販,為籌措販毒資金向張某借款2萬元。張某明知王某借款系用於販毒,仍與王某訂立借款合同一份,約定借款期限10日,借款利率為日息千分之三。後張某起訴王某,要求償還借款。人民法院在依法查明事實後,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進行民間借貸活動時,應問清借款用途。如明知借款被用於違法犯罪活動(如販毒、賭博、走私等)時,應拒絕對方的借款請求,否則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3問: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民間借貸案件,法院會如何處理?

三答:借款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民間借貸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先行處理。公眾對於嫌疑人編造虛假項目、進行虛假宣傳、承諾高額回報等方式,誘使出借人出借款項的,公眾應當理性理財,不得貪圖高息出借款項。

案例:借貸行為涉嫌非法集資借款合同被判無效

李某以非法轉貸為目的,多次多筆向多人借款。王某明知李某借款用於非法轉貸仍與李某簽訂借款合同,約定王某借給李某30萬元,月息3%,借期半年。後李某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刑事拘留,隨後,相關刑事判決書認定,李某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后王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李某清償本金及利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定,借款合同損害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涉及犯罪行為,應屬於無效合同。

法官說法: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並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對於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資的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判定問題應視情形而定。具體而言,如果借款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不知出借人的犯罪行為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案件應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先行處理。如果借款人對於出借人的犯罪行為並不知情且無過錯,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規定情形的,即使出借人的借貸行為由於影響金融秩序而涉及刑事犯罪,亦不影響雙方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4問:民間借貸的利率應當如何約定?

四答:民間借貸的年利率原則上不能超過24%。未超過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法院予以保護;超過年利率24%,但未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已給付的不能再要求對方返還,未給付的也不能再要求對方給付;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已給付的也可以要求對方返還。民間借貸中存在的“砍頭息”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出借人在出借款項時,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利息,不能計入借款本金,要求借款人返還。

案例:年利率24%及其以下屬於“司法保護區”

張某作為借款人,向李某出具借條,約定借款20萬元,月利息為5%,借款期限三個月,當日李某將20萬元款項轉賬支付給張某。後張某未按期還款,李某持上述借條起訴張某還款。人民法院判決張某償還李某借款20萬元,利息按照月息2%支付。

法官說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的相關規定為民間借貸利率劃定了兩條界線,設置了三個區間:第一,對於年利率24%及其以下的民間借貸利息屬於“司法保護區”,法院應當予以保護。第二,對於年利率超過36%的民間借貸利息,其超出部分屬於“無效區”,法院將對超出部分的約定認定為無效,即便債務人已經償還亦可請求債權人予以返還。第三,對於當事人約定的年利率為24%到36%之間的部分屬於“自然債務區”,即這部分利息為自然之債,不得經由訴訟程序、國家強制之力得以執行。如果債務人已經履行的,不得要求債權人返還。

▌5問:借款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五答:出借人應就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借款關係承擔舉證責任。除應保留支付憑證外,還應有借款協議、借條等能夠證明款項性質的證據。出借或償還借款,應當保存支付證據。對於大額款項,宜通過銀行轉賬等方式支付。若涉及大額現金出借或償還的,應當保留現金來源、現金交付的相關證據,以避免事後就實際支付金額產生異議。

案例:無法提交借條原件借款人訴求被駁回

張某與王某繫戀人關係。2014年,王某向張某借款2萬元但未出具借條。後兩人因感情問題分手,張某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王某返還借款2萬元。王某辯稱,其已將2萬元償還張某,借條原件被張某當場撕毀,雙方借款關係已不存在。一審法院對於張某不能出具借條原件的解釋不予採信,故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張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借款方償還借款後,出借方銷燬借條原件的說法更符合生活常理,故在張某沒有借條原件且未舉出反證予以證明的情況下,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法官說法:人民法院對於民間借貸案件的審查原則是“借貸合意”+“借貸事實”。借貸合意可能表現為借條、欠條,甚至口頭協議。借貸事實就是款項的實際出借,其表現形式有收條、轉賬憑證、證人證言等。法官在審查借貸事實時,還需結合借貸金額、貸款人支付能力、當事人之間的關係、交易習慣以及當事人陳述的交易細節等進行綜合判斷。無法提供借條原件,而借款人又不予認可的民間借貸行為,難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6問:原告僅依據借條或僅依據轉款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人民法院是否會支持其訴訟請求?

六答:借款雙方對自己的主張和抗辯均有舉證責任,並且舉證責任是循環分配的。原告僅依據借條或轉款憑證提起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或轉賬系償還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債務的,被告應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當一方無法完成其舉證證明責任時,就可能承擔敗訴的風險。

案例:僅有匯款憑證,借款人訴請被駁回

2014年4月22日日,王某分兩次向李某的賬戶轉入10萬元和15萬元。后王某訴至法院要求王某歸還借款25萬元及利息。李某辯稱該25萬元系合夥投資款而非借款,並出示了王某曾以合夥糾紛為由就相關款項向法院起訴時提交的民事起訴狀及合夥投資款賬目等證據加以證明。人民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出借人應就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借款關係承擔舉證責任。出借人除應保留支付憑證外,還應提供借款協議、借條等能夠證明款項性質的證據。否則在對方有一定反駁證據的情況下,出借人僅憑支付憑證仍難以證明其支付的款項系借款。

▌7問:出借人長期不向借款人催要借款會產生什麼後果?

七答: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出借人的債權超過兩年訴訟時效的,該債權失去了法律的保護。出借人應當在訴訟時效屆滿前及時催要或提醒借款人。

案例:十幾年堅持催要欠款,起訴未超訴訟時效

1995年,王某向劉某借款2萬元並出具借條。後劉某多次催要,王某一直拒不還款。2014年底,劉某將王某訴至法院。王某辯稱此案已超過兩年訴訟時效。人民法院認為劉某多次催要欠款的行為引起了訴訟時效的中斷,訴訟時效期間並未超過,依法支持了劉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儘管本案起訴時間距借款時間相隔十幾年,但劉某不停催要欠款的行為引起了訴訟時效的中斷,故劉某的訴訟請求能夠得到支持。

▌8問:借款給夫妻一方,能否要求另一方承擔還款責任?

八答: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夫妻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都應承擔還款責任。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出借人與借款人明確約定借款繫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夫妻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且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該借款只能由借款的一方的承擔責任。

案例:夫妻一方借款原則上為夫妻共同債務

王某與張某曾是夫妻。2013年6月8日,雙方約定“王某一切債務與張某無關”。2014年3月19日,王某向李某借款10萬元,後未償還該借款。2014年12月10日,李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王某和張某償還借款本息。2014年5月25日,張某向法院起訴與王某離婚。在離婚訴訟中,王某陳述,自己在未告知張某的情況下向他人借款50萬元,其中包含向李某借的10萬元。同年9月10日,李某與王某調解離婚。人民法院判決王某和張某共同償還借款本息。

法官說法: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應該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出借人與借款人明確約定借款繫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且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該借款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因此,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時,為保護其配偶的合法權益,應當與出借人明確約定借款為個人債務。

▌9問:以簽訂買賣合同的形式為民間借貸提供擔保,人民法院是如何處理的?

九答:人民法院仍按民間借貸法律關係進行審理。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但如果出借人堅持請求對方履行買賣合同,人民法院將駁回起訴。

案例:約定流質條款 訴求被駁回

石某與甲公司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約定石某向甲公司出借款項1000萬元,借款期限為兩年,借款利率為年利率20%。同日,甲公司與石某又簽訂了四份商品房買賣合同,在該合同中約定,如果甲公司到期不還款,則石某可以依據房屋買賣合同,要求將某區的四處門面房過戶至石某名下。簽訂合同第二日,雙方對涉案商鋪進行了商品房預售登記。後石某起訴甲公司,要求將四處門面房過戶至石某名下。法院認定,該商品房買賣合同具有流質條款的性質而無效,最終駁回了石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所謂流質條款,是指當事人之間關於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即抵押權人)有權直接取得抵押財產所有權的約定內容。其因違反擔保的原則而被現行法律認為無效。本案的房屋買賣合同,雙方約定一旦債務人不履行還款義務,債權人可以選擇執行買賣合同,即取得標的物所有權即為留置條款。由於買賣合同中標的物價值和買房應當支付的借款金額差距較大,債權人往往在訴訟中直接要求依據買賣合同獲得標的物,而不再主張債務人還款。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後,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補償。

▌10問:法院對於虛假訴訟、惡意訴訟是如何處理的?

十答:對於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當事人,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對於涉嫌輕微違法或犯罪的當事人,視情節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或檢察機關處理,追究其刑事責任。

案例:1500萬元借款僅有借條,借款人訴請被駁回

張某訴稱,2014年王某急需資金週轉,向自己借款1500萬元,並出具借條一張。在庭審過程中,王某不僅對錢某的訴訟請求等主張毫無異議,亦對鉅額借款現金形式支付、鉅額融資借款未約定利息等異常情形也不予反駁。人民法院審理後,依法駁回了錢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在民間借貸活動,尤其是標的額較大的民間借貸中,出借人承擔支付方式的舉證責任。但這並不表明只要當事人雙方認可借款事實,法院就會依照借款人的主張作出裁判,法院仍然要按照法律要件的構成、合同履行行為等進行綜合認定和判斷,本案中1000萬借款現金支付不合常理,未約定利息亦不合常理,出借人應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該鉅額借款的現金來源,並就以現金方式進行金方式進行交付及未約定利息作出合理解釋。這樣做可以避免一些人為達到侵佔他人財產等目的,與他人串通,通過法院的判決來轉移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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