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领土的范围

我国领土的范围

我国领土的范围是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管辖和支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的一切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层领土的总和。

(一)中国领陆

中国领陆也就是中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它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

(二)中国领水

中国领水也就是中国主权管辖和支配下的水域,包括内水和领海两部分:

1.内水

根据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凡是我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如内河、内湖、内海等都是中国内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其内水具有完全排他的领土主权。任何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我国内水。获准进入中国内水的外国船舶,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对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者,我国有关机关有权实行管辖。

内海是我国内水的一部分。我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包括渤海湾、琼州海峡、河口、海港以及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其它海域,都是我国内海。1979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198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交通安全法》,1995年3月发布施行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分别对外籍船舶进出我国港口的检查制度、航行制度、进入港口后应遵守的规章等制度做出了规定。

2.领海

我国领海即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1992年2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了我国的领海制度。

(1)我国领海的宽度。1958年我国政府发布的《关于领海的声明》就宣布我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再次确认了这一宽度。因此中国领海的范围,应当是领海基线以外、直到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距离等于12海里的外部界线之间的海域。

(2)我国的领海基线。测定领海宽度,必须确定领海基线,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即在沿海岸向外突出的地方或沿海岛屿的外缘上选择若干基点,然后将相邻的两基点连成直线,形成一条坡折线,作为领海基线。1996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发表《关于领海基线的声明》,宣布了我国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

(3)我国的领海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其领海具有主权,这种主权及于领海上空、海床及底土。外国航空器只有根据该国政府与中国签订的协定、协议,或者经中国政府或其授权机关的批准或接受才可进入中国领海上空。

基于我国的领海主权,中国有关机关对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外国船舶有权依法处理;有关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时,可以对该外国船舶行使紧追权;对违法的外国军用船舶或用于商业目的的外国政府船舶有权要求其立即离开领海,并要求其船旗国对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承担国际责任;对非法进入领海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的外国组织或个人,中国有关机关有权依法处理。

(4)我国领海的航行制度。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权利;外国军用船舶须经中国政府批准才可进入中国领海;外国潜水艇和其它潜水器通过领海时必须在水面航行,并展示旗帜;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有毒物质或者其它危险物质的船舶通过中国领海,必须持有证明书,并采取特别预防措施;通过领海的船舶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中国政府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和制止对领海的非无害通过。

(三)中国领空

中国领空也就是中国领陆、领水的上空。中国政府对自己的领空享有完全主权,未经中国政府许可,外国航空器不得飞入或通过。但是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准则,我国与许多国家签订了政府间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允许对方国家的民用航空器进入或通过中国领空,并通过国内立法,对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国领空的飞行或通过进行管理。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中国境内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必须具有国籍登记证;外国民用航空器只有根据中国与该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或其它文件,或通过外交途径向中国申请,得到答复接受后,才准许飞入、飞出中国国界和在中国境内飞行;外国民用航空器及其空勤组成员和乘客,在中国境内飞行或停留时,必须遵守中国的法津和有关入境、出境和过境的规章,包括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边防检查;外国民用航空器飞入、飞出中国国界或在中国境内飞行,必须服从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管制,并且遵守有关飞行的各项规章,等等。

(四)底层领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底层领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陆和领水的底土,包括地下水、水床和资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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