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支持对人贩子从严从重处罚,并实行买卖同罪吗?

这两天,一份提案受到广大网友的一致点赞,这份提案是张宝艳代表提出的《关于加重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量刑标准的建议》。其中建议,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起刑点应该从原来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调至“十年以上至死刑”,她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量刑应该重于绑架罪。

你支持对人贩子从严从重处罚,并实行买卖同罪吗?

于此同时,也一直有反对的声音,当然,他们考虑的角度可能更客观,更专业,但真的合理吗?

先表明观点,个人支持对人贩子从严从重处罚。并且,最好是买卖同罪,从根源上杜绝拐卖妇女儿童。

人贩子罪大恶极,造成了太多的人间悲剧。被拐卖的年轻女性有的沦为繁衍后代的工具,遭受常年虐待、拘禁,甚至因此精神失常。以前媒体报道中提到,被拐卖的儿童中也曾有人被打成残疾,成为乞讨工具。那些失去孩子的父母更是备受煎熬,无心工作,变卖家产,四处寻找孩子,风餐露宿,身心疲惫,甚至有人因为思子心切患上重病。这些苦楚,只有经历过的家庭才能体会的到,而人贩子正是造成这一切的罪魁祸首。他们为了赚钱,改变了被害者的一生,毁了许多家庭。

你支持对人贩子从严从重处罚,并实行买卖同罪吗?

有一些法律从业者提出不应该一刀切地判人贩子死刑,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怕人贩子狗急跳墙伤害无辜,而且有些人贩子会拒绝交代罪行,增加找回被拐卖妇女儿童的难度。这个理论乍一看合理,若仔细想想,更像是纸上谈兵。因为,这其中的几个关键点被忽略了。例如:

1,人贩子犯罪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赚钱,当利益大于风险,他们就会肆无忌惮,当风险远高于回报,谁还愿意铤而走险?如果贩卖人口直接适用十年以上直至死刑,应该会起到很好的遏制作用。

你支持对人贩子从严从重处罚,并实行买卖同罪吗?

2,杀鸡骇猴要比亡羊补牢更符合现实需求。对待危害性很大的犯罪行为,只有加大处罚力度,才能起到警示作用。类似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行为,存在着特殊性,因为不仅涉及到处罚犯罪分子,还关系到对受害者的救援。因此才有人提出不能直接对他们适用死刑,要分情况对待。要我说这是本末倒置了,从长远角度来看,震慑犯罪,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更加重要。

3,从重处罚人贩子和人贩子狗急跳墙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有人担心如果人贩子抓到就重罚,他们会在被发现时鱼死网破加害无辜者。这种事情的确有可能发生,但具体发生了吗?又发生了几例呢?要我说,这样人贩子才会在第一时间收手,被发现时也会选择第一时间跑路而不是带着孩子或者杀害孩子,增加自己逃跑的难度。

你支持对人贩子从严从重处罚,并实行买卖同罪吗?

对恶人的宽容就是对好人的残忍。综上所述,从严从重处罚人贩子才能更好地遏制此类犯罪发生。

此外,个人认为,还应该施行“买卖同罪”,人贩子和买主要承担相同的责任。从根源上解决,把需求堵死,没人敢买,自然就没人敢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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