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越南公司必讀:越南公司法和投資法深度解讀

本文由廣州走出去公司根據越南投資法Law on Investment(Law No. 67-2014-QH13)和越南公司法Law on Enterprises(Law No. 68-2014-QH13)編撰整理。本文原創,謝絕轉載。

首先,根據越南公司法(Law on Enterprise)外國人可以通過多種方式投資越南,包括設立新企業、收購或投資現有企業,建立分支機構或代表處等。

在確定投資越南具體形式時,中國投資者需要考慮以下因素:

  • 擬投資的範圍、性質和業務活動,以及相關許可要求;
  • 在相關投資領域是否有外資限制;
  • 是否有必要或希望讓當地人參與作為股東;
  • 現有結構的稅收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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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廣州走出去公司將詳細講解越南政府監管部門對各種類型外商投資的政策要求和稅收政策。

投資形式

直接投資項目

對於希望直接建立新的企業的投資者,無論是作為全資子公司還是與越南合作伙伴合作成立合資公司。投資者必須建立一個企業來實施投資項目,以滿足中長期資本支出的需求。

投資項目必須先申請投資登記證(IRC),其中列出了項目的關鍵細節,包括項目投資目標,投資期限和投資資本(股本和債務)。

某些類型的項目原則上可能需要經國民議會總理批准,或者投資所在地地方人民委員會的批准,才能頒發IRC(如機場投資項目,海港、石油、賭場和高爾夫球場)。

一旦獲得IRC,投資者必須申請企業登記證(ERC)方可實施投資的新企業項目。

併購項目

投資者也可以選擇在越南投資收購現有企業的全部或部分。如果選擇此種方式,通常必須通過外部監管機構將批准方可投資,一般越南監管部門將重點審核:

  • 收購標的公司所屬行業;
  • 收購標的公司的實體形式(單個或多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私人公司還是上市公司)
  • 收購之後標的公司外資持股比例

成立分公司或辦事處

作為投資越南的另外一種形式,越南公司法允許在海外已經存在的外國企業實體在越南投資建立分公司或辦事處。

兩者都必須獲得有關部門的批准方可設立。

在WTO承諾開放的行業類別外國企業可以設立分公司,包括銀行、保險、證券和法律服務;而辦事處可以是由任何希望尋求商業機會的外國企業實體,在越南進行如市場調研、聯絡接洽的投資形式,但辦事處不具備法人實體性質,不能在越南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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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准入行業

在越南,有些行業只可以由政府經營,禁止境內外投資者投資的(如危害國家安全的項目)。

此外,還有許多行業對外國投資是有條件開放的。這些包括:

i)廣播和電視。

ii)文化產品的生產,出版和分銷。

iii)勘探和開採礦物。

iv)建立電信網絡基礎設施,傳輸和提供互聯網和電信服務。

v)建立公共郵政和郵政服務和快遞服務。

vi)河港,海港,碼頭和港口的建設和運營機場。

vii)通過鐵路,航道,道路和鐵路運輸貨物和乘客海洋和內陸水道。

viii)捕撈水產養殖。

ix)菸草的生產。

x)房地產業務。

xi)進出口業務。

xii)教育和培訓。

這些“有條件”行業的外商投資需要投資申請的詳細分析批准,包括投資資本金額,要求專業資質,或對特定企業的產品或客戶。

在越南,有權簽發越南外資公司營業執照(或投資)的政府機構有四個,包括:

(i)總理(PM);

(ii)各省的人民委員會(PC)規劃和投資部;

(iii)管理工業區,出口加工區,高新區和經濟區的中央或行政省的投資管理機構(MAS);

(iv)中央某些部委的投資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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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個層級的權利機構將投資項目審批權形成了交錯的層級結構,具體如下:

由總理(PM)負責批准的投資項目:

1.以下投資項目,不論投資資金來源和投資規模如何:

i)機場的建設和商業運營;航空運輸;

ii)國家海港的建設和商業運營;

iii)勘探,開採和加工石油;勘探和開採礦物質;

iv)無線電和電視廣播;

v)賭場的商業運作;

vi)捲菸生產;

vii)建立大學培訓機構;

vii)建立IZ,EPZ,HTZ和EZ。

2.以下投資項目,無論投資資金來源如何,行業的總投資額為1,500億越南盾或以上:

i)電力,礦物加工,冶金業務;

ii)建設鐵路,公路和內部水路基礎設施;和

iii)酒精,啤酒的生產和經營。

3.以下為外商投資資金來源的項目如下:

i)海上運輸的商業運作;

ii)郵政和交付網絡的建設和供應,電信和互聯網服務,建設傳輸網絡;

iii)印刷和分發報紙和印刷品,出版

iv)建立獨立的科研機構。

由省人民委員會(PC)的規劃和投資廳負責審批的項目:

i)工業園以外的項目,並不屬於總理審批權限的項目;

ii)在工業園管理局管轄之外的區域開發基礎設施的項目。

由IZ,EPZ,HTP和EZ的工業園管理局(MAS)負責審批的項目:

i)區域內的項目,並不屬於總理審批權限的項目;

ii)區域內基礎設施發展項目。

由中央各部委負責審批的項目:

i)規劃和投資部為BOT頒發投資證書;

ii)貿易和工業部頒發石油和天然氣投資證書項目;

iii)越南國家銀行為信貸機構頒發投資證書;

iv)財政部頒發保險項目投資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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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稅收優惠

越南實行行業、區域和工業園交叉複合作用的稅收優惠制度,正常企業所得稅率為25%。根據投資項目的性質,可以分別享受降低企業所得稅率(10%,15%和20%三檔)以及按年限減免的兩種優惠,具體詳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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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種稅收優惠方式採取疊加算放,即企業所得稅率的優惠從該投資項目獲得營業收入的第一年開始計算;而所得稅減免的優惠從該投資項目取得盈利的第一年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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