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名下沒有任何財產,只有一套農村宅基地住房能強制執行嗎?

頭頭是刂


從理論上,農村宅基地住房屬於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屬於可被執行對象,但是在實踐中,因為法律對於宅基地的買賣有著嚴格的限制,並不能向國有建設用地一樣在公開市場上流轉,導致變現難度極大。

宅基地是對於農村的特殊政策,農民賴以生存的基本生活資料,是居住權的基本保證。根據規定,宅基地實行一戶一宅政策,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不再批准其宅基地申請。所以如果法院強制執行該房屋,則會導致該農民永久地喪失宅基地使用權,所以對於宅基地的執行,法院一般是比較慎重。

同時對於宅基地的買賣,根據規定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上建造房屋並向社會公開銷售,應當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認定該買賣合同無效。將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出賣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人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出售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政策關於宅基地分配、使用條件的規定。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依法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對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作出了程序性的規定,“人民法院執行集體土地使用權時,經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取得一致意見後,可以裁定予以處理,但應當告知權利受讓人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土地徵用和國友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交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有關稅費。對處理農村房屋涉及集體土地的,人民法院應當與國土資源部門協商一致後再行處理。”

所以宅基地的買賣只能侷限與本村集體經濟成員以內,並且在處理宅基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問題上設立前置協商程序。這樣一來導致農村宅基地的價值以及變賣存在較大難度。


葉律師


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被執行人只有農村一套房產是可以強制執行的,但是農村的房產實際執行起來難度是比較大的。

居住權是每個人最基本的權利,哪怕是遇到債務的時候,法院也要保護債務人的最基本居住權,以前在債務人有撫養義務,而且名下只有一套房是不能執行的。但這個問題給債權人帶來了很大的不公平,因為有的債務人有時候哪怕名下只有一套房,但是價值也很高,完全超過了他們撫養義務的承擔範圍,所以後來法院對債務人名下唯一住宅能否執行作出了修改。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

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根據這個法律規定,在執行債務人財產的過程中,法院首先要保障被執行人的基本居住權,但居住權並非指被執行人必須有自己的房產,而是有房屋居住,這個有可能是自己的房產價值比較低可以自己留著住,也有可能是通過租房來滿足債務人的居住需求。

另外對於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房屋法院並沒有規定是說商品房還是農村住宅或者自建房,判定房屋能不能執行的標準是根據當地廉租房標準面積的價值,或者當地平均租金5~8年總價。

我們舉一個最簡單的例子,假如被執行人在農村唯一的房子價值20萬塊錢,而且有人願意接手。而當地廉租房的標準面積是65平米(價值13萬元),那隻要申請執行的人為被執行人提供65平米的住房就可以處理被執行人名下唯一房子。

或者是按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價格,被執行人房子一年可以獲得的租金是1.5萬元,那只有申請執行的人一次性支付7.5萬到12萬之間(5~8年的租金),那就可以申請拍賣被執行人的唯一房子。

但在實際的執行過程中,農村唯一房產的處理是比較麻煩的,因為農村房產土地性質是屬於集體土地房產,農村房屋沒有房產證,也沒有土地證,所以想要在市場上正常拍賣難度比較大的,一般都沒有人願意接手。就算有人接手,但未必也能執行落地,因為農村房屋的價值一般都比較低,拍賣的價值要遠遠低於當地廉租房的標準面積或者對應的市場租金。所以在實際執行的過程中,被執行人的農村房屋除非價值比較大,否則一般都很難執行到位。


貸款教授


這個問題需要考慮兩個方面。

1、農村宅基地屬於特殊房產是否可以執行,怎麼執行?

對於第1個問題,目前我國執行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會按照下面3種情況進行考慮以及後續的處理:

1、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

執行法院處置後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記機構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2、暫時不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

執行法院處置後可以向房屋登記機構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時,並載明待房屋買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關手續具備初始登記條件後,由房屋登記機構按照協助執行通知書予以登記;

3、不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

原則上進行“現狀處置”,即處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現狀,買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權利現狀取得房屋,後續的產權登記事項由買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負責。

2、唯一住房是否可以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法院需要保證被執行人最基本的生活條件,對於唯一住房執行要求較為嚴苛。只有在被執行人子女或者對其有撫養義務的人名下有房或者唯一住房明顯超出基本生活需要的或者申請執行人支付被執行人5至8年房租後也是可以執行的。

所以,如果這房子屬於被執行人唯一房產並且是生活必須的那麼就不能執行,如果不是就可以“現狀處置”由申請人取得房屋。


東友律師事務所


網友,你提的問題我現在就答覆你。根據你的描述。被執行人名下只有一套農村住宅。能被強制執行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解釋的現行辦法。經過確權農村住宅。農村宅基地。農村耕地。可以參與銀行抵押貸款。在使用年限內。進行出租。承包。流轉。等一些民事活動。根據國家現行法律。農村的住宅,或者農村的宅基地。農村的耕地,可以強制執行。以震懾老賴的賴賬行為。促進法律的公平公正。在現行法律中有明文規定。






山東農村那些事


許多人認為名下只有一套房不能強制執行,這是對“對於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抵債。”這一法條的誤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七條規定:“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親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這一條明確無誤地說明不存在名下只有一套房不可以強制執行的法條。

那麼什麼條件下的一套房才可以執行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中說明,被執行人年滿50歲且其子滿25歲有房,被執行人名下雖只有一套房;或被執行人名下房產滿100平米,即便被執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產,依然可以強制拍賣。

當財經記者多年,知道的多一些,歡迎留言,敬請關注《老耿雜談》。


老耿雜談


看了很多垃圾人的回答,我很生氣。

簡單一句話,農村宅基地房屋不能執行。

為什麼呢?因為它並不具有完全產權。我們知道農村宅基地房屋他有兩大部分權利組成。其中一個是宅基地使用權。

宅基地的使用權從嚴格上講。只能在本村民小組之間轉讓。所以根本不能執行。

有些垃圾胡說八道說。給被執行人借一套廉租房。就可以執行。

這種說法就是法盲人才會講!!!!




上帝在上海


這種情況是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但是,農村宅基地由於其性質比較特殊,其產權屬於農村集體組織,所以,在進行買賣時就會多有不便。但是,不能進行買賣不代表不可以使用,這樣的房屋可以在稍加改造後進行出租,賺取一定的租金,從而彌補申請執行人的債務漏洞。


法律薈


只有高利貸才會這樣窮兇極惡沒人情,普通借貸人不會這樣逼人到絕路,非嫖賭喝吹懶,一個堅強不熄不言放棄的創業者,是有責任和抱負的人,必定對債務負責,必定從失敗中走向成功,可以保全其財產但不該強制和打壓,人為地把一個暫時失敗者趕盡殺絕。對借貸糾紛一刀切,放貸者本身是錦上添花,借貸者則被傷口擦鹽,更堪高利放貸者不僅不受打擊還變相受保護,於社會不利,於高利貸有利。社會的悲哀,讓大家都去放高利貸致富去???......


美麗新中國1


不能被強制執行,因為被執行人沒有任何財產,法律有規定因為財產執行要考慮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保障,被執行人只有農村唯一的一套房子,沒有其他可執行的財產,因而不能被執行的。


夕陽落江農歸人雨光


只要確認了產權歸屬

確實是被執行人名下的

不管宅基地是不是唯一住宅

是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

法院會拍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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