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起訴後,法院是否可以判無罪?

冷水中游泳的人


一、肯定有,但是無罪率極低。

我國向來以嚴打毒品犯罪著稱,就以毒品犯罪案件為例吧。

我們團隊專門搜索過毒品犯罪方面的判例,總共找到了55起了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或非法持有毒品罪,人民法院最終宣告無罪的判例。

經過公開渠道,我們總共找到了442052篇人民法院判決的案由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裁判文書,其中一審的為377127篇,二審的63028篇,再審的677篇,複核的1220篇,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的298篇,其中判決無罪的43篇,無罪判決率約為0.0097%(43÷442052≈0.000097),即10000個判決里約有1個是無罪判決。

經過公開渠道,我們總共找到了33609篇人民法院判決的案由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裁判文書,其中一審的為29058篇,二審的4422篇,再審的90篇,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的39篇,其中判決無罪的12篇,無罪判決率約為0.0357%(12÷33609≈0.000357),即10000個判決里約有3至4個是無罪判決。

二、為什麼無罪率如此之低呢?

第一,刑事訴訟程序自身對無罪案件的消化。

在我國的刑事訴訟中,從偵查階段,人民檢察院的偵查監督部門在審查批准逮捕的時候,會對案件進行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無罪的或者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的,就會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決定。

到了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的公訴部門也會對案件進行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無罪的或者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的,就會做出不起訴的決定。

到了審判階段,按照通常的做法,人民法院經過合議庭評議,尤其是經過審判委員會審理並評議,認為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或者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的,也會盡力避免做出無罪判決 ,而是會與公訴機關的相關人員溝通,建議其撤回起訴,再由其做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法院判決無罪的案件,大多數都是人民檢察院不同意撤回起訴的案件,一旦人民法院判決無罪,人民檢察院往往會提起抗訴,一旦提起抗訴,就有可能在二審中改判罪名成立。

由此可知,我國刑事訴訟過程中的每一個階段,都具有對無罪的案件進行過濾的功能,就像漏斗過濾沙子一樣,以避免無罪之人受到刑事追究。

從另一角度思考,這種模式也意味著隨著刑事訴訟程序的推進,辯護人的無罪辯護遇到的阻力會越來越大,當事人的罪名成立的機率就會越來越高。

辯護人應將無罪辯護提到庭前階段,在偵查階段全力促使人民檢察院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決定,或者在審查起訴階段全力促使人民檢察院做出不起訴決定,而不是靜靜等待,等案件到了審判階段,追求人民法院判決無罪。

換一句話也就是說,作為當事人家屬,也必須具有刑事案件律師介入,宜早不宜遲的意識。那些出於經濟考慮,在偵查階段或審查起訴階段不委託律師介入,在審判階段才委託律師介入的做法,會增加工作的難度,可能會錯失處理案件的最佳時機,痛失還家屬人身自由的機會。

第二,一旦判決無罪,將會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的考核指標,影響案件具體承辦人的仕途。

在司法實務中,無罪判決率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的業績考核密切相關。

譬如,2005年實施的《檢察機關辦理公訴案件考評辦法(試行)》,就對人民檢察院的績效考核指標作了具體規定,要求無罪判決率低於0.2%。為了追求無罪率,一些人民檢察院的績效考核規定,如出現一起無罪判決案件,就取消相關人員的評優評先資格,甚至追究責任。

第三,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彼此制約不足,配合有餘。

我國憲法規定公、檢、法之間的關係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但現實當中,他們之間只講注重配合,不注重制約。

面對著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當事人是無罪的,往往會面臨來自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的壓力,面對這些強大的壓力,人民法院不能充分保持獨立、中立的,往往最後是判決有罪,但從輕或減輕處罰,即做出留有餘地的有罪判決。

第四,我們國家嚴打毒品犯罪。

眾所周知,我們國家向來嚴打毒品犯罪,販賣冰毒五十克以上,沒有特殊情節的,就判處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考慮政策方面的因素,司法機關在辦理毒品犯罪案件的過程中,會人為的降低毒品犯罪的證據標準,將一些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也判處罪名成立。


毒品財稅律師王如僧


檢察院提起公訴後法院是可能判決無罪的,但我國的無罪判決率是相當低的。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後應當根據案件的審理情況,做出相應判決。如果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那麼法院應當做出有罪判決;如果證據不足不能確定被告人構成犯罪的,那麼法院應當做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當然,如果經審理後發現被告人根本就沒有犯罪,那麼法院應當直接做出無罪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當然,我們國家的有罪判決率是非常高的,甚至一度高達99%。至於其中原因,我們當然可以說因為檢察院是國家公訴機關,他們代表國家對犯罪分子提起公訴,當然不會輕易冤枉一個好人,所起訴的都是確實有罪的犯罪分子。畢竟,檢察院的公訴人員,是代表著國家的臉面,如果他們冤枉好人或者因能力不足放過壞人,國家豈不是會臉上無光?

更何況,檢察院不光是國家公訴機關,同時也是法律監督機關,負責監督公安機關、法院有沒有公正司法。也就是說,在公檢法三家中,檢察院是名副其實的老大哥。因此,法院對於“帶頭大哥”提起公訴的案件,當然會覺得茲事體大,只要不會有明顯瑕疵,都會做出有罪判決。

綜上所述,如果你確實無罪或者沒有充足證據證明你構成犯罪,法院當然會對你做出無罪判決。如果你確實有罪,那就免不了有罪判決了。


冰焰


當然可以。

1.“以審判為中心”的司法改革,要求公安偵查、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都必須要向法院判案的標準看起。法官判案,必須嚴格按照事實和證據,準確適用法律,並對案件終身負責。否則一旦辦錯案,就可能會被追責。

2.能判有罪的案件,一定要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反之,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事實清楚但依法不構成犯罪的案件,就應當判處無罪。因此,對什麼樣的案件才應判無罪,法律上是有明確的標準的。

3.要厲行法治,為法官判案營造良好的司法環境。當前,法官判無罪,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障礙,要在制度上為法官鬆綁,讓其敢於判無罪。同時,要加強審判監督,嚴格司法責任,讓辦錯案成為懸在法官頭上的達摩克里斯之劍。



風雲26610126


檢察院是公訴機關,法院是審判機關,他們的職能是不同的。

之所以起訴,是檢察院認為有罪,但是否有罪,得由法院根據事實和法律做出判決,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因此,被起訴到法院,可能被判有罪,也可能被判無罪。


陳景軍律師


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議,判處有罪、無罪、罪輕、罪重是合議庭或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院認為畸輕畸重,可以抗訴。


SirJanzen


一般來說只有錯抓的沒有錯放的,一盤棋的情況下,抓錯了放了會有很多那什麼...


皇帝的新裝喔


可以,在舉證質證階段和法庭調查階段,書記員和法官都會做記錄。在法庭辯論中法官會拿出案件的核心進行辯論,最終合議庭來綜合所有的證據材料進行審核。但是需要更有力的證據來證明,才有說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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