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情形處理非法集資案遺漏被害人損失

在辦理非法集資案件中發現,因被害人不積極報案、司法機關無法聯繫上被害人等原因,常會出現在判決之後有遺漏的被害人再來報案的情形,有的甚至在已查封的涉案財物處理完畢後才來報案。

對於上述情形,實踐中通常有兩種處理方法:一種是重新進行一次完整的刑事訴訟流程處理,即公安機關刑事偵查後移送起訴、檢察機關補充起訴、審判機關再進行審判的刑事訴訟流程;另一種是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進行賠償。但這兩種處理方法都存在缺陷,因為,純粹的刑事訴訟流程會耗費大量的司法資源,並延長被害人維權時間;而純粹讓被害人單獨提起民事訴訟又可能會導致被告人只承擔民事責任而不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由於現行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均未對這種情況作出專門性規定,對此,筆者認為,應區分以下情形建立不同的處理機制。

其一,如果遺漏被害人的損失金額對被告人的犯罪數額具有較大影響,則應啟動刑事訴訟程序。通過偵查、補充起訴、開庭審判後,確認遺漏被害人的損失金額,並根據新的犯罪情節對被告人重新進行量刑,確保被告人罪刑相適應。在這種情形下,如果涉案資產分配尚未開始,則應等待判決之後將遺漏被害人納入涉案資產分配名單;如果涉案資產已經按原判決分配完畢,則應將被害人納入刑事執行程序,被告人須承擔退賠被害人損失的責任。

其二,如果遺漏被害人的涉案損失金額對被告人的量刑影響不大,而涉案資產分配尚未開始或正在進行中,則應建立公檢法三家會商機制和快速處理機制,對被害人的損失金額予以確認,直接參與涉案資產分配,從而讓遺漏被害人所受損失能得到最快和最大限度的救濟,避免上述訴訟流程導致的訴訟資源浪費。

其三,如果遺漏被害人的涉案損失金額對被告人的量刑影響不大,而涉案資產分配已經結束,則可建議遺漏被害人自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法院判決確認後進入執行程序。當然,從節約司法資源的角度考量,也可以按前述公檢法會商機制對債權予以確認後,由法院將其納入執行案件中,待發現被告人有可被執行的財產後,再對遺漏被害人的損失進行賠償。

(作者單位: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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