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濟南對公租房資格進行復審!涉及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等

今天獲悉,根據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關於公共租賃住房資格複審有關問題的通知》,濟南市自2019年4月1日起對公租房資格進行復審。

注意!濟南對公租房資格進行復審!涉及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等

此次資格複審範圍

市級政府統一分配並安排入住的公共租賃住房(含原廉租住房)承租家庭(含集體宿舍承租人員)。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人口、婚姻、收入、住房、戶籍、工作單位等承租條件發生變化的,或者租賃合同即將到期的,需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複審申請。

資格複審標準具體規定

——本市戶籍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複審標準:

具有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歷城區、長清區(以下簡稱市內六區,含市南部山區代管區域)常住居民戶籍(仍保留承包地、宅基地的除外);且在市內六區、濟南高新區及市南部山區無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0平方米(含)以下。

其中,單身家庭需年滿25週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在市內六區、濟南高新區及市南部山區無住房。

——外來務工家庭(含集體宿舍承租人員)承租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複審標準:

在市內六區有工作單位、已繳納社會保險(社會養老保險)、簽訂勞動合同(截至申請之日仍有未執行合同期一年以上)、持有《濟南市居住證》且在市內六區、濟南高新區及市南部山區無住房的外來務工家庭(含單身職工)。其中集體宿舍承租人員可不受繳納社會保險條件限制。

這些情況可認定為

保障家庭及單身職工現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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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審時,保障家庭成員及單身職工擁有合法產權的住房、承租的公有住房及其他實際取得的住房,以及已辦理網籤備案、已簽訂拆遷安置協議、已參加房改審批等未登記確權的住房等,可認定為保障家庭及單身職工現有住房。

濟南市規定,在辦理公共租賃住房複審手續時,以家庭為單位提出申請的,原則上應由公共租賃住房原主申請人提出複審申請,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其中主申請人配偶及未滿18週歲的子女須作為申請人家庭成員。

如原主申請人出現死亡、離異等情況,或者其子女年滿25週歲、已婚的,可申請變更主申請人(申請變更的主申請人須為原保障家庭成員)。

對於單身家庭或核心家庭成員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可由該家庭法定監護人作為主申請人,主申請人可不受複審條件限制。

申請家庭主申請人辦理申請、申報等事項的行為,視同申請家庭全體成員的行為。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家庭資格複審工作,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通過申請、核准、複審結果反饋三個程序辦理。其中,申請程序規定,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到期前3個月,或者承租家庭人口、婚姻、收入、住房、戶籍、工作單位等承租條件發生變化後的3個月內,承租家庭(含外來務工家庭)應持相關材料到所在小區的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機構提出複審申請。

此次下發的公共租賃住房資格複審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來源:濟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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