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五險”變“四險”?最詳細社保會計處理和稅前扣除看過來

社保“五險”變“四險”?最詳細社保會計處理和稅前扣除看過來

社保“五險”+“一金”

社保“五險”變“四險”?最詳細社保會計處理和稅前扣除看過來

社保“四險”+“一金”

3月25日,國務院辦公廳發佈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進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實施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明確,生育保險基金併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統一徵繳,統籌層次一致,而且合併要在2019年底前實施。

社保“五險”變“四險”?最詳細社保會計處理和稅前扣除看過來

在此三項醫保分類中(北京、天津、河北、內蒙古、上海、浙江、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重慶、雲南等24個省市區城市醫保和新農合,2018年後正式並軌),僅有城鎮職工醫保的參保人群是由其所在單位繳納在職職工的生育保險,城鄉居民醫保與新農保都是個人自行繳納,無法單獨參保生育保險。也就是說,在原來的“五險一金”中,只有城鎮職工醫保的參保人享受生育保險中的生育津貼與生育醫療待遇。城鄉居民醫保與新農保的參保人不一定享受到生育保險的權益。現在將“五險”合併為“四險”,意味著只要參保了醫保,就能同時參保生育保險,享受應有的生育醫療待遇,不會再出現待遇不公平的現象。

所以,社保福利並未減少!只是合併!對享有城鎮職工醫保的參保人群基本沒有影響,對於城鄉居民醫保與新農保的參保人群,因是自行繳納醫保費,醫保費可能有會略微上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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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賬務處理

合併後”四險一金“中:

企業+個人共同繳納:養老保險、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企業繳納,個人不繳:工傷保險

各地繳費比例略有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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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職工薪酬》企業會計核算賬戶設置:

1.“應付職工薪酬——短期薪酬——社會保險”:核算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2.“應付職工薪酬——離職後福利——設定提存計劃”:核算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

社保“五險”變“四險”?最詳細社保會計處理和稅前扣除看過來

社保“五險”變“四險”?最詳細社保會計處理和稅前扣除看過來

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工傷保險個人不繳納,所以個人所得稅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大病醫療保險。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內,准予扣除。

所以合併後企業實際支付的“四險”+“一金”在範圍和標準內可以稅前扣除,個人負擔的部分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稅前不能再扣。

關於企業為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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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1.超過範圍和標準的社保費不得稅前扣除

目前,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員工月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月平均工資60%時,就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納社保的基數;超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作為繳納社保的基數,超過部分不記入繳費工資基數,也不記入計發養老金的基數。5月1日後,基數按規定有所降低,社保繳費比率也有所下調。

住房公積金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不應低於5%,原則上不高於12%。採取提高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方式發放職工住房補貼的,應當在個人賬戶中予以註明。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原則上不應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倍或3倍。具體標準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2.僅為部分員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不得稅前扣除

《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 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強調:一是必須滿足為

全體員工購買的兩個補充才能扣除,僅給部分職工支付的就不能扣除;二是必須實際支付,部分企業採取先計提後支付的,應該在實際支付時稅前扣除;三是扣除限額,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形成永久性差異。

3.支付社保局的社保費罰款不得稅前扣除,但企業支付的社保滯納金可以稅前扣除

4.企業為退休人員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不能稅前扣除

5.企業補繳以前年度社保費超過5年的不能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後,准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不得超過5年。根據上述規定,補繳以前年度的五險一金應作為被補繳當年費用處理;補繳年度應作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後,追補至被補繳年度稅前扣除。但是若超過5個年度的,不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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