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出了事,責任到底歸誰管?

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中國人保鄂爾多斯市分公司自2011年1月起先後與樹人人才服務中心、浩瑞人力資源服務公司建立勞務派遣關係。郭某作為勞務派遣勞動者,一直在該保險公司工作。

其中,2008年3月至2013年12月期間,郭某與樹人人才服務中心存在勞動關係。2014年1月,郭某與浩瑞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並續簽至2015年12月。2016年1月勞動合同期滿後,浩瑞公司仍將郭某派遣至保險公司工作,但未與其續簽勞動合同。

2016年5月31日,保險公司根據其上級部門作出的《關於對業績不達標的銷售人員調整退出的通知》等文件,將郭某退回浩瑞公司,浩瑞公司為此多支付郭某一個月工資後,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2016年8月,郭某提請勞動仲裁,要求浩瑞公司、保險公司給付郭某2016年1月至2016年5月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違法解除勞動的經濟賠償金、加班費。

勞務派遣出了事,責任到底歸誰管?

【小維析法】

一、保險公司的退工行為是否合法?

保險公司依據其上級部門做出的文件,以考試不合格為由將勞動者退回浩瑞公司的行為並不具有當然合法性,其仍應就退工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被派遣的勞動者具有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情形,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本案中,保險公司未能舉證證明郭某不能勝任工作,也未對郭某進行工作調整或培訓,就以業績不達標為由將郭某退工違反法律規定。浩瑞公司據此多支付一個月工資解除與郭某的勞動關係,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係,依法應向郭某支付雙倍經濟賠償金。

二、勞務派遣中的連帶責任承擔

《勞動合同法》第92條規定,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經濟賠償金。保險公司無法定理由將郭某退回浩瑞公司,導致浩瑞公司無法定理由與郭某解除勞動合同,故保險公司應對浩瑞公司給付郭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未籤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浩瑞公司與郭某訂立的勞動合同期滿後,未與郭某續簽勞動合同,應支付郭某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但保險公司就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並不存在過錯,故無需承擔連帶責任。

3、加班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62條之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履行支付加班費的義務。保險公司作為用工單位,安排郭某在休息日加班,應支付郭某相應加班費。浩瑞公司作為勞務派遣單位,應對加班費承擔連帶責任。

維個權提示您,勞務派遣單位作為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但勞動者在維權時,不應侷限於追究勞務派遣單位責任。在用工單位給勞動者造成損失時,勞動者可要求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17)內06民終12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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