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蘭藐視法庭或可獲刑,俏江南”控制權“學費”高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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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明報13日報道,原俏江南董事長、臺灣藝人大S(徐熙媛)的婆婆張蘭,日前因藐視法庭,被香港法院判處監禁一年。隨後張蘭的律師回應:張蘭涉嫌藐視法庭案件,香港上訴法庭尚未最終裁決。

張蘭作為著名企業家,近年來負面消息不斷,上市失敗——高端餐飲市場遇冷——公司控制權落敗——個人涉嫌藐視法庭。到底是什麼原因,埋下一連串敗局的伏筆?

俏江南是中國大陸高端餐飲品牌,鼎盛時期全國開有80多家分店。它的創始人是張蘭女士,但是目前俏江南的大股東早已易主,張蘭不再是俏江南的實際控制人。整個事情還要從頭說起。

01

貿然引入投資人,尋求上市未果

根據媒體公開報道,2008年張蘭結識了鼎暉創投的合夥人王功權,兩人性格投契,相談甚歡。當年9月,俏江南與鼎暉創投簽署增資協議,鼎暉創投注資約合2億元人民幣,佔有俏江南10.526%的股權。不過,投資人並非在搞慈善事業,也不是提供免費的午餐。鼎暉和俏江南的投資條款中設有“對賭協議”——如果非鼎暉方面原因造成俏江南無法在2012年年底上市,鼎暉有權以回購方式退出俏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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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對賭條款的壓力下,俏江南謀求儘快上市,但是卻一波三折,無功而返。2011年3月,俏江南申請境內上市,由於當時的監管要求,不支持餐飲類的傳統行業登陸創業板,俏江南登陸A股的計劃宣告失敗。之後,俏江南轉向香港申請上市。但是根據當時《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張蘭作為中國人,將境內資產裝入一家境外公司在香港上市,需要獲得商務部、外管局批准,但獲得批准的可能性很渺茫。為了繞開“紅籌上市”的監管,張蘭不惜加入外國國籍。即使這樣,俏江南也未能實現香港上市。

02

對賭協議如“緊箍咒”,張蘭賣股失去公司控制權

上市失敗後,俏江南飽受對賭條款帶來的資金壓力,張蘭不得不繼續尋求資本的幫助。2013年12月,著名私募基金CVC宣佈完成對俏江南控股權的收購,該公司在俏江南持股比例達82.7%,剩餘股權,張蘭持股13.8%,員工持股3.5%。據張蘭稱,CVC收購俏江南股權的交易價格為約2.86億美元,CVC資金來自兩部分,一部分是1.4億美元銀行貸款,另一部分來自旗下基金,約1.4億美元。張蘭將大部分股份讓出。雙方簽訂的協議中明確寫明,收購款項分期支付,如果俏江南經營業績達不到一定指標,CVC將不支付部分收購款,銀行也將接手CVC從張蘭手中收購的股份。由於俏江南的業績沒有達到協議中約定的指標,CVC蒙受損失,而由於CVC是通過銀行貸款向張蘭支付收購款的,CVC也構成了對銀行的違約。因此,CVC和張蘭陷入了仲裁糾紛。

2015年7月,俏江南發佈聲明,稱張蘭不再擔任俏江南董事會成員,且不再處理或參與俏江南的任何事務。張蘭在失去俏江南的大股東地位後,也失去了董事會席位,黯然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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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個人資產被凍結,因未披露財產涉嫌藐視法庭罪

2015年3月,在仲裁進行的過程中,CVC以涉嫌轉移公司資產向香港法院申請凍結資產令,張蘭個人資產被凍結。法院的命令是針對張蘭和盛蘭控股、俏江南發展有限公司的。命令特別指出,禁止張蘭轉移銀行賬戶中的存款,以及要求張蘭向CVC披露任何高於50萬港元的個人資產。香港高等法院下達了資產凍結命令後,張蘭並沒有按照命令的要求披露自己高於50萬港元的個人資產,根據香港高等法院[2018] HKCFI548判決,其行為已構成藐視法庭罪,將被依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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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蘭女士資本運作之路可謂敗筆連連——不斷引入投資人,不斷稀釋股權,失去公司實際控制權,甚至最後面臨爭訟,資產被凍結,被判藐視法庭……分析該案例,最大的教訓就是,作為中國第一代創業者,對於國際資本市場的運營規則、對於投資人的逐利本性、對於企業經營的戰略定位、對於國家相關政策的深刻解讀,存在明顯的短板。加之企業家由於過往的成功帶來的自負和盲目,往往會付出沉重的代價。失去企業控制權,就是失去對財富的控制權。

薛京律師總結了很多企業家的成敗案例,建議創始股東在引入投資人時一定要重視以下幾個問題,以確保股權和控制權的安全:

(一)重視公司治理機制的合理設置,確保大股東控制權

除了張蘭、陳曉,在引入投資人、合夥人過程中痛失控制權的案例並不少見,比如1號店創始人於剛、雷士照明創始人吳長江等。筆者從法律角度提醒各位創業者,如果不想自己辛苦得來的果實被他人摘取,必須牢牢掌握公司的控制權。公司的控制權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股權層面的控制權、董事會層面的控制權、高管團隊的控制權。由於股東(大)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其決議由表決權決定,所以股權控制權是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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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限責任公司,就絕對控制權而言,除非章程另有規定,股東持股達到67%,也就是超過三分之二,公司決策權基本可以完全掌握在手中;股東持股達到51%,也就是超過二分之一,除了增資、減資、修改章程外,公司決策權基本也可以掌握在手中。

就相對控股權而言,股東的持股比例雖然沒有達到67%或51%,但是屬於股東中持有股權最多的,利用其股權優勢及對其他股東的威信、影響力,可以保持對公司的相對控制力。但是這種相對控制力是沒有法律文件保障的。建議相對控股的股東和其他股東簽署一致行動協議,或者獲得其他股東表決權的委託,通過法律文件保證自己在相對控股下擁有實際的絕對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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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以將出資比例、表決權比例、分紅權比例分別設置

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而非股份有限公司,現行的《公司法》允許章程個性化規定出資比例、表決權比例、分紅權比例,也就是這三項比例可以不一一對應。

如果大股東在引入投資人時,擔心自己的股權比例稀釋,無法保證自己的控制人地位,可以和合夥人、投資人協商,自己作為大股東稀釋出資比例,甚至讓渡分紅權比例,但是要保證其實際控制人的表決權比例。通過協商後落實到章程或股東協議中,給範先生吃下一顆定心丸,免除以後的失控風險。

需要注意的是,這種個性化安排適合有限責任公司的治理機制,一旦要上市,成為股份公司,還要符合上市所在交易所關於股份公司對於股東權利的相關規定。

(三)學習資本運作中的遊戲規則,並吸取制勝經驗

在與投資人“相愛相殺”的博弈中,有些企業家成為負面典型,他們的教訓被後來者吸取。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企業家在確保控制權和引入企業急需資金之間取得了很好的平衡。這些經驗和遊戲規則,值得企業家在引入投資人、進入資本市場時好好玩味、學習。

根據媒體報道,阿里巴巴2014年在美國上市,至2017年6月,創始股東馬雲持股7%,蔡崇信持股2.5%,管理層共持股10.6%。雖然以馬雲為首的管理團隊持股比例不高,但馬雲用合夥人制度牢牢地掌握著阿里巴巴的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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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10年開始,阿里巴巴集團開始在管理團隊內部試運行“合夥人”制度,每年選拔新合夥人加入。合夥人委員會的核心職能之一是阿里巴巴董事會的董事提名權:阿里巴巴董事會的簡單多數成員由阿里巴巴合夥人提名,經提名後的董事候選人,由股東大會過半數通過;如果阿里合夥人提名的董事未獲得股東大會選舉通過,或者該被提名人離開董事會,阿里巴巴有權另外任命一人為臨時董事,直至下一屆股東大會召開。阿里已與軟銀和雅虎簽署了一項投票協議,軟銀和雅虎同意在每年的股東大會上,投票贊成阿里巴巴合夥人提名的董事候選人。因此,只要軟銀和雅虎仍是大股東,阿里巴巴合夥人提名的董事將在任何一次會議上都獲得多數票,並當選為董事。

通過合夥人制度的設計,保證了阿里巴巴作為公眾上市公司,阿里合夥人依舊握有董事會的提名權,即公司的控制權;而合夥人制度細則—包括合夥人的產生和範圍由阿里巴巴集團制定和修改。基於馬雲在阿里巴巴和合夥人中的影響力,他雖然只有7%的股份,但是阿里巴巴由誰實際控制,就不言自明瞭。

除了阿里巴巴的合夥人制度,還有企業家和投資人用雙層股權架構安排,來確保創始股東的實際控制權。根據媒體報道,2018年7月9日,小米集團在香港主板上市。在招股說明書中,小米公司創始人雷軍持股31.41%,通過雙重股權架構,雷軍雖然股權比例不高,但是仍然擁有實際控制權。什麼是雙重股權架構?就是小米公司的股份分為A、B兩類,A類股投票權是B類股的10倍。通過雙重股權架構,雷軍雖然只持股31.41%,但他的投票權權重比例約為53.79%,掌握了小米的實際控制權。小米上市,也是港交所第一次接受具有雙重股權架構安排的上市申請。京東、盛大遊戲、百度、新浪微博在赴美上市前都有雙重股權架構設計,以確保創始股東的公司實際控制權不被投資人拿走。

控制權的安排是企業家財富安全的重大命題;飲鴆止渴般地引入投資,走錯一步,可能就再也沒有糾正與重來的機會。希望每個民營企業家,不用再走這樣的彎路,再交這樣昂貴的學費。

本文為薛京律師原創,歡迎將文章分享至朋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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